8月4日,一段實名舉報視頻在網上傳播,引發關注。
舉報者手持身份證,係2022年6月10日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中出警民警陳誌偉。此前,陳誌偉因該事件被判處濫用職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
視頻中,陳誌偉稱辦案人員對其違規審訊、強定罪名,相關部門存在舉報未反饋、重審申訴程序拖延等問題,但未展示具體證據。
8月6日晨,唐山發布情況通報稱,5日,唐山市紀委、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法院等部門組成工作組,對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原民警陳誌偉通過網絡實名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
通報稱,陳誌偉在辦理“06•10”燒烤店打人案件過程中,未按照辦案規定處警執法,且在醫院發現主犯陳繼誌後,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放任陳繼誌離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依法審理,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判決後其未提出上訴。
關於陳誌偉反映辦案人員對其違規審訊、強定罪名、舉報未反饋、申訴程序拖延等問題,工作組通過調閱卷宗、查看留置訊問錄像、核對筆錄、查閱陳誌偉本人懺悔書、與有關人員談話等方式進行了核查,其反映問題均不屬實。關於其反映實際出警時間為10餘分鍾,被有關領導要求念稿“出警5分鍾”問題,經核查,係其在采訪前與處警人員(已依法處理)商議隱瞞後對外公布。
陳誌偉舉報視頻截圖
8月6日上午,陳誌偉在微博再次發布視頻,稱已看到唐山市相關部門發布的通報,自己將公布處警過程,披露詳情並“舉報到底”。
大河報·豫視頻《看見》記者獲取的一份案號為(2022)冀0209刑初158號的判決書顯示,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機場路派出所原民警陳誌偉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
判決書中提到陳誌偉的問題主要有三點。
其一,陳誌偉在醫院發現打人者陳繼誌後,未提出將陳繼誌先帶回所內審訊或者申請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韓誌勇帶班長請示匯報,放任陳繼誌當場離開醫院,後逃離遲遲不能到案。
其二、陳誌偉作為當日值班民警帶隊出警,用時20多分鍾才帶領三名輔警到達案發現場,因出警時間延誤,參與惡性打人案件的人員均已逃離。
其三、陳誌偉與被告人胡斌(路北分局機場路派出所原所長)、韓誌勇(路北分局長虹道警務站原副站長)明知執法記錄儀記載時間與實際時間存在誤差,仍共同商議隱瞞真實出警時間和放走打人者陳繼誌的錯誤事實。麵對媒體采訪時,陳誌偉對外公布虛假出警時間。
法院認為,陳誌偉未按照公安執法辦案規定出警執法,在醫院發現打人者陳繼誌後,未提出將陳繼誌先帶回所內審訊或者申請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韓誌勇帶班長請示匯報,放任陳繼誌當場離開醫院,後逃離遲遲不能到案。屬於違反法定辦事程序,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其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濫用職權罪。
判決書稱,被告人陳誌偉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陳誌偉告訴大河報·豫視頻《看見》記者,事件多處環節與以上描述存在出入,2023年7月16日自己被釋放後一直在為案件重審努力。
以下為其與記者的對話。
打人案發生的燒烤店門口(2022年6月12日攝)
“延誤責任應該我一個人承擔嗎?”
記者:你在視頻中提到,打人案件發生時,你本人從接到命令出警到現場隻用了十餘分鍾,而不是當時河北省公安廳通報提及的28分鍾(判決書內顯示的出警用時為26分鍾),有什麽證據?
