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一起公務員訴交警采取的強製檢驗血液存在多項違法情形、請求確認無效的行政訴訟,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法院開庭審理。
“在庭上,交警說,他們和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是戰略合作夥伴關係。劉校逢律師列出交警執法中的25個問題,交警很尷尬。”一位旁聽人員說。
王旭東是安徽省宿州市直某單位公職人員,一天淩晨遇到交警夜查酒駕,被帶至醫院強製抽血,後被鑒定為醉駕,並以涉嫌危險駕駛罪起訴。
在接到王旭東親屬舉報投訴後,經宿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隊核查,交警支隊承認在辦理該案時存在部分執法不規範和執法瑕疵的行為,稱已將責任人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6月18日,三位北京法醫學專家出具的《審查意見書》認為,宿州交警和鑒定機構對王旭東血樣的采集、保管、流轉、送檢和鑒定程序不符合規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檢驗過程、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和科學性,依法應當不予采信。
01
“駕車看病”遇交警查酒駕被控危險駕駛罪
2023年7月14日0時20分左右,38歲的王旭東酒後駕駛小轎車由宿州市埇橋區汴河東路與曙光路交叉口附近處出發,從汴河東路由南向北駛入中興路,並在該路段內掉頭向南行駛,後在停車時被臨時檢查酒駕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六中隊執法人員查獲,並被帶至宿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強製抽血。經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旭東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1.83毫克/100毫升。
2023年8月29日,宿州市公安局將王旭東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向埇橋區檢察院移送起訴。埇橋區法院分別於2023年12月28日、2024年2月6日對該案進行了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王旭東稱,2023年7月13日晚上,他參加了兩場飯局。第一場結束後他叫了代駕把同事送回家,後又接到朋友邀請去吃飯。第二場是近3個小時以後,因為瑣事鬧得不愉快很快就散場了,誘發了他原本就有的心髒病。
“這時已經是7月14日深夜零點17分了,我再次叫了代駕,但長時間無人接單。因為心髒很不舒服,我擔心出事,無奈自己駕車前往醫院治療,才開了幾百米,就被查酒駕的交警查獲並帶至醫院強製抽血。”
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張夢雲 攝
王旭東被強製抽血後,隨即被120送到宿州市立醫院搶救。記錄時間為2023年7月14日淩晨3點的《急診搶救病曆》顯示,當時王旭東“神誌清楚,精神差”,並未處於醉酒狀態。
2024年5月17日,王旭東向埇橋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宿州交警一大隊對其采取的強製檢驗血液的行政強製措施無效。
02
交警執法存多處違法遭辯護人炮轟
“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強製檢驗血液的行為屬於行政強製措施。”
王旭東的辯護人、北京華象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校逢、魏青鬆認為,公安機關強製檢驗王旭東血液程序違法,由此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首先,案涉行政強製措施實施主體不具備主體資格。按照相關規定,案涉行政強製措施依法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正式執法權的執法人員實施。宿州交警一大隊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製措施憑證》上雖然有張建軍、桑傑兩名交警的簽字,但事實上案涉行政強製措施的整個實施過程中,僅有交警張建軍和數名輔警在場,另一名交警桑傑並不在場,其簽字係張建軍冒簽。也就是說,實施案涉行政強製措施的是交警張建軍和數名並不具有執法權的輔警,案涉行政強製措施的實施主體存在重大且明顯的違法。
其次,在案證據顯示,交警一大隊執法人員在案涉行政強製措施實施過程中存在啟動程序違法、實施主體違法、主體示明程序違法、當場告知程序違法、聽取陳述申辯程序違法、書麵憑證出具違法等六項重大且明顯的違法情形,符合確認無效的規定。
一是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強製措施前未按規定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準,啟動程序明顯違法。交警張建軍僅僅是在2023年7月14日上午8點多向中隊長桑傑匯報了此事,在實施案涉行政強製措施前並未向大隊長報告並經批準,事後也未向大隊長報告並補辦批準手續。
