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女技師遭灌酒被男客人性侵,警方竟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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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報警後,楊淩警方以無犯罪事實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我工作的地方是一家合法、正規的足浴店。我是足浴店技師,不代表我就是一個髒女人任由他人欺負。”30歲的已婚女子小紅(化名)說。

女技師丈夫:淩晨3時接妻子下班,等到天亮發現妻子失聯報警

小紅在陝西鹹陽楊淩示範區某足浴休閑會所上班有兩年的時間了,她說:“我沒啥文化,在朋友的介紹下在這家足浴店當技師,工作雖說辛苦,每月能有1萬元左右的收入。”

足浴店的工作通常都是後半夜才下班,小紅的丈夫幾乎每天都會接她下班。7月16日淩晨3時,丈夫像往常一樣在足浴店外等待小紅。

“平時3點應該就下班了,偶爾晚一點到4點左右。”小紅的丈夫說,當天他在足浴店門外一直等,店裏其他工作人員陸續都下班了,甚至前台也沒人了,可還是沒見妻子下班,打電話、發微信,妻子也處於失聯狀態,

這一等就到了天亮,這讓他有了不好的預感。

“前一天晚上9點左右,我還和她視頻過,好端端的,怎麽就突然失聯了?”小紅的丈夫稱,他大約早上6點以妻子失蹤撥打了110報了警。

涉事女技師:在足浴店包間內喝醉斷片後,隱約感覺被性侵

當事人小紅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訴說著那天發生的事情。

“7月15日,我下午到店裏上班,換完衣服大概半個小時,就有人點我的鍾,要洗腳按摩。”小紅說,“整個過程並沒有什麽不愉快的地方,對方一直在玩手機,有一搭沒一搭的閑聊著,我之前並不認識他。”

小紅說,快下鍾的時候,主管來了,他說和這個顧客認識,之後客人便說要在店裏吃點東西。“我們店裏也有餐飲,主管讓我也陪著客人吃飯,我就跟著去了。”小紅說,“期間我們喝了點啤酒,小瓶裝的,我大概喝了三四瓶,我還去廁所吐過一次。”

催吐,其實是小紅應對客人陪喝酒的必要技能。她說,絕不會讓自己醉酒,隻有保持清醒才能保護自己。所以每次喝酒稍有不適,就會偷偷去廁所,用手指把自己扣吐。

“飯後,客人提出想一起去別的地方唱歌,我當時也沒多想就說咱店裏二樓就有KTV,不用去外麵唱歌。”小紅說,之後,客人、主管和她來到了二樓包間。

“在包間裏,他們兩個人喝的是紅酒,我喝不了紅酒,客人就把之前存在店裏的洋酒拿過來讓我喝。”小紅說,“我知道自己的體質,啤酒和洋酒混著喝,特別容易醉,我當時說想喝啤酒,但他倆不同意,非要讓我喝洋酒。主管給我倒了大半杯高腳杯洋酒,勸我喝。最後喝了兩杯洋酒,就斷片了。”

據小紅稱,她是早上被另一名主管在包間內叫醒的。醒來後昏昏沉沉的,絲襪破了,安全褲在腰上,自己還是昏昏沉沉的。“這個主管給我說,我老公找來了,讓我換了衣服去另一個包間休息。”

“我在包間見到了媳婦,她還昏昏沉沉的,我用礦泉水給她洗了臉。”小紅的丈夫說,“她告訴我自己好像被人性侵了。”

警方結論:先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數日後再出精斑DNA比對結果

7月16日,小紅在丈夫的陪同下前往當地楊淩示範區公安局楊陵分局李台派出所報案,警方受理了小紅指控被強奸一案,當天民警帶領小紅前往當地醫院進行了證據采集。

可讓小紅和丈夫沒想到的是,警方於8月16日作出了經偵查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的決定。

小紅說,在公安部門告知她不予立案後的一周即8月22日,楊淩示範區公安局楊陵分局向她出具了鑒定意見書,自己內褲上、陰道擦拭棉簽上的精斑和當日勸他喝酒客人的血樣在D8S1179等23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無法讓人理解,我的內褲上、我的身上都有當時那名客人的精液,我當時是醉酒狀態,警方為什麽會在沒拿到鑒定結果時,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小紅哭泣說。在得知警方不予立案後,小紅和她的丈夫曾前往公安機關找處理此案的民警溝通。“調查的結果就是不予立案,如果你有異議可以去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民警說,“沒有證據證明屬於犯罪,沒有犯罪事實。”

9月13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致電公安楊陵分局相關負責人,他在了解了情況後答複記者:“這個案子最後是有一個結果的,最終不予立案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小紅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提供了事發後對她血液抽檢的報告,報告顯示,小紅的血液中檢查出乙醇,其濃度為83.35mg/100ml。

據了解,小紅曾就不予立案向楊陵分局申請複議。9月17日楊陵分局出具複議決定書,上麵寫道,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維持原決定。

辦案民警:證據不足,上會研究決定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我們有嚴格的審批程序,是上分局會上研究的。不是派出所不立案。這是由分局領導、法製、辦案單位研究決定的。”10月9日,此事的辦案單位相關負責人接受了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不予立案說白了就是證據不足。證據如果充分,肯定立案了。不予立案是依法決定的。至於案情,我不便透露。”