陳誌偉:這個警是我出的,他們(報警人)是2:41分打電話報警,我是臨近3點才被通知到有這個警情,臨時安排讓我出警。我有證據,當時我們值班的微信工作群在2點53分,群裏有人(接警員)說“順道喊下誌偉”,那時還沒有人告訴我有這個警情,沒人命令我出警。
第二,我被留置的時候,辦案人員應該是調取了所裏的監控錄像,告訴我說所裏的監控顯示(我接到這個警情)應該是2:56左右,我的同事王某某從樓道走過去敲我的宿舍門。
第三個是人證。這個警情我處置了將近3個小時,我的同事王某某全程跟我處置的。後來,我恢複自由之後,問他當天到底幾點喊我出警的,他跟我說是兩點五十多分。本來夜間出警應該是王某某和另一個民警,但是值班的接警員聯係不上那個民警了,他就給當天的帶班班長(路北分局長虹道警務站原副站長)韓誌勇打了電話,韓誌勇說“你喊陳誌偉吧,讓他跟你出這個警”。王某某掛完電話之後,穿警裝,帶上警務設備,收拾完了之後,到宿舍敲我門。他說具體時間記不清了,但是肯定是兩點五十多分了,這是我被通知警情的時間,接近3點了。
我是社區、案件民警,值班當天我工作超過18小時,淩晨2點左右整理完第二天需要用的卷宗、材料才休息。通知我警情後,我收拾整備,登上出警車,因為機場路派出所門前修路,交通不便,輔警開車繞路過去,才造成10餘分鍾到現場的情況,並非用20多分鍾才到達案發現場。
而且那判決書搞混了,自始至終我都沒帶過三名輔警去過現場,錄像裏能數對人數。筆錄裏,我到現場抓沈小俊(打人案件涉案者之一),是帶著王某某和趙某某兩個輔警。
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我耗時20多分鍾才趕到現場,真正的事實是我到快3點才知道警情。接警後,我正常整裝下樓,因為派出所門口修路還得繞遠,我們正常出警了。延誤責任應該我一個人承擔嗎?
判決書裏查證的事實是錯誤的。
陳誌偉保存的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圖
為什麽沒有當場抓陳繼誌
記者:你視頻中提到,出警後用時近3個小時,做了大量工作。而判決書認定,你在得知陳繼誌係打人者後,僅對陳繼誌進行了身份信息核實,未采取其他任何控製措施,放任陳繼誌離開醫院,沒有履行公安辦案人員對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人員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的工作職責。當時發生了什麽?
陳誌偉:我是3點09分左右到達現場,之後就是拍照取證,調取錄像,詢問現場群眾。從現場了解到,(涉事)雙方可能認識,有女子在煤炭附屬醫院(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就診,我就帶著一塊出警的兩名輔警,去找這個女子了解案情。警車要進醫院的時候,我看見醫院門口北側20米左右站著一個男的,當時已經淩晨三點多了,我就覺得很奇怪,把車停在路邊,就去詢問那個男子,這個男子就是後來我抓的沈小俊(打人者之一)。我問他是不是跟燒烤店打架事件有關,他否認。
當時輔警趙某某已經通過微信的方式,從燒烤店老板兒子那調取了錄像,發到工作群,他在快進看錄像。(因為)沈小俊衣服沒換,顯然他在現場,然後我就給他傳喚了,帶上警車回所了,當時應該是在3點半到3點40分之間。過程中,我也詢問過沈小俊,但他以前受過公安處罰,有反審訊經驗,什麽都不承認。
我把沈小俊帶到辦案區之後,回到值班室,給韓誌勇打了7分30多秒的電話,匯報了燒烤店打架的情況、了解到的現場信息。匯報完之後,麵臨兩個問題,一個是需要有人看守、詢問沈小俊,我們不能把他自己關屋裏。第二個問題是在現場了解到有女子受傷,在醫院就診,按程序,我們理應到醫院去找當事人了解案情。這都需要人手,當時所裏還富裕一名輔警王某,韓誌勇就說讓他看著沈小俊,做個筆錄。按照公安規定,看守違法人員製作詢問筆錄,至少得有兩名警務人員以上,最終王某和一開始跟我出警的趙某某倆人留在派出所詢問沈小俊。
當時,我跟韓誌勇匯報完情況之後,王某某提醒我,(打人案)雙方認識。我傾向性地懷疑他們雙方是不是有事,如果認識的話,可能是因為情感糾紛、經濟矛盾,有可能會涉及到故意傷害性質的案件。如果不認識的話,可能是酒後滋事、無事生非,就可能是尋釁滋事。具體是哪個,還得完整的調查取證。