二是執法人員未按規定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主體示明程序違法。在實施過程中,不僅未達到兩名正式交警執法的法定要求,且在場唯一正式交警張建軍從始至終未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三是執法人員未按規定當場告知王旭東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場告知程序違法。
四是執法人員未按規定聽取王旭東的陳述和申辯,聽取陳述申辯程序違法。
五是案涉行政強製措施憑證未按規定由王旭東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書麵憑證出具違法。執法人員雖開具了憑證,但交警桑傑的簽字為張建軍冒簽,同時將王旭東姓名誤寫為“王緒東”,且未讓當事人簽名或按手印。
“執法記錄儀還顯示,帶王旭東去醫院強製抽血的是一名交警和幾名輔警,執法主體也不符合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的規定。”辯護人稱,桑傑並不在場,但是《血樣提取登記表》上卻有人冒簽了他的名字。案卷中涉及桑傑簽字的不是他人冒簽就是後補,這種主體違法的情形反複出現,可謂是在違法的道路上“狂飆”。
“能夠采信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具備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本案中通過違法方式采集的血樣毫無疑問不具備合法性,連進入法庭的資格都沒有。”
03
著名法醫學專家:鑒定結果不應采信
在“危險駕駛案”庭審中,辯護人還指出,本案中血樣的提取、保管、送檢程序極不規範;鑒定過程和鑒定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規範;鑒定機構未收到鑒定委托書即開展鑒定;鑒定意見存在種種違法情形,應當排除。
辯護人稱,本案中,鑒定委托書係辦案單位宿州交警一大隊六中隊出具。據六中隊中隊長桑傑出庭陳述,7月14日早上8點左右,張建軍將委托書交給他簽字後,由其他人送到鑒定機構。根據地圖查詢,六中隊距離鑒定機構6公裏,不堵車的話尚且需要17分鍾,何況還要到一大隊去蓋章。而鑒定人出庭說7月14日早上8:16就開始進行鑒定了,而委托書根本無法在8:16之前送至鑒定機構,顯然有人在說謊。
2024年5月29日,王旭東先後向宿州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廳投訴本案鑒定機構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在對其進行血液乙醇含量鑒定的過程中,存在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鑒定活動,以及鑒定過程、鑒定方法嚴重違反行業強製標準的情形,致使檢驗結果不具有科學性、客觀性、準確性,請求依法撤銷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並追究鑒定人的責任。
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張夢雲 攝
隨後,王旭東又向宿州市司法局提交了《聽證申請書》《參與調查申請書》《攜專家當麵陳述意見申請書》,申請就該司法鑒定召開聽證會,並申請讓專家參與調查及聽證過程。
王旭東稱,宿州市司法局近日已經成立調查組,但口頭回複稱不召開聽證會,也不讓專家參與調查,“我們提出司法局應該出具書麵答複,但他們不給。”
北京華象律師事務所委托北京雲智科鑒谘詢服務中心對王旭東血樣的采集、保管、流轉、送檢和鑒定程序、方法等是否符合規定、鑒定結果是否準確進行審查論證後,2024年6月18日,該中心法醫學專家張繼宗、胡誌強、莊洪勝出具了《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
此三位皆為我國著名法醫學專家。其中,張繼宗從事法醫毒物檢驗鑒定工作50餘年,曾任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毒物(毒品)檢驗鑒定處處長,在“福建念斌投毒案”“北京雷洋死亡案”等重大案件中擔任鑒定或論證專家;胡誌強從事法醫鑒定工作40餘年,曾在公安係統和檢察係統工作多年,在“湖南黃靜死亡案”“福建念斌投毒案”“河北聶樹斌殺人案”“海南陳滿殺人案”等重大案件中擔任鑒定或論證專家;莊洪勝從事法醫鑒定工作50餘年,曾任最高檢科研所主任法醫師,最高法司法鑒定人專家庫主任法醫師,先後出版相關專著80餘部。
“宿州交警一大隊和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對王旭東血樣的采集、保管、流轉、送檢和鑒定程序不符合規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檢驗過程、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和科學性,依法應當不予采信。”三位法醫學專家經審查後一致認為,永泰司法鑒定所檢驗操作不符合規範:沒有用顯微鏡觀察檢材是否有血凝塊;沒有依操作程序先進行定性分析;沒有進行添加樣品及空白樣品的製備及檢驗;沒有同時製備校準曲線;沒有對正丙醇含量進行檢測,不能證明血樣檢材沒有腐敗。
專家指出,視頻顯示交警駕車前往永泰司法鑒定所途中,兩個物證袋被交警持在手中,沒有用低溫保溫瓶盛裝;2023年7月14日1:42,交警進入永泰司法鑒定所,地上有一人在睡覺,未見參與物證交接;留下的一個物證袋沒有打開,無法觀察物證的性狀,物證袋被放在辦公桌電腦旁,未見放入冰箱保存。“7月中旬時值盛夏,血液檢材被放置在自然環境下7個多小時早已腐敗,已經不具備檢驗鑒定的前提條件。”
04
交警能不能隨意攔車查酒駕?
