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醫生被同事“投毒”,檢測無法證明身體損傷與此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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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投了有害物質,最後隻給一個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我不太理解這個處罰。”

10月27日,54歲的胡醫生(化名)從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江都路派出所民警手裏,拿到針對同事吳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上麵顯示,吳某因為向胡醫生使用的暖水瓶、水杯及水壺內放入尿液和多聚甲醛,對其尋釁滋事的行為予以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500的處罰。

去年10月24日,胡醫生用監控視頻拍下了同事吳某向自己水壺、水杯等處投放多聚甲醛的影像,隨後報警。次日,警方以吳某涉嫌尋釁滋事進行立案偵查,吳某先被監視居住6個月,隨後被取保候審。

事發近一年後,今年10月19日,處理此案的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以吳某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為由,下發了撤銷案件決定書。吳某受到行政拘留15天以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警方出具的撤銷案件決定書

對於這一處罰決定,公安部門解釋稱,之所以判定“情節輕微”,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沒有醫療機構能夠證明,胡醫生在事發後所做體檢中的肝損傷、胃疼、重度焦慮等結果與吳某投放的“多聚甲醛”有直接關係。對此,胡醫生已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偵查活動監督申請書。

10月31日,江都路派出所民警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處理結果已經交到當事人手中,吳某已經被行政拘留,其他案件細節也已向當事人傳達。

對於此案件,部分法律相關人士也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達了看法。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博士後薛鐵成認為,如果不能查明當事人的“投毒”行為具有直接導致病情加重的結果,就不能對當事人的“投毒”行為進行歸責,不過該案也有一定的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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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杯內總聞到刺激性味道

女醫生在辦公室內安攝像頭找“答案”

今年54歲的胡女士是天津市河北區一家三甲醫院科研科的醫生,她平時會和同事們在一個共用辦公室工作,午休時會來到一間單獨的辦公室休息。

胡醫生在自己的辦公室內放置了水壺、水杯等飲水器具。從2022年10月初開始,胡醫生總覺得在杯子裏聞到刺鼻的味道,喝水的時候會覺得有“辣嗓子”的感覺。她反複清洗杯子,同時在辦公室內尋找是不是堆放物品發出的味道,但是一直沒有結果,有時候甚至覺得是自己出現了味覺“錯覺”。

水中持續的刺激性味道,以及後來出現的身體不適感,成了胡醫生的一個心結。胡醫生的愛人知道後安慰她說,暖壺裏的水是從醫院燒水機中倒出來的,而自來水中本身就會有一些添加物,可能是那裏麵的味道。

直到去年10月21日,和胡醫生同部門的章醫生(化名)也聞到了自己水杯中的刺激性味道。兩人交流後,發現這兩種味道是一樣的。胡醫生意識到,這種味道可能並不是“錯覺”。當日,她在下班前將杯子裏帶有刺激性味道的水倒進了一個空暖壺,留作“證據”。

當時,胡醫生有點懷疑是有人故意往她的杯子裏放了東西。於是第二天,她趁著周末單位沒人的時候,在辦公室內安裝了一個行車記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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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拍到同事向暖瓶水杯“投毒”

女醫生看到視頻後嚇到渾身發抖

2022年10月24日,是一個周一。胡醫生早晨8點上班後,在走廊裏刻意大聲和章醫生說,上午在共用辦公室辦公,自己的辦公室裏沒人,她同時還在部門微信群裏說了這個消息。“如果給我杯子裏放東西的人就在周圍,或者就是我的同事,那我這麽做就可以讓其知道自己有投放的時間。”胡醫生這樣預測。

當天上午9點半左右,胡醫生回到了自己的辦公室內,聞了一下杯子和暖瓶,果然又出現了刺激性味道。隨後,她打開了前些天安裝在辦公室的行車記錄儀,視頻果然拍到了一個身影進入到胡醫生的辦公室內。