當時輔警王某過來之後,我跟他簡單說了,是領導喊你做這些事情,現場錄像已經發工作群了,你看看錄像,寫寫筆錄詢問他(沈小俊)。王某看了錄像就問我,他們這是不是屬於尋釁滋事,酒後滋事。我跟王某說不一定,現在了解的情況是他們雙方可能認識。
之後,4點多,我就帶著剩下的唯一能活動(出警)的輔警王某某,兩個人就去了醫院。我處警時候也必須帶一個(警務人員)。
在醫院急診走廊,我第一眼見到的是陳繼誌,當時我們沒認出來他,是女子工作場所的負責人認出來的,說陳繼誌是跟他們工作人員動手的人其中一個。當時,我到樓道拐角去接了指揮中心電話,回來之後,王某某跟我說了情況。我就拽住陳繼誌胳膊,他當時是醉酒的狀態,搖搖晃晃,腦袋上纏著一圈白色的紗布,隱約滲出血來。
我之前跟韓誌勇匯報現場情況時說,據現場了解,雙方都動手了,女的也動手了,男的也動手了,錄像顯示當時有一個男的讓酒瓶子“打開瓢了”,這人就是陳繼誌。
拉住陳繼誌之後,他身邊的一個女子,他愛人,用身體把我和陳繼誌隔離開。她情緒很激動,就喊“你們警察想幹啥”,說打架都動手了,為什麽隻這麽對待他們。然後還說她對象有傷,得及時住院治療,打破傷風針。
這些都有(執法記錄儀)錄像記錄。
我對她說,你剛才的行為有點涉嫌阻礙執法了,我說想住院治療可以,先把身份證和手機號提供給我們。
然後就有醫生喊要辦住院趕緊去繳費,說的就是陳繼誌兩口子。之後,他們就往繳費的地方走,我看到,陳繼誌就跟女子工作場所的負責人摟著一起往裏走。到繳費大廳,我問陳繼誌話,他也說不清楚。我跟陳繼誌愛人說,把身份證拿來,把手機號提供給我們,馬上就可以治療。最後,他愛人還是把手機號提供給我們了,我們也登記陳繼誌的信息。
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2022年6月13日攝)
登記之後,我們就去急診,看受傷的女子。當時她在輸液,脖子上和衣服上都有血跡,但具體傷勢如何我判斷不出來。她喝了不少酒,我問她話也答不上來。當時,女子工作場所的兩名負責人都在場,他們都說跟陳繼誌認識。我當時就懷疑,雙方是不是有情感或者經濟上的糾紛,所以打起來了。
現場視頻裏,陳繼誌他們逃離打人現場是開著車的,我當時抓沈小俊的時候,看到有輛車往北走了,懷疑就是那輛逃離現場的車。我就跟輔警王某某說,等白天(明天)交警隊正常上班的時候,把那個卡口的監控錄像調出來,確定那車的車牌號和車主信息,這不就可以找到涉案人員了嗎。
當時我看完受傷女子,跟她工作場所的負責人溝通完之後,心裏還是比較有底的,人現在也抓了一個,還有一個確定身份了,正在治療。車也能確定了,隻要白天上交警隊查一下,這個案子在辦案角度上都已經告破了,剩下的,就是傳喚人的事了。
當時我還安慰那個負責人,我說你放心就行了,這個事發生了肯定能完美解決,要相信公安機關。
出了急診室,王某某說,還有一個女子受傷了,在樓上眼科檢查。我當時想,如果是故意傷害案件,必須得是輕傷以上的傷情才能夠上刑事案件。如果兩個女孩受傷,都是輕微傷的話,案件再定性成尋釁滋事,那就成了刑事案件了。
所以,見第二個女子的時候,我就給韓誌勇打了電話,這電話我還錄了一部分音。我匯報了三個問題,我說有兩名女子受傷,受傷的照片我發到了工作群。第二個,王某告訴我,沈小俊自稱有嚴重疾病,要求服藥,不吃藥可能有生命危險。第三個,我說了陳繼誌的情況,挨了酒瓶子的男子和他的愛人在醫院,我已經登記了身份證和手機號。他在電話裏說,讓我趕緊抓緊審訊沈小俊,讓他交代跟誰一起去的現場。可以告訴沈小俊,如果他交代得好,可以讓他先離開派出所。
掛完電話,我感覺醫院的情況匯報清楚了,領導也清楚情況了。
然後,我們就跟第二名女子,包括她的同事又了解了情況,我問她認識陳繼誌他們嗎,她說自己不認識,但不知道其他人認不認識。
我跟這個女子說想讓她配合回所做筆錄,她覺得時間太晚,就婉拒了說明天再去所裏。
回到派出所之後,我直接去了辦案區審訊沈小俊。其間,我還讓值班室輔警查詢陳繼誌名下有沒有機動車,確定是不是他們逃離現場所用車輛。
說白了,我當時除了打電話跟韓誌勇匯報情況,還把在醫院掌握的情況也發到微信工作群了,最後韓誌勇給我下達命令,讓我回所審訊沈小俊。這些對我有利的情況,判決書沒有提。在辦理我的案子時候,我也跟辦案人員說,我全程出警,到現場回來之後抓沈小俊,在醫院的情況,我都是在出警過程中跟韓誌勇匯報清楚了。為什麽我折騰了將近三個小時,最後說我有罪,韓誌勇沒有任何責任(注:韓誌勇被判的罪名是徇私枉法與受賄)?