王旭東的家人2023年10月向宿州交警支隊反映,交警一大隊六中隊在辦理王旭東涉嫌醉駕一案時,王旭東有突發心髒病駕車就醫的情節,辦案單位在執法中存在執法程序違法、證據造假、涉嫌對檢材蓄意破壞和篡改的問題。
同年11月21日,宿州交警支隊作出書麵回複稱,經宿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隊核查,宿州交警一大隊辦理該起案件時,存在部分執法不規範和執法瑕疵的行為,交警支隊已將責任人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進行處理。對證據造假、涉嫌對檢材蓄意破壞和篡改的問題,經調查不屬實。
宿州市埇橋區法院。張夢雲 攝
“公安機關承認本案辦案時存在執法不規範和瑕疵,也處理了相關責任人員,但就是不願糾錯。”辯護人認為,王旭東為了就醫而駕駛車輛,不構成危險駕駛罪。本案認定王旭東危險駕駛證據不足,應當宣告其無罪。
“王旭東在被強製檢驗血液時就已經明顯出現心髒不適的症狀,120急救以及住院病例顯示其確實患有心髒病,案發當晚酒後開車是為了治病,沒有危險駕駛的主觀故意。第一場都叫了代駕,第二場有必要冒著危險自己開車嗎?且行駛的距離很短,不足六百米。”
辯護人認為,本案中,宿州交警一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完全站不住腳。群眾反映渣土車噪音擾民並不屬於交警的管轄範圍,所謂的部署執勤竟然是一個交警帶六個輔警,說明所謂的執勤一開始就不合法,更像是一種“守株待兔”,且與辦案單位出具的《查獲經過》不符。桑傑在庭前會議上說當晚並未開展酒駕專項檢查,這與張建軍的說法不一致,也與《查獲經過》相矛盾。所謂的專項查酒駕並不存在,查處渣土車擾民也不存在,實際情況就是張建軍帶領幾名輔警隨意在道路上違法查處酒駕。“這反映出少數執法人員搞習慣了,沒有人提出異議,更不會有不利後果。”
“交警查酒駕有相應的規範,不能在道路上隨意進行。”辯護人劉校逢認為,《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有明確規定,不能因為交警具有執法權,就可以隨意在馬路上攔停別人查酒駕,公權力的行使特別需要遵循相應的規則,否則就會被濫用而侵犯公民權利。
2024年6月18日,筆者分別就“王旭東涉嫌危險駕駛一案,被告人拒絕承認《司法鑒定意見書》,指鑒定人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鑒定活動,以及鑒定過程和鑒定方法嚴重違反行業強製標準的情形”“永泰司法鑒定所因其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永泰司鑒所[2023]毒鑒字第2431號)受到‘違反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鑒定活動,以及鑒定過程和鑒定方法嚴重違反行業強製標準情形’的投訴,問題是否客觀存在?如果問題屬實,貴局將進行各種處理?”致信宿州市埇橋區法院院長李建軍、宿州市司法局局長張曉光,請其予以置評。截至本文發布,二人均未做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