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鞍山投資,項目被“轉嫁”後3千萬保證金卻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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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證言、區政府紅頭文件、市政府會議紀要、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約定,明確記載了遼寧省鞍山市一筆3000餘萬元的公園建設保證金的形成過程以及應予以返還的決定。但在繳納這筆保證金10餘年後,該公園已被“轉嫁”他人建設,亢樹家至今沒能拿回這筆保證金。

2017年,亢樹家向鞍山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允諾之訴,要求鞍山市政府、鞍山市鐵東區政府、鞍山市自然資源局按照政府文件和會議紀要中允諾的那樣返還這筆保證金及相應利息。

不過,鞍山市中院並未支持亢樹家的訴訟請求,理由是雖然他提供了區政府會議文件和市政府會議紀要,但這隻是政府內部的討論研究意見,政府並沒有與他達成協議。

二審階段,遼寧省高院以亢樹家不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為由,駁回其起訴。此後,亢樹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將案件交由遼寧省高院自行審查,再審申請被遼寧省高院駁回。

去年10月8日,遼寧省檢察院受理了亢樹家的檢察監督申請。遼寧省檢察院在《受理通知書》中明確,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予以受理。

▲遼寧省檢察院受理通知書

日前,紅星新聞記者就此聯係了鞍山市政府、鐵東區政府和鞍山市自然資源局,發送了采訪函,但均未獲得回複。遼寧省檢察院就此案對紅星新聞表示,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應邀回家鄉投資建公園

根據遼寧省高院生效裁定確認的事實,2010年,遼寧省政府經貿代表團赴外地招商。當時,鐵東區政府將涉案地塊向外推介。亢樹家作為金鑰匙公司代表,與鐵東區政府及市政府協商,同意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每平方米價格為1500元。鞍山市國土局(鞍山市自然資源局前身)以掛牌方式出售該宗地使用權期間,鞍山市政府承諾改善該地段周邊環境以提升該項目周邊住宅小區環境,由競得方建設營城子公園。

2011年3月16日,亢樹家以競得人的身份按2000元/平方米摘牌該土地,並簽署成交確認書。此後,亢樹家與靈穎貿易公司、予屹實業公司組建鞍山鼎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鼎龍公司)。當年9月,鼎龍公司向鞍山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轉入兩筆出讓金共計1.2208億元,與鞍山市國土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該合同約定,該地塊占地麵積62036.26平方米,出讓金額1.2208億元,單價2000元/平方米。同時,該合同約定,鼎龍公司需為政府代建營城子公園,由鐵東區政府負責監督、協調受讓人為政府代建營城子公園,代建費用由鞍山市財政局按程序支付。

但是,之後營城子公園的建設未如約履行,而是被“轉嫁”給了他人。

關於3000萬元的保證金

生效裁定顯示,2015年2月,鞍山市修建公司(鞍山市城建局所屬國有企業)作為發包人,與作為承包人的沈陽某公司、鞍山市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簽訂《合同協議書》,將營城子公園建設交於兩家公司建設。

“項目交給別人建設後,雖然我感覺很無奈,但也認了,隻要政府把我交的3000萬保證金退了就可以了。”亢樹家說。

亢樹家表示,當初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單價2000元/平方米。在招商會上,政府的推介價格為1500元/平方米,其為此多支付3000餘萬元,這3000餘萬元是鼎龍公司繳納的營城子公園建設的保證金。

多份政府文件、會議紀要、官員的證人證言也印證了亢樹家的說法。

2013年6月14日,鞍山市鐵東區政府以區政府46號文件的形式向市政府作出“關於解決鼎龍花園項目遺留問題的請示”,其中記載:“鼎龍花園項目在摘牌時,市政府承諾改善周邊環境以提升該項目周邊住宅小區環境,包括建設營城子公園和移遷環衛處車隊,為此,鼎龍公司繳納了3000萬元營城子公園建設資金……”

鐵東區政府“2014年3號文件”對此也有說明:“由於受控製性指標和土地掛牌法律法規條件限製,土地出讓單價與招商推介價格差價為500元/平方米。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由土地競得人為政府代建營城子公園,由鐵東區政府負責監督,協調代建事宜,代建費用由市財政局按程序支付。”

除了文件記載,有關政府官員也出具證言。時任鞍山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主任林木鬆書麵證言顯示,出讓時市政府明確要實施營城子公園建設。會議同意待出讓後,由市財政協調安排在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益中,按每平方米500元的資金安排用於公園的建設,即宗地2000元/平方米的出讓金,有500元/平方米是用於建設營城子公園的保證金。

