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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女子“蒙”對支付寶口令 領走1萬元紅包被抓

女子“蒙”對支付寶口令 領走1萬元紅包被抓

文章來源: 紅星新聞 於 2024-04-21 10:09:33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次數

近日,廣州市天河區棠下派出所抓獲一名“盜領”1萬元支付寶口令紅包嫌疑人。據了解,該嫌疑人係在過年期間,通過在支付寶上“蒙”口令的方式,領走了他人發給家人的1萬元紅包。

對此,有網友表示,口令紅包是公開的,不應構成犯罪。但也有網友認為,該行為屬於不正當得利,且支付寶平台也存在規則漏洞,需承擔一定責任。

那麽,“盜領”口令紅包到底算不算違法?為此,紅星新聞記者谘詢多名律師。律師們表示,通過猜測支付寶口令“盜領”紅包是否構成盜竊罪,首先要看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嫌疑人在此案件中是具有主觀惡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對方要求返還時未返還,還將其轉移為自己占有,已構成盜竊罪,應追究責任。

事件回顧

支付寶上“蒙”口令

女子領走1萬元紅包

據駐馬店廣視網報道,王先生在大年初一時,通過在支付寶設置“祝爸媽新年快樂”的口令紅包,給父母發送了2萬元紅包。但在其母親領取1萬元紅包後,另外1萬元被陌生用戶領走。王先生曾在支付寶平台向該外省用戶留言,要求其返回,但對方未予回應,於是報警。

2月26日,該外省賬號持有者梁某被南寧鐵路公安局貴港站派出所民警抓獲。3月1日,據民警調查,梁某交代說,其支付寶賬號一直是前女友林某使用,分手後並未追回,對“盜領”紅包的事情概不知情。

4月9日,民警抓獲嫌疑人林某,林某交代,當時大年初一無聊就想著搶別人的口令紅包,將“祝爸媽新年快樂”輸入後,竟搶到一個1萬元的大額紅包,看到王先生在平台的留言後,出於僥幸心理,並沒有將紅包退回。

據了解,支付寶口令紅包,是允許用戶通過輸入特定的口令,來領取或發送一定金額紅包的支付方式。用戶點擊發口令紅包,按提示填寫紅包個數,選擇拚手氣或平均金額模式,設置紅包口令。之後點擊塞錢進紅包,支付完成後,將口令分享給領取方即為發送成功。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用戶在領取支付寶口令紅包時,除需輸入特定口令外,既無其他要求也無身份審核,即任何人均可參與。

▲嫌疑人被抓獲。圖據駐馬店廣視網

因此,該案件一經報道,立即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表示,這是平台的規則漏洞,嫌疑人猜對了口令領取的紅包,屬於正當得利,不構成犯罪。但也有網友認為,這相當於猜中了他人的銀行卡密碼,將他人錢款取走,就是不當得利,屬於犯罪。

律師解讀

嫌疑人具有主觀故意

平台也有規則漏洞

據悉,目前嫌疑人林某已經將1萬元紅包全額退還,該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盜領”口令紅包到底算不算違法?4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谘詢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嫌疑人是否構成盜竊罪,首先要看其當時的主觀意願。”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小明告訴記者,嫌疑人盜領的過程應當分階段來評價,即在用口令領取了相應紅包時,需判斷其有無主觀上侵占或盜竊的故意,“如果她是正常獲得猜領紅包的機會,單純猜中了紅包口令而獲得紅包,不能就此認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則不應認定其構成犯罪行為。但如果對方是通過非法的手段、途徑獲得猜領紅包的機會或者拿到的口令,則可能構成盜竊罪。”

林小明律師說,如果嫌疑人能在受害人或警方介入後,退還其不當得利或盜領的案款,那麽就不構成犯罪。但從目前案情披露的情況來看,嫌疑人曾拒絕了當事人要求的返還紅包,就證明其具有侵占或者盜竊的主觀故意,“我個人認為嫌疑人應當以涉嫌盜竊追究相應責任。”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也向記者表示,盜竊其實是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變他人所有的東西為自己所有,而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嫌疑人在春節前後一直在操作口令試圖領取到本不屬於她的紅包。由此可見,嫌疑人在此案件中是具有主觀惡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嫌疑人領走了王先生的1萬元紅包,在對方要求返還時未返還,還將其轉移為自己占有,已構成盜竊罪,且屬於盜竊數額較大,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四川省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委員馮駿律師還表示,雖然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盜竊罪,但支付寶平台規則的漏洞也是造成嫌疑人得逞的一個重要因素。

“口令紅包會向不特定多數人進行推送,而口令是唯一的‘解鎖工具’,任何解開口令的人,都可能誤認為該紅包自己可以直接拿走,錯誤地理解自己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而平台的規則又並沒有對紅包的最終歸屬權向社會大眾進行詳細的闡述和說明。”馮駿律師說,如是小金額的紅包,被紅包主人以外的人碰巧蒙對口令取走,紅包主人一般不予追究;但金額較大的紅包,主人一般不會輕易放棄,“報警後,公安機關會考慮‘蒙’對口令的人已經涉嫌盜竊罪。”

馮駿律師表示,從這一點來說,平台的管理者是難辭其咎的。“如果發生紅包最終難以被追回,平台的管理者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麵,如果最後法律判斷平台沒有明顯的相應過錯,在民事程序上不承擔相應賠償等責任,但其還是應當加強相應設置管理,盡量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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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 2024-04-21 10:09:33

