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中學15歲的學生小豪在製止校園暴力時,被打中左眼導致青光眼,診斷為十級傷殘。打人者小龍的父母被告上法庭後卻辯稱,小豪受傷的主要責任在他自己,學校承擔次要責任,打人的小龍隻需要承擔20%—30%的責任。
日前,上海靜安法院宣判了這一案件。
男孩見義勇為被打傷,打人者父母拒承擔全部醫療費
上海靜安法院介紹,2021年4月的一天,在課間休息時段,小龍與小明發生口角爭執,遂將小明擊倒在地後騎坐在小明脖頸處,持續用拳擊打小明。這時,路過此處的小豪見狀,立刻想去找老師製止,但班主任老師並不在旁邊的教師休息室內,便上前試圖將小龍拉離,誰知小龍突然回身,揮拳擊中小豪的左眼。學校老師隨即將小豪送至醫院,小豪被診斷為繼發性青光眼,瞳孔散大。後經專業機構鑒定,小豪左眼外傷,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
事後,小龍母親墊付了1萬餘元後便不再理會。但小豪僅醫療費就花去了3萬餘元,並且還麵臨眼睛損傷無法恢複、視力下降、後期需定期治療的情況。
小豪一家無奈向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龍、小龍父母及上海某中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1萬餘元,並認為小龍及小龍父母應承擔主要責任。
小龍及小龍父母認為,小豪是一名年僅15歲的學生,麵對該突發事件應該尋求老師的幫助,且教師辦公室即在事發地附近,不應獨自製止打架行為,因此小豪亦存在過錯,應當自行承擔40%的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小龍及其父母僅應承擔20%至30%的責任。
法院:傷人者擔責七成,學校擔責三成
上海靜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原、被告陳述及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本案侵害事實由限製行為能力人小龍直接導致,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小豪麵對校園暴力,能夠出手製止,幫助同學,不僅並無過錯,還應予以褒揚。
小龍因瑣事在課間休息期間毆打同學,未有老師發現並予以勸阻,上海某中學作為專業的教育機構,未對課間加以必要的嚴格管理,未及時發現和防止學生間的衝突加劇,導致本案的後果,故認為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亦應對本案的後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小龍及其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上海某中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小龍及其父母在扣除已墊付的錢款外另賠償小豪12萬餘元,學校賠償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