“看到那一幕的時候,我覺得後背一陣涼意,開始不住地打哆嗦。”胡醫生說。

紅星新聞記者從胡醫生提供的這段視頻中看到,當天早晨8點半左右,胡醫生同部門的吳某手裏拿著一個小瓶走進胡醫生的辦公室,打開暖瓶的塞子向裏麵投放小瓶中的液體,隨後她又向胡醫生平時使用的水杯和一個紫砂壺內分別倒入了小瓶中的液體。在完成這一係列操作後,吳某離開,整個過程持續20多秒。



▲監控視頻拍攝到吳某進入胡醫生辦公室內“投毒”

胡醫生隨後叫來在附近上班的丈夫以及其他同事,並撥打了報警電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江都路派出所的民警隨後趕到現場。

胡醫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吳某今年54歲,在部門裏也算老員工。

“我們和民警進去之後,在吳某的辦公室裏發現了和視頻中相似的小瓶子。”胡醫生的愛人說,隨後民警將吳某帶回派出所調查,同時還帶走了胡醫生的暖瓶、杯子,以及10月21日胡醫生聞到有味道而存儲起來作為“證據”的水。

去年10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江都路派出所向胡醫生出具了受案回執,回執上寫到:胡醫生所報稱的被故意傷害一案已由派出所受理。當天,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偵查支隊的民警也前往醫院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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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杯暖壺等測出含有多聚甲醛及尿液

女醫生肝功9項數據5項異常

事發後,吳某被公安機關留置,兩天後被監視居住。

隨後,胡醫生前往公安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身體檢查,肝功能數據顯示,在所做的9項檢查數據中,有5項為異常。醫生的診斷結果顯示,胡醫生肝功能中度受損、食管損傷、胃損傷,同時精神科診斷其為中度焦慮狀態。



▲事發後胡醫生所做肝功檢查

與此同時,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也開始對提供的物證等進行檢測。

天津市公安局2022年10月28日出具的對胡醫生、章醫生尿液、血液的檢測報告結果顯示:“均未檢出乙醇、常見毒品、常見安眠藥、蟲劑、毒鼠強成分”。

10月25日出具的對胡醫生所用暖水瓶、水杯中是否含有尿液的理化檢驗報告結果顯示,“均檢出銨離子等尿液成分”。

11月15日出具的對胡醫生水杯、紫砂壺、暖瓶以及吳某使用的小瓶等是否含有多聚甲醛的理化鑒定書結果顯示,“均檢出甲醛成分”,且“以上結果均排除汙染因素”。同時該份鑒定書顯示,在胡醫生的暖壺內,“真空濃縮後的粉末中均檢出多聚甲醛成分”,同樣“均排除汙染因素”。

2022年11月13日,胡醫生從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拿到了該案的立案告知書,告知書顯示,吳某涉嫌尋釁滋事一案,公安局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決定對吳某涉嫌尋釁滋事案立案偵查。



▲警方向胡醫生出具的立案告知書

“最初報案的時候,給我們的理由是吳某涉嫌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但是立案告知書上寫的是她涉嫌尋釁滋事,我們當時提出了異議,但是警察表示還會繼續調查,因此我們也沒再多問。”胡醫生說。

>>困惑lt;lt;

一年後被告知撤銷案件隻作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服提交偵查活動監督申請

胡醫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和吳某此前並沒有發生過激烈的衝突。“我現在也想不明白她給我‘投毒’的原因。吳某有時候不按時上下班,作為領導我曾經提醒過她,但是她當時嘴上是接受的。另外,我會給部門的一些年輕人安排工作,吳某會側麵表達她的不滿,她覺得那些工作應該都是她負責的,不能分給別人。”

胡醫生部門的一位同事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吳某平時性格比較“特立獨行”,部門裏年輕的同事會比較怕她,但一般也不會故意和她發生直接衝突,“事情已經過去了一年,我們也都在等一個處理結果。”

事發後,胡醫生向單位請了長病假,在家調養身體,身體恢複後開始偶爾去單位上班。“除了總覺得胃腸不舒服,給我刺激的還有精神上的,我現在想到這件事還是會整夜睡不著,一個人待著的時候會害怕,特別是回到單位辦公室那個環境,內心非常恐懼。”

同時,醫院暫時對吳某做了停職處理。“此前公安部門的處理結果一直沒有出來,所以我們也不好對她做最終的處理。”胡醫生所在醫院一位負責人表示。而警方告訴胡醫生,在監視居住半年後,吳某被取保候審。