當時辦案人員問我,你看見陳繼誌了,讓他住院治療可以,為什麽不看著他。
我說,當時客觀情況是,警力嚴重不足,但凡我多帶倆人去,也可以劈開,工作可以同時開展了,當時所裏已經沒人可用了。而且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裏寫得特別明確,必須得保證違法嫌疑人的治療權利,必須及時讓他們得到治療。違法嫌疑人醉酒狀態下,第一,可以約束他,到酒醒。第二,可以送到醫院醒酒。第三,可以聯係其家屬、單位,將其領回進行看管。當時陳繼誌腦袋上有傷,纏著紗布來了。第二,他醉酒。第三,他家屬在現場提出訴求要求治療。
我把能想到的都做了,你不能要求我會分身,既幹這個,又幹那個。我也沒躲到後麵,包括抓沈小俊,當時他離那麽遠,我要是不想負責任,可以裝作沒看見他。這個警我處理了半宿,我跟他們也都不認識,整個處警全程,我抓住了一個犯罪嫌疑人,鎖定了嫌犯逃離現場的車輛,登記了陳繼誌的身份信息,我故意犯罪的主觀動機根本就不存在,根本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故意要件。
後來,很多人都說,看你幹了這麽多活,這麽負責任,最多給你一個處分。但是後來這個事鬧這麽大,就必須有一個人要承擔這個責任。
記者:你跟第二名受傷女子交流時,有沒有詢問打架的起因?
陳誌偉:我就是問他們認不認識,這不也就相當於問起因嗎。其實我問認識不認識,也在問這個案件的起因。具體怎麽說的,我現在不能確定,隻能跟你描述一個整體情況。
記者:在醫院見過陳繼誌後,你跟韓誌勇匯報情況,有沒有明確詢問過該如何處理陳繼誌?
陳誌偉:我當時是考慮這個問題,所以才跟領導打的電話。有時候匯報的意思,就是把現場的情況跟領導匯報清楚,等領導給我下達命令。
至於有沒有向領導明確詢問過如何處理陳繼誌,我沒辦法回答。這個詢問和請示匯報在我這裏是畫等號的。比如說你到一個現場處置,你跟領導匯報現場有10個人堵馬路了。你匯報清楚了,其實意思就是說現在就是這樣,10個人堵馬路,咱們怎麽處置。
所以,我不認同判決書裏的論述(未提出將陳繼誌先帶回所內審訊或者申請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韓誌勇帶班長請示匯報,放任陳繼誌當場離開醫院),就是剛剛我說的,我請示匯報了,身為值班民警,必須服從命令。這是警察法明文規定的,執行命令後果由上級機關和領導負責。
所以我覺得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
陳誌偉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記錄截圖
“開庭前的庭前會議,我翻供了”
記者:從醫院回到派出所後,陳繼誌的事情就沒人管了嗎?由誰在繼續處置?
陳誌偉:在公安機關正常辦案中,案子給誰辦不是一個民警能決定的。這不是我該考慮的問題,應該問領導。當時我審完沈小俊之後,我讓輔警查了一下陳繼誌名下的車。因為早上還要去參加匯報會,我跟一塊審訊的輔警說,我得休息一會兒,不然一會開會頂不住。
8點左右,韓誌勇打電話說我忙了一天一宿了,就不用去匯報會了,讓我多休息會兒。但是我還有其他的所裏的工作,有大學生當兵政審結論要寫,還有一案一改等等,我就開始忙這些了。我不光是接受副所長一個人的領導。
記者:判決書裏說你認罪認罰,你刑滿後為何要申訴?
