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銀行近十年的名人字畫被水泡,雙方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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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價值不菲的名人字畫存放於銀行保險櫃,在查驗時發現櫃內浸水且字畫發黑。日前,深圳市民李先生反映,上述字畫存放於光大銀行深圳分行營業部已近十年,自己每年都會查驗數次,事發後自己曾與銀行方麵溝通多次均無果,不得已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而光大銀行方麵在提交的答辯狀中表示,雙方為租賃合同關係。被告(光大銀行方)已依據《保管箱租約》提供了保險箱,已依約履行完畢出租保險箱的合同義務,被告不具有管理原告儲存物品的義務,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針對此事,奧一新聞記者聯係了光大銀行深圳分行相關人員,其表示,目前此事已進入司法程序,銀行將按照法院判決執行。而奧一新聞記者獲悉,7月10日16時,此案已在福田區人民法院開庭,案件將延期審理。

市民稱存放在銀行的名人字畫被水浸泡

李先生向奧一新聞記者表示,2013年其將多年來收藏的啟功、範增等21名書畫家的字、畫存放於光大銀行深圳分行營業部的保險櫃,雙方簽訂書麵保管合同,其每年向銀行交付保管費900元。

其提供的《中國光大銀行保管箱租約》顯示,光大銀行深圳分行作為出租方同意向租用人李先生出租E型06015號保管箱壹隻,租用期限三個月,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租用人若決定續租,須在租期屆滿前不少於十四日內通知出租方並辦理續租手續。

保管箱租約

李先生表示,前期嚐試租用三個月後,自己便辦理了續租手續。其表示,2022年5月6日,自己到銀行交兩年保管費時打開保險櫃後發現自己存放的字畫被水浸泡損壞。“當時我打開櫃門之後,一股味撲來,用手一摸全是水,接著我拉出了其中一個(畫/字)軸,但是軸拉出來後就斷了,就是水泡久了,再拿的另外一幅也全是水。”

櫃內已發黑發黴

李先生稱,在保管的近十年的時間裏,自己幾乎每年都會到銀行查驗相關字畫,“每次都沒有發現有問題,直到2022年5月去看的時候,才發現被水泡了。”其提供的光大銀行深圳分行客戶出入庫查詢記錄顯示,除2019年、2021年外,李先生每年都有相關記錄。

字畫受損較為明顯

其表示,事發後,銀行方麵在拍攝現場照片後曾明確承認係銀行方過錯,表示願意妥善處理相關賠償事宜,“但當時沒能協商達成一致,之後銀行那邊就又表示自己沒有責任不予賠償。”

在多次協商無果後,今年李先生將光大銀行方麵告上法庭。李先生自稱,目前相關字畫因被水浸泡,是否能修複還不得而知,“這批字畫目前的實際價值還不好估計,能否修複以及修複的費用也沒法預估,我們暫時主張銀行方麵賠償500萬,當然具體要以相關鑒定結果為準。”

其認為,自己將多年來收藏的字畫存於銀行,且簽訂有保管合同,同時,也按年交了保管費。自己與銀行方麵應當形成了保管合同關係,其合同合法有效。他認為,依照雙方簽訂合同的附件《中國光大銀行保管箱業務章程》第十九條的規定,確因保管箱設置或管理有缺陷,致租用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依據合同有關規定予以賠付。

“當前是因為銀行過錯導致存放的字畫被水浸泡,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應當由銀行方來承擔。畢竟2013年東西交給銀行時是幹的,現在卻被水泡了。”李先生表示。

銀行答辯狀:為租賃合同關係,銀行不具管理儲存物品的義務

光大銀行深圳分行方麵提交的答辯狀表示,原被告雙方為租賃合同關係。被告(光大銀行方)已依據《保管箱租約》提供了保險箱,已依約履行完畢出租保險箱的合同義務,被告不具有管理原告儲存物品的義務,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答辯狀稱,原告與被告之間實質為租賃合同關係,被告向原告出租的是E型06015號保管箱及保管箱存放的場所。原告訴稱的“損失”,與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為保護承租人隱私,被告無權獲悉,原告也無需告知,實際也並未告知被告保管箱究竟存放了什麽物品,出租人隻對保管箱本身安全性負責,不對承租人存入物品的質量和數量負責,保管箱外部無破損痕跡,且對開箱次數情況等做了登記,對保管箱的安全性做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被告僅僅是為原告提供保管箱租賃服務,在服務過程中,被告是按照保險箱的大小收取非常有限的租金(900元/年),而非按照保管箱內的物品價值收取保管費用。法院應當在調查清楚後將案由更改為租賃合同糾紛。

保管櫃

答辯狀表示,原告因自身過錯行為未按照《保管箱租約》約定將其儲存的物品放置在保險箱內而導致其物品自然受潮受損的,應由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中國光大銀行保管箱業務章程》明確,被告向原告出租保管箱壹隻,原告應對保險箱內的物品存放持審慎態度,並且應將物品先放置在保管箱後,再放置到相應的租賃場所。被告不對保管物品進行登記、管理,若因自然原因導致物品受損的,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光大銀行保管箱業務章程

此外,銀行在答辯狀中還表示,原告作為字畫收藏愛好者,其理應知曉字畫保存要求高於一般物品,但其卻仍將易自然受潮受損的字畫存在低層保險櫃內,且不按照要求先將其物品置放在保險箱內,再存放在櫃中。被告已對保管箱的安全性做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並且已有24小時空調、抽風機等設備。不能苛責被告保管具備博物館存放文物的條件,原告在明知其存入物品的易受潮的情況,不僅未采取謹慎封藏措施,如密封、防水封存保管等設計,還罔顧《保管箱租約》《中國光大銀行保管箱業務章程》的約定,丟棄保險箱,隨意將物品置放在保險櫃中。由此導致的自然受潮受損屬於因原告的原因未妥善存取箱內物品而發生的損失,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答辯狀稱,原告自2013年10月18日開箱後,從2013年至2020年4月期間、每年多次前往被告處開箱存取查看物品,但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間卻從未開箱存取查看物品,盡管其在2021年12月7日到被告處交過費用。被告可以合理懷疑物品在存放之前就已經損壞或受潮。

案件已開庭,將延期審理

針對此事,奧一新聞記者聯係光大銀行深圳分行方麵,相關人員表示,目前此事已進入司法程序,銀行將按照法院判決執行。而對於奧一新聞記者提出關於物品損壞原因等其他采訪問題,其未給予回應。

奧一新聞記者獲悉,7月10日16時,此案已在福田區人民法院開庭。庭上,雙方交換證據,同時李先生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價值評估鑒定申請,案件將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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