近日,廣州市天河區棠下派出所抓獲一名“盜領”1萬元支付寶口令紅包嫌疑人。據了解,該嫌疑人係在過年期間,通過在支付寶上“蒙”口令的方式,領走了他人發給家人的1萬元紅包。

對此,有網友表示,口令紅包是公開的,不應構成犯罪。但也有網友認為,該行為屬於不正當得利,且支付寶平台也存在規則漏洞,需承擔一定責任。

那麽,“盜領”口令紅包到底算不算違法?為此,紅星新聞記者谘詢多名律師。律師們表示,通過猜測支付寶口令“盜領”紅包是否構成盜竊罪,首先要看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嫌疑人在此案件中是具有主觀惡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對方要求返還時未返還,還將其轉移為自己占有,已構成盜竊罪,應追究責任。

事件回顧

支付寶上“蒙”口令

女子領走1萬元紅包

據駐馬店廣視網報道,王先生在大年初一時,通過在支付寶設置“祝爸媽新年快樂”的口令紅包,給父母發送了2萬元紅包。但在其母親領取1萬元紅包後,另外1萬元被陌生用戶領走。王先生曾在支付寶平台向該外省用戶留言,要求其返回,但對方未予回應,於是報警。

2月26日,該外省賬號持有者梁某被南寧鐵路公安局貴港站派出所民警抓獲。3月1日,據民警調查,梁某交代說,其支付寶賬號一直是前女友林某使用,分手後並未追回,對“盜領”紅包的事情概不知情。

4月9日,民警抓獲嫌疑人林某,林某交代,當時大年初一無聊就想著搶別人的口令紅包,將“祝爸媽新年快樂”輸入後,竟搶到一個1萬元的大額紅包,看到王先生在平台的留言後,出於僥幸心理,並沒有將紅包退回。

據了解,支付寶口令紅包,是允許用戶通過輸入特定的口令,來領取或發送一定金額紅包的支付方式。用戶點擊發口令紅包,按提示填寫紅包個數,選擇拚手氣或平均金額模式,設置紅包口令。之後點擊塞錢進紅包,支付完成後,將口令分享給領取方即為發送成功。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用戶在領取支付寶口令紅包時,除需輸入特定口令外,既無其他要求也無身份審核,即任何人均可參與。

▲嫌疑人被抓獲。圖據駐馬店廣視網

因此,該案件一經報道,立即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表示,這是平台的規則漏洞,嫌疑人猜對了口令領取的紅包,屬於正當得利,不構成犯罪。但也有網友認為,這相當於猜中了他人的銀行卡密碼,將他人錢款取走,就是不當得利,屬於犯罪。

律師解讀

嫌疑人具有主觀故意

平台也有規則漏洞

據悉,目前嫌疑人林某已經將1萬元紅包全額退還,該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盜領”口令紅包到底算不算違法?4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谘詢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嫌疑人是否構成盜竊罪,首先要看其當時的主觀意願。”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小明告訴記者,嫌疑人盜領的過程應當分階段來評價,即在用口令領取了相應紅包時,需判斷其有無主觀上侵占或盜竊的故意,“如果她是正常獲得猜領紅包的機會,單純猜中了紅包口令而獲得紅包,不能就此認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則不應認定其構成犯罪行為。但如果對方是通過非法的手段、途徑獲得猜領紅包的機會或者拿到的口令,則可能構成盜竊罪。”

林小明律師說,如果嫌疑人能在受害人或警方介入後,退還其不當得利或盜領的案款,那麽就不構成犯罪。但從目前案情披露的情況來看,嫌疑人曾拒絕了當事人要求的返還紅包,就證明其具有侵占或者盜竊的主觀故意,“我個人認為嫌疑人應當以涉嫌盜竊追究相應責任。”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也向記者表示,盜竊其實是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變他人所有的東西為自己所有,而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嫌疑人在春節前後一直在操作口令試圖領取到本不屬於她的紅包。由此可見,嫌疑人在此案件中是具有主觀惡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嫌疑人領走了王先生的1萬元紅包,在對方要求返還時未返還,還將其轉移為自己占有,已構成盜竊罪,且屬於盜竊數額較大,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四川省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委員馮駿律師還表示,雖然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盜竊罪,但支付寶平台規則的漏洞也是造成嫌疑人得逞的一個重要因素。

“口令紅包會向不特定多數人進行推送,而口令是唯一的‘解鎖工具’,任何解開口令的人,都可能誤認為該紅包自己可以直接拿走,錯誤地理解自己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而平台的規則又並沒有對紅包的最終歸屬權向社會大眾進行詳細的闡述和說明。”馮駿律師說,如是小金額的紅包,被紅包主人以外的人碰巧蒙對口令取走,紅包主人一般不予追究;但金額較大的紅包,主人一般不會輕易放棄,“報警後,公安機關會考慮‘蒙’對口令的人已經涉嫌盜竊罪。”

馮駿律師表示,從這一點來說,平台的管理者是難辭其咎的。“如果發生紅包最終難以被追回,平台的管理者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麵,如果最後法律判斷平台沒有明顯的相應過錯,在民事程序上不承擔相應賠償等責任,但其還是應當加強相應設置管理,盡量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