陳誌偉:開庭前的庭前會議,我翻供了,留置期間按照辦案人員形成的筆錄,我說是非法證據非法筆錄,然後不認罪。
筆錄寫我明知道這個警情是刑事案件,主觀上是想偷懶,故意放縱陳繼誌逃跑。然後我和我的律師都提出來,這些筆錄跟事實不符,邏輯也不通。最簡單一個道理,我要是真想偷懶,我沒必要折騰半宿,出警出了將近3個小時。
當時我們家也特別亂,我在裏麵(看守所),不知道我媽去世了。家裏通過律師勸我說,事兒這麽大,你在裏麵貓著,也沒人能給你跑動,這事兒你都得自己出來跑,你早出來,你從零開始,告就行了。但你較著這個勁兒,總在裏關著,一點意義沒有。
一開始,在看守所,檢察院審查期間,有人跟我說,我趕上這事兒,隻能認倒黴。如果我認罪認罰的話,他們盡量建議給我緩刑或者六個月以下實刑,這樣過年前,我就可以回家,但是我不認。後來,提審時我被告知,你認了吧,你在這裏什麽事也幹不了。
7月16日我自由之後,我到法院想要上訴,聽說審查期間我認罪認罰減掉的刑期可能全給我加回來,最壞的結果還是收押進去,我就把上訴狀拿走了。
記者:你視頻裏說曾就相關情形向相關部門舉報,為什麽不等待處理結果出來?
陳誌偉:我視頻裏也說了,(相關部門)都告訴我受理了,電話通知我說反映的問題他們受理了,紀委電話通知過我,檢察院也告訴過我。
我總問他,你們受理了,往下是怎麽推動的,調查怎麽樣了。
按正常申訴流程,我是2023年底交的再審申請書,交了兩次。最後一次是2024年1月5號左右。正常的申訴回複時限是三個月,7月5號左右,曹妃甸區法院給我出了個延期手續,說經過報告上級機關,因為案件重大、複雜,決定延長三個月。
延期了之後,法院跟我說,他們想組織一個聽證會,問我有興趣參加沒。我一開始說特別有興趣參加,跟他們溝通了好幾回,我說可不可以雙方確定參會人選,他們說不行。後來,我跟他們幾次溝通無果,所以,我才跑到外省發的實名舉報的視頻。
陳誌偉提供的延長審限通知書
“希望更高級別的部門介入調查”
記者:“出警5分鍾”是你們商量好的嗎?
陳誌偉:我是6月11下午被通知說,需要接受媒體采訪,采訪現場在路北區公安分局4樓的大會議室。因為我需要從派出所過去,所以我是最後一個到的。
接受采訪的不光我,還有其他兩個人。我到了現場之後,有新聞稿放在桌子上,就有人讓我熟悉下稿子內容。我看到這篇隻有100多字的稿子裏有一句話說,我們在5分鍾到達現場。
當時我就說,這個稿子我念不了,警是我出的,我用了10來分鍾,這稿子上5分鍾到現場,時間不對。
我說完這些話,全屋沒人再說話了,都瞅著我。我說,這新聞稿上寫的是5分鍾到現場,但是我出警是10餘分鍾到的現場。領導就急眼了,讓我趕緊照著稿子念。
後來,我就讀了稿子。我當時的心態是,把出警的真實時間跟所能接觸到的領導,實事求是地說明了。作為警察,我必須執行命令。
記者:你說的這些跟唐山市8月6日發的情況通報不一樣,有證據嗎?
陳誌偉:還原這個事特別簡單,分局4樓會議室有監控攝像頭,調完監控,可以看到現場情況。而且現場那麽多人,有分局的、有市局的、宣傳口的,隨便問幾個人都知道了。
唐山發的情況通報,還是以前判決書上的內容。到現在,他們也沒調查我反映的出警時間問題,當時出警的有輔警,有監控錄像,查一下就清楚了。
記者:你刑滿之後靠什麽生活?
陳誌偉:我不想談論這些太紮心的事了。很難,我隻能說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