“這一年時間,我基本上隔一個月或半個月就會詢問警方案件的處理情況,警方也一直表示正在偵辦中。”胡醫生的愛人說。

幾天前,胡醫生拿到了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出具的撤銷案件決定書。決定書寫道:“我局辦理的吳某涉嫌尋釁滋事案案,因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民警告訴我吳某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隻會被行政處罰,得到這個消息的時候我特別震驚,是一個我沒有想到的結果。”胡醫生對此結果非常意外。

10月27日,胡醫生來到江都路派出所,拿到了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出具的對吳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



▲警方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

決定書中稱,現查事發當天吳某向胡醫生“使用的暖水瓶、水杯及水壺內放入其本人的尿液和多聚甲醛液體”,以上事實有吳某本人陳述自書材料,胡醫生及其他多人證言,視聽資料,診斷證明書物證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現決定對違法嫌疑人吳某尋釁滋事的行為予以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整。

對於這樣的結果,胡醫生和愛人表示無法接受,他們已經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偵查活動監督申請書。

>>警方說法lt;lt;

檢測機構無法確定身體異常和“投毒”之間關聯

已算行政處罰的“頂格處理”

“在行政處罰的範疇,拘留15天罰款1000已經是‘頂格處理’了。我們理解你對處罰過輕的不滿,但是作為派出所,也是向您發放分局的決定書。”10月27日,江都路派出所民警告訴胡醫生。

江都路派出所民警解釋稱,目前之所以對吳某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是目前公安部門找到的檢測鑒定機構,都無法證明胡醫生身體查出的異常,和吳某投放多聚甲醛有直接的聯係。“我們找了國內多家權威的鑒定機構,很多已經是頂尖水平的,但是都無法做出這類鑒定。”

此外,該民警還表示,多聚甲醛的毒性對身體會造成何種傷害目前也不確定。“它到底對胡醫生的身體產生了什麽程度的危害、致死量是多少、吳某投放的量又是多少,這些都沒有第三方鑒定機構能夠準確地出具。”江都路派出所民警提到,比如說肝功能數據異常,也有可能是慢性病等別的因素造成的,無法和吳某投放多聚甲醛建立直接聯係。

胡醫生則認為,吳某在醫院工作,為主管技師,且本身就是負責科室藥品存放安全的,“她明知道這種藥品具有的危害性,具備主觀故意,甚至可以說她就是在故意殺人。”

胡醫生的愛人也提出了質疑。“如果我本人有慢性病,‘投毒’者投放一種藥劑,可以加速我這種慢性病的病情,但檢查的結果無法確定最後加重病情是由於本身的身體原因,還是‘投毒’者投放藥劑導致,那是不是說這種情況,就無法對‘投毒’者的行為導致的結果做出判斷了?是不是也說明沒辦法準確追究‘投毒’者的法律責任了?”

對於胡醫生愛人的質疑,民警則表示,建議胡醫生向檢察院提出偵查活動監督申請。

10月31日,江都路派出所民警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處理結果已經交到當事人手中,吳某已經被行政拘留,其他案件細節也已向當事人傳達。

>>探討lt;lt;

①“多聚甲醛”對人體到底有什麽危害?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吳某向胡醫生暖瓶、水杯中倒入的液體是4%多聚甲醛固定液。產品簡介稱,其作用主要是固定一些檢驗標本,“固定劑通過凝固、生成添加化合物等使蛋白質內部結構發生改變,從而使酶失活。”在產品注意事項中,有一項顯示:“多聚甲醛溶液有一定刺激性和腐蝕性,請在通風較好的環境下小心操作,避免吸入。”

10月30日,北京一家三甲醫院的內科醫生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通過胡醫生的肝功能報告可以看出其肝髒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但是導致這種肝功能指標不正常的原因卻有很多。例如一些基礎疾病、突發疾病等,還需要和其他的一些檢測數據一起看才能得出結論,如果僅通過肝功指標和喝入多聚甲醛建立聯係確實有一定困難。