對於事發時該女子飲酒,這位負責人解釋:“酒精測試隻是一個環節,案件還需要很多證據去支持。我們是經過大量調查取證才做出了這個決定。酒精測試隻是一方麵,並不能代表她處於醉酒狀態,她喝酒了不能作為案件定性的依據。是綜合所有證據以後,才做出的不予立案。”

對於記者提出兩人之前是否認識,該負責人說:“不清楚,咱們就案子說案子,至於兩人是否認識和案件無關。”此外雙方是否存在金錢交易,該負責人說:“涉及案情不便透露,如果是金錢交易就是另外的事情,目前沒有證據支持。”

該負責人強調,民警辦案是就事說事,不會因為她的職業對案件的結論有所影響。

足浴店老板:我們是正規足浴店,不允許錢色交易

9月1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來到了事發地,楊淩示範區東新路附近的某休閑會所。涉事包間位於該會所二樓,麵積約40平方米,內部有4張用於洗腳泡腳的按摩床,一張匚型沙發以及茶幾,牆麵上掛著液晶電視,包間內設有廁所。“這個包間是足浴KTV二合一的。”工作人員介紹,但對於7月16日小紅的遭遇,他表示不知情。

記者還見到了小紅描述當日對她勸酒的王姓主管。但對於勸小紅喝酒一事,他並沒有正麵回答。“我12點左右就走了,走的時候看著沒啥事,她還在拿著手機打遊戲。”這位主管說,這位顧客幾點走的並不知道。包間裏發生了什麽他也不清楚。但確認了三人均有飲酒。

“吃飯的時候是小紅說要去二樓唱歌的。”王某表示沒人強迫她什麽。

對於這一點小紅說,當時,他們想把她帶出足浴店去別的店唱歌,出於對自己保護,不敢和顧客外出,故而主動說就在足浴店二樓的KTV包房唱歌。

這家足浴店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出於對客人隱私保護,包間內並沒有監控攝像。事後警方已將走廊監控視頻拿走,並拒絕了記者查看監控的訴求。“我們是一家正規的足浴店,沒有推銷酒水的任務,也一再強調不準和顧客在店內發生性關係,更不準有錢色交易。足浴技師如果遇上個別客人手不幹淨的,可以當場離開,並向足浴店其他工作人員求助。”

“我們全力配合警方調查,最終還是由警方對此事定性。”該負責人說。

索要50萬私了?丈夫:出於氣憤隨口說的,必須讓對方受到法律製裁

據小紅的丈夫說,事發後有中間人通過足浴店老板來說和此事,打算賠償8萬元,讓這事算了。“我氣得就隨口說了句得50萬元。當時也是因為氣憤,我媳婦被人糟蹋了,對方卻想拿錢了事。我必須追究到底,讓對方受到法律製裁。”小紅的丈夫說。

據足浴店的這位相關負責人稱,事發後中間人想私了此事。但小紅的丈夫問對方要50萬元,對方隻願意掏8萬元。

“對方一直說,這事不成立,不是強奸,是自願。人家就一直不認強奸。” 足浴店的相關負責人解釋,雙方都有家庭,對方才想著給她些錢別鬧了。不想把事情鬧太大,畢竟有家庭呢。要是等對方把家裏安撫好了,對方更不可能掏錢了。想私了並不是承認強奸,而是害怕了,打算花錢把這事了了

隨後,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將聯係方式留給足浴店這位負責人,希望聯係涉事男子,但截至10月11日,記者未獲回應。

律師觀點:醉酒無意識下實施性行為,極可能構成強奸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交的行為,而灌酒、下藥等讓女性失去反抗能力的行為,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暴力、脅迫行為以外的“其他手段”。至於是否違背女性意誌,要看女性酒後的狀態進行判斷。若女性酒後還比較清醒,有分辨和自控能力,對性行為並未反抗,就難以認定構成強奸罪。若女性已經醉酒沒有意識、無力反抗的情況下,實施了性行為,那麽就是違背婦女意誌,構成強奸罪。因此,在實踐中,將女性灌醉實施性行為而判定為強奸罪的案例居多。

趙良善強調,除非男性有相關證據證明在女性未醉酒之前,男性示意與女性酒後發生性關係,而女性同意或默認,則不構成強奸罪。

趙良善表示,強奸罪的構成不分女性的職業和身份等,即使是按摩店、KTV的陪侍女,甚至是性工作者,在未進行金錢交易或違背女性意願的情況下,實施性行為的,照樣構成強奸罪。當然,若有證據證明男性在實施性行為之前,男性向上述職業的女性付了金錢,則可定性為賣淫嫖娼,將麵臨治安處罰,而非刑罰。

趙良善稱,若陪酒的主管隻是單純的勸酒,並不知情男顧客的不軌意圖,那麽主管無主觀故意,並不構成強奸罪。相反,若陪酒的主管與男顧客蓄謀,明知男顧客欲灌醉女性後實施性行為,仍勸酒,將女性灌醉,那麽主管涉嫌強奸罪的共犯,難逃法律製裁。

趙良善解釋,強奸屬於公訴案件,具有社會危害性,法律禁止雙方當事人私了撤案。即便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達成共識,也不能撤案。更何況在司法實踐中,個別女性會抓住男性的把柄,利用男性被動劣勢,獅子大張口索要高額的賠款,當女性獲取賠款後,男性反過來狀告女性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