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在公共澡堂泡澡溺亡,浴室是否要擔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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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獨自前往公共澡堂泡澡後溺亡,家屬將涉事浴室訴至法院,索賠損失50餘萬元。

9月7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這起七旬老人獨自前往浴室泡澡溺亡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一日下午,七旬老人吳某獨自前往一處公共澡堂泡澡。下午3時許,澡堂工作人員發現老人臉朝下,身體浮於水麵,已無生命體征,遂告知浴室老板陳某。陳某隨即撥打了110和120。

次日,公安機關出具死亡確認書,載明老人吳某主要死亡原因為生前溺死。死者家屬因就賠償與浴室無法達成一致,遂向上海金山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認為,浴室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老人溺亡的主要原因,浴室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請求依法判令浴室賠償損失50餘萬元。

被告認為,老人係在泡澡時溺水死亡,與浴室是否采取了防護措施沒有關係,且浴室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在大廳內張貼了“70歲以上老人必須由家人陪同”的提示語。老人經常到此浴室泡澡,對於浴室環境非常熟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自身的身體狀況和行為能力應該有明確的認知和判斷。老人突然溺亡,在浴室已經積極救助的情況下,浴室並無任何的侵權行為和過錯,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經營者所負安全保障義務的界限,應根據其行業的性質、特點和條件,在合理的範圍內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險情、阻止損害的發生。

被告提供的浴室懸掛照片雖標識了“70歲以上老人必須由家人陪同”的警示語,但事實上其並未阻止老人多次獨自進入浴室,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已事先特別提醒和告知有人員陪同才能進入。

死者為70周歲以上老人,被告更加應盡到照看等注意義務。老人在溺水後才被員工發現,未能及時發現並進行有效救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了對死者施救的延遲,浴室方麵的確存在一定的疏忽及巡視不足的過錯。鑒於被告浴室在安全保障方麵存在瑕疵,應對老人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老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清楚自身的健康狀況,對於泡澡時間及泡澡對其身體的承受力有明確的認知和判斷,在沒有人員陪同的情況下,仍進行洗浴,其對死亡亦存在過錯。

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浴室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