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8年內向女兒轉移現金近2000萬:收錢的女兒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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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則“貪官8年內向女兒轉移現金近兩千萬”的新聞引發關注,披露了黑龍江省人防辦原黨組書記、主任武偉的貪腐細節。2011年-2018年間,武偉先後利用各種機會前往北京給女兒送現金,每次幾十萬元,近兩千萬元的現金,都是八年間武偉一次次送過去的。

一些人疑惑:人防辦似乎沒什麽存在感,負責人何以能貪汙那麽多錢?這麽說吧,基本上地麵以下都歸人防辦管,設租尋租空間不小。開發商造樓建地下車庫,規定要有多少麵積用於人防工程,建成後得通過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為通過驗收,人防地下室使用的設備材料往往得購買指定產品,還有所謂的押金或保證金,其實是“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所以,落馬的人防辦負責人還不少。例如,2023年9月,防城港市人防辦主任梁放生接受審查調查;7月,酒泉市人防辦原主任薛設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調查。

回到武偉案,此人把現金裝在包裏而不是走轉賬,說明洗錢與反“反洗錢”的意識很強,走賬會留下不可磨滅的記錄,走現金就隱蔽多了;把現金送給女兒,說明愛女心切,是個“女兒奴”,貪汙為的是家人、是女兒。合起來,說明他是一個心思縝密的人和一位“慈愛”的父親。隻是機關算盡太聰明,一朝事發,調查人員不可能對錢的去向不查不問,女兒手中突然多出大筆現金,總要說個合理來源吧?是不是自己合法掙的錢,這一問題繞不過去。

更進一步,大家對這一案件的討論,自然而然也延伸到武偉女兒有沒有罪的問題。從情理看,自己父親有多少合法收入,難道心中沒有個數嗎?父親每次給自己幾十萬,隻走現金不走賬,百元麵值的現金一萬是115克,五十萬就是十幾斤,從哈爾濱到北京一千多公裏,父親如此不辭辛勞,說不知道父親給的錢不是合法的,似乎有些說不過去。

假設武偉女兒沒有罪,仍有一個父母犯罪及不及子女的問題。一些網友認為,至少也應該剝奪貪官子女考公的權利。

長期以來,互聯網有一種說法,即“一人犯罪影響子女考公”。其實,根據明文法律,並沒有父母犯罪子女就無權考公的規定。2019年中組部《公務員錄用規定》第19條規定本人“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不得報考公務員,並沒有父母犯罪子女不得報考或錄用為公務員的規定,在通過公考後有“考察”(也就是俗稱的“政審”)環節,也沒有父母犯罪子女通不過考察的規定。

當然,這隻是一般情況。若報考涉密職位及公檢法職位,則會有實質性的“政審”且比較嚴。以報考警察職位為例。2020年《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第9條規定: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具有若幹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情形包括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汙賄賂數額巨大、具有嚴重情節,受到刑事處罰的。

也就是說,父母有惡性犯罪或因貪汙受到刑事處罰的,子女報考警察不能通過政審。所以從明文規定看,“父母犯罪影響子女考公”成立的特殊條件是:隻限於某些敏感與關鍵職位,也不是父母犯任何罪子女都受影響;一般公職不受影響,泛泛講“父母犯罪影響子女考公”是不成立的。

可見,根據現行法律,哪怕被判實刑的貪官,其子女除了某些職位不能報考或通不過政審之外,仍是可以報考一般公職的。但這裏麵確實有一個法律與倫理問題。

現代社會是建立在個人享受權利並自負其責的基礎之上,原則上子女當然不應該因為父母犯罪或其他任何過錯而受到株連,這誠然是不錯的。但是,這成立的前提當是子女沒有享受父母的犯罪收益的。

如果子女明知或推定知道父母的犯罪行為並從中獲益,情況就不一樣了。電信詐騙分子騙了錢之後,會給家裏蓋大房子、給子女最好的教育與生活條件,甚至可以說,某些電信詐騙分子的初衷就是讓子女、讓家人過好的生活。子女與家人也知道這錢來路不正仍無愧無怍地享受,他們受到某些株連又有什麽問題呢?一則做賊不能光吃肉不挨打,二是對電信詐騙分子本身也是震懾,削弱了其行騙的動機與激勵。相對於同情這些被株連的電信詐騙分子的子女,大家理應更同情徐玉玉。貧困家庭的女生徐玉玉剛考入大學就被騙走9900元學費,鬱鬱離世。

同理,如果實刑貪汙犯的子女,明知或推定知道父母的錢來路不正,能坦然接受,安之若素,即使夠不上犯罪,也難稱無辜,限製他們考公又有什麽問題呢?公職是由納稅人供養的,理應對其有比普通人更高的道德要求。是個人都應該知道享受家人的犯罪收益至少是不道德的。

四國迷 發表評論於
非法所得剝奪即可,貪官的家屬,近親都要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