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四川省中江縣白果鄉黃桷村黨支部副書記顧良達,被前來辦事的村民在衝突中毆打,後來病發身亡。這本已是家庭的不幸,可家屬去申請工傷認定時,竟被人社局告知,村委會屬於村民自治組織,鄉政府沒有為顧良達購買社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算工傷。
近日,這一事件被媒體報道後,引發熱議。從家屬的情感角度看,這無疑是萬難接受的。顧良達是在辦公場所,為工作原因而遭遇毆打身亡,在事實層麵顯然就是“因公”,怎麽無法認定工傷呢?
然而,要據此說當地人社局是故意刁難,也不客觀。因為人社局能否認定工傷,並不是看事實層麵顧良達有沒有為村委會工作,而是要先看他是否屬於工傷保險覆蓋的對象,即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此前有沒有繳納工傷保險。
因為工傷認定的背後,是有明確保障範圍的工傷保險製度。隻有用人單位替職工繳納了保險費用,在認定工傷之後,才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費用。而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村幹部由選舉產生,也就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簡單來說,顧良達不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定參保對象,也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險。
現在中江人社局建議家屬可以通過仲裁委或法院,認定勞動關係後,人社局才恢複認定流程。但這條路大概率很難走通,隻要檢索一下新聞就能發現,這並不是一個新問題,很多地方的村幹部都曾身陷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的困境。根本原因就在於,在目前法律體係中,村委會和村幹部之間普遍不被認定是勞動關係。
但是全國的村幹部數以百萬計,他們身處基層,很多人的工作環境較為艱苦,還要應對各種複雜的局麵。顧良達的不幸雖是意外,可也較為典型地反映了村幹部工作的“不確定性”。如果這麽龐大的人群無法享受工傷保險的保障,不是一種製度漏洞嗎?
近幾年,不少地方已開始修複這個漏洞。比如江蘇南通市、廣西北海市、貴州遵義市習水縣都先後出台了相關規定,將村幹部納入到工傷統籌的範圍內。去年7月,浙江出台“用人單位招用不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將包括村幹部在內的7類特定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保障範圍。
在廣西北海,從2015年9月起,村(社區)“兩委”幹部就可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每月按廣西上年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以1%的費率繳納,所需費用由市財政承擔50%,各縣區財政承擔50%,個人不繳費。
對於像村幹部這樣的基層工作人員來說,一旦因公遭受傷害卻不能享受工傷保險,既失去了經濟保障,當事人和家屬在情感上也會感到失望、不解。因此,結合地方試點經驗,早日在全國層麵做出統一規定,把村幹部納入保障範圍,才能讓整個村幹部群體少一些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