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師收百萬“遷墳費”被訴敲詐 檢方認為屬“嚴重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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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嶽陽退休教師付靈芝收取礦企110萬元“遷墳費”一年多後,被以涉嫌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一審被判刑10年。其上訴後,案件被發回重審。

6月19日,澎湃新聞從付靈芝親屬處獲悉,由於嶽陽縣檢察院需補充新證據,申請延期審理,定於6月14日的庭前會議被取消。這已是檢方第二次申請延期審理,該案發回重審後,4月26日,嶽陽縣檢察院也曾申請延期審理。

家屬還表示,他們申請對付靈芝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機關卻以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屬“嚴重暴力犯罪”的情形為由,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

付靈芝兒子付飛對此表示不解,他認為,父親已經是75歲的老人,疾病纏身,無社會危害性,且其涉嫌罪名並不屬於“嚴重暴力犯罪”。

發回重審後兩次延期審理

付靈芝辯護人、其子付飛介紹說:“原計劃6月14日召開庭前會議,但會議開始前一天,我們收到通知,法院表示,因檢方申請延期審理,庭前會議取消,等檢察院繼續補充新的證據。”這已經是該案發回重審之後,第二次延期審理。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付靈芝父母的墳墓位於嶽陽市某礦區內。在礦企開發過程中,除付靈芝父母的墳墓外,其他墳墓均已順利遷移。雙方就遷墳費用進行多次協商,但一直未能達成一致。隨後,付靈芝通過信訪和網絡舉報的方式,向相關部門反映礦企的違規行為。最終,在鄉政府、村委會人員的協調下,礦企同意支付110萬元作為“遷墳費”。

付靈芝拿到“遷墳費”一年多後,嶽陽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其刑事立案,付靈芝被刑事拘留,羈押至今。

嶽陽縣一審法院認為,付靈芝通過信訪和網絡舉報給礦企施加壓力,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付靈芝及其家屬提起上訴,2024年4月3日,嶽陽中院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付飛介紹說,他現在作為父親付靈芝委托的辯護人將參與接下來的庭審辯護。據他介紹,案件發回重審之後,4月26日,嶽陽縣檢察院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並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5月24日,檢察機關向法院申請了恢複審理。

付飛稱,“在這期間,我們辯護人、律師向檢察院申請了原承辦檢察官回避案件,檢察院也同意了回避申請變更了承辦檢察官,法院曾通知在6月14日召開庭前會議,但到庭前會議召開前一天,法院又通知我們,檢察院第二次申請了延期審理,檢方又開始補充偵查了。”目前,該案新的庭前會議召開日期尚未確定。

家屬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院稱屬“嚴重暴力犯罪”

付靈芝的家屬曾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但法院以無法證明付靈芝的病情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為由,駁回了家屬的申請。

付飛說,父親一直被羈押在嶽陽市廣濟醫院的監管病房,醫院方稱隻能向辦案機關提供病曆資料,家屬無法獲取,因此付靈芝取保候審申請無法通過。

付靈芝的家屬提供的證據顯示,被刑拘之前,付靈芝身患腦梗、基底動脈瘤等多種疾病。家屬和辯護律師擔憂,長時間的羈押可能對其健康狀況造成嚴重影響。

針對付靈芝家屬方提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請求,5月22日,嶽陽縣檢察院作出“有繼續羈押必要”的通知。檢察院在通知中表示,付靈芝有繼續羈押的必要,理由是“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不符合《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情形。

澎湃新聞注意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為,對“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暴力犯罪”的,一般不予釋放或者變更強製措施。

“檢察院指控已經滿75歲的我父親敲詐勒索,他這樣一個老人,哪裏屬於‘殺人’‘放火’的嚴重暴力犯罪?”付飛認為,75歲的父親付靈芝不符合該條款中的“嚴重暴力犯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