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男童遭生母虐待截肢案開庭 生母淚灑庭審現場表示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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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14時,備受關注的江蘇南通5歲男童軒軒被生母虐待致截肢案在南通市看守所駐所法庭開庭審理。10月12日中午,新黃河記者隨軒軒父親門先生來到南通市看守所駐所法庭並在門外等候。16時,審理結束,法院未當庭宣判。據門先生以及知情人士透露,下午庭審期間,軒軒生母顧某某淚灑現場,並對自己做過的事表示後悔。



據門先生此前向新黃河記者介紹,2016年9月,他與軒軒的生母顧某某經人介紹認識後結婚,2017年5月二人生下軒軒,2017年10月二人離婚後軒軒由門先生安排在安徽老家由親屬撫養,後經門先生提議,二人於2021年10月複婚。2022年1月下旬,門先生將軒軒從安徽老家帶到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與顧某某共同撫養,在這期間自己長期在外務工,維持一家人的家庭生計。

2023年1月,門先生突然從顧某某那裏得知,軒軒病了已經無法走路,門先生令其將軒軒送往醫院後,自己也從江西的工地上趕到當時軒軒所在的醫院。“起初並未覺得多嚴重,直到回家後給軒軒洗腳,發現軒軒雙腳紅腫才又帶孩子去了醫院,醫生檢查後說軒軒情況嚴重,建議我報警,從來沒想過,她會這麽對待軒軒,在外麵賺的錢我都打給家裏了,就是希望他們能好好生活,結果我兒子被她搞成這個樣子。”門先生說。



門先生接受新黃河記者采訪

在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中,大致還原該事件經過。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初案發,顧某某因與軒軒母子感情淡薄,且認為軒軒不聽話、常大小便在身上、床上、地上而心生厭惡,遂經常采用打罵、摔扔、拖拽、罰站、撕嘴、推下樓梯、扯頭發、澆冷水、在外淋雨、逼吃大便、長期挨餓等方式實施虐待。

2022年5月,幼兒園老師發現軒軒明顯消瘦、身上多處外傷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顧某某在相關部門教育、訓誡後仍不思悔改,繼續以上述方式對軒軒實施虐待,致其重度營養不良、精神萎靡及身體經常多處淤青和皮外傷。



尤其是2022年11月至案發期間,顧某某在室外嚴寒並伴有風雨的情況下,采用讓軒軒雙腳站在冷水盆中自己擦洗身體、不給其穿鞋襪、不給其被褥、讓其無有效保暖措施和衣而臥、獨自睡二樓露天陽台過夜的方式,反複對其進行傷害,且明知軒軒雙腳凍傷、走路不穩,仍不帶其就醫,導致其在短期內雙側足踝部凍傷、跌倒致創傷性硬膜下出血,引起顱內高壓而雙眼視力下降以及雙側足踝凍傷壞死而截肢,經法醫學鑒定,軒軒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

2023年1月3日,門先生報警。同年1月5日,顧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3年1月6日,顧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23年1月31日至3月7日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於2023年3月17日經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並由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執行。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顧某某長期、頻繁虐待自己的幼子,情節惡劣,致被害人重傷一級和嚴重傷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顧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顧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eurostar_019 發表評論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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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danxianzi 發表評論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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