②為何難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對於此案,部分律師和法律相關人士也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警方給出的刑事案件撤案理由,實質上就是對故意傷害等罪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證據中缺失的部分主要是證明對吳某的投毒行為和胡醫生的身體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刑事訴訟中的原則是“疑罪從無”,對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的罪名,即使警方予以立案,檢方也會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即使檢方起訴,法院也會因證據不足不予判處刑事責任。

“但是本案中,警方對該行為人以尋釁滋事處行政處罰是否合適還要另當別論,並且即使是尋釁滋事,其‘投毒’的嚴重程度可能也不僅僅是行政處罰足以懲罰的。”付建認為。

付建同時表示,在該案的辦理中,公安機關也有其棘手的地方。在我國,投放危險物質罪中對危險物質的性質是有要求的,起碼是能夠危害人的身體健康,此處的危害需要能夠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從當前的信息來看,警方已經遵循法律規定,做了他們能夠做的工作,但對於相關物質確實無法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行為,他們也不能法外定罪。“對於故意傷害罪的處罰也是以造成輕傷以上結果為要件的,沒有輕傷以上結果,也就無法認定故意傷害罪”。

③為何難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追責?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認為,從目前的證據看,吳某的“投毒”行為係針對胡醫生和章醫生個人所實施,即其“投毒”行為限於特定人、特定人使用的器具之範圍,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製在局部及特定範圍內,顯然不足以危害包括同室其他人在內的公共安全,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難以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予以追究責任。

從犯罪主客觀要件整體分析,吳某的“投毒”行為表麵更符合涉嫌故意傷害或者是故意殺人罪的定性。但要認定構成以上兩項罪名,需要取決於查明涉案毒物真正致害性的危害程度。鑒於現有的鑒定條件尚無法準確做出相關的因果成因及關聯認定,而且還難以確定所投物質是否直接造成何種程度的傷情,所以本案警方目前僅以涉嫌尋釁滋事違法行為,對投毒人給予行政處罰。

“如果當事人對目前的行政處罰結果不滿,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否則超過相關救濟期限,行政處罰即具有確定性的法律效力,屆時可能會被認定當事人接受處罰決定之結果,而且可能影響其關於解決刑事撤案難題的救濟。”殷清利律師提醒,被害人可以利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訴訟過程,同時去尋求更具有專業能力的鑒定機構予以專業審查,為刑事追責給予專業支持。當然如果關於刑事救濟始終未改觀時,被害人亦可以考慮提起刑事自訴及附帶民事訴訟,來追究“投毒”者的全麵責任。

④作案持續時間及醫院的特殊場合是否應納入考慮?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博士後薛鐵成認為,首先,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一種高度蓋然性的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因果關係,而非一種簡單的感官上的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要求行為具有升高危險的直接可能性。在本案中,如果不能查明當事人的“投毒”行為具有直接導致病情加重的結果,就不能對當事人的“投毒”行為進行歸責。

薛鐵成認為,民警對多聚甲醛的毒性的回複是妥當的。在對多聚甲醛的毒性不能作出清晰界定的情況下,即缺少專業鑒定機構作出相關鑒定意見的情況下,將投放多聚甲醛的行為直接定性為刑法規製的投放有毒物品,是不妥當的。“更何況,本案對於當事人投放的多聚甲醛對當事人造成了多大的損害、致死量是多少、吳某投放的量是多少均沒有相關鑒定意見情況下,更是如此。”

不過薛鐵成也表示,該案件還有一些判定仍有探討的空間。例如,對於公安機關在對吳某以尋釁滋事立案偵查後,能否以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為由,撤銷刑事案件,處以行政處罰。薛鐵成說,一方麵,公安機關在對相關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後,發現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並且通知報案人。本案中,公安機關沒有將當事人投放“毒藥”的行為,定性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是定性為情節輕微。另一方麵,從胡醫生的口述中,吳某“投毒”的時間,從2022年10月初甚至更早,一直持續到2022年10月下旬。薛鐵成認為,吳某在自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背景下,利用其專業特長持續做有害於他人的行為,且在醫院這樣的特殊場合,顯然這種行為的危害性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