▲林木鬆的書麵證言

2014年4月17日,針對鐵東區政府“2014年3號文件”,鞍山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決定“四、關於營城子公園建設資金相關事宜。由市財政局負責,從環衛處車隊地塊土地出讓金中返還給鼎龍公司3051.81萬元用於建設營城子公園。”

這些政府文件、會議紀要、官員的證人證言,得到生效裁定的認定。

訴訟索要保證金遭駁回

多次討要保證金無果後,亢樹家選擇走司法途徑。

2017年,亢樹家將鞍山市政府、鐵東區政府、鞍山市自然資源局訴至鞍山市中院,以被告違反行政承諾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保證金及利息以及支持其他訴請。

案件審理過程中,鞍山市政府辯稱,市政府未與亢樹家簽訂任何協議也沒有給其任何行政承諾;亢樹家與自然資源局簽訂協議約定的2000元/平方米為亢樹家應全額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存在返還問題。

鐵東區政府辯稱,亢樹家的訴訟主體不適格,亢樹家與股東簽訂協議“政府退還鼎龍公司代建營城子公園保證金歸亢樹家所有”違反合同法規定,不代表債權合法轉讓;鐵東區政府不應是本案被告,本案中鐵東區政府沒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本案爭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鐵東區政府不是合同主體,其出具的政府文件僅是代鼎龍公司向市政府反映訴求,不是行政決定。

鞍山市自然資源局同樣請求駁回亢樹家的訴訟請求。

2019年12月,鞍山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了亢樹家的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但同時認為,雖然他提供了區政府會議文件和市政府會議紀要,但這隻是政府內部討論研究意見,政府並沒有與他達成協議,據此駁回亢樹家的訴訟請求。

▲鞍山市中院一審判決書

亢樹家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5月,遼寧省高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亢樹家不具備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撤銷鞍山市中院的判決,駁回亢樹家的起訴。

▲遼寧省高院二審裁定

遼寧省高院認為,文件的形式或為政府的請示報告,或為政府的會議紀要,是否向亢樹家依法送達、是否與亢樹家達成協議,目前尚無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在此情況下,前述的政府文件不能作為提起本案訴訟主張相關權利的合法依據。此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的主體為鼎龍公司,出讓金也為鼎龍公司繳納,沒有證據顯示亢樹家轉入資金後由鼎龍公司繳納,雖然亢樹家與兩股東簽訂相關協議,約定“退還保證金歸亢樹家所有”,但該協議約定內容不明晰,隻能證明亢樹家與鼎龍公司就債權債務關係進行約定,該約定隻是內部約定,亢樹家根據該協議提起訴訟,證據不充分。

檢察監督申請被受理

遼寧省高院的終審裁定作出後,亢樹家曾向最高法申請再審。最高法決定,由遼寧省高院自行審查。2023年5月,遼寧省高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

此後,亢樹家向遼寧省檢察院提出檢察監督申請。

亢樹家在檢察監督申請中稱,其因政府招商摘牌鼎龍花園項目,代建營城子公園是政府對垃圾場地塊的補償,是自己到鞍山投資的條件之一。2011年3月16日,亢樹家以競得人身份摘牌,並簽署成交確認書。鼎龍公司當年8月才成立,9月以公司名義與國土局簽訂合同。在成立鼎龍公司時,亢樹家已與其他兩名股東達成協議,鼎龍公司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營城子公園項目由亢樹家建設。政府未兌現承諾,損害的是亢樹家而非鼎龍公司權益,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亢樹家還在檢察監督申請中稱,2016年8月10日,亢樹家作為甲方與鼎龍公司另兩個股東簽訂的協議約定“如政府退還鼎龍公司代建營城子公園保證金歸甲方所有”,該協議已經被鞍山中院此前的民事判決確認。2016年8月,鼎龍公司出具聲明,明確“公司與市國土局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有關為市政府代建營城子公園部分,以土地出讓金名義先行墊付的3051萬元建設資金,是亢樹家個人出資,是公司代為繳納,上述款項歸屬亢樹家個人。”

2023年10月8日,遼寧省檢察院出具《受理通知書》:“你向本院申請監督,本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予以受理。”

遼寧省檢察院就此案對紅星新聞表示,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