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兩月後發現2歲兒子非親生 法院判女方賠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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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妻子何某疑與他人有染後,貴州男子閔某決定和妻子協議離婚,約定2歲的孩子由自己撫養,並承擔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所有共同債權債務。

然而,離婚兩月後,閔某帶著“越看越不像自己”的孩子去做親子鑒定,結果是排除其為小孩的生物學父親。這讓閔某無法接受,於是將前妻何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雙方共同償還債務31萬餘元,女方支付各項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金16萬餘元。2022年11月,貴州納雍縣法院一審判決,孩子由女方撫養,女方返還男方撫養費1.17萬元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至於閔某提出的債務問題,法院未予以支持。閔某上訴認為,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女方存在欺詐情形,造成自己重大誤解,應對財產重新進行分割處理。

▲閔某何某的離婚協議。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8月31日,上遊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獲悉,閔某上訴後,畢節中院以原審事實不清發回重審,9月1日下午該案將在納雍縣法院重審開庭審理。女方何某在接受上遊新聞記者采訪表示時,她不存在欺詐情形。“直到現在我也不知道孩子生父是誰。”

男子離婚兩個月後發現孩子非親生

當拿到親子鑒定意見書那一刻,時年41歲的閔某說:“晴天霹靂,沒有哪個男人能忍受這些。”自孩子出生兩年來,他換尿布、喂奶粉,沒日沒夜為孩子操心,“到頭來卻是為別人養的娃。”

閔某介紹,2019年2月28日,他與同村的何某辦理結婚登記,何某在2020年5月12日生下一子。2022年1月,他在外打工兩月回到家中後,偶然聽到妻子和其他男人的通話,兩人言語曖昧。有親戚朋友稱妻子行為不檢,於是兩人陷入爭吵。

▲閔某何某的結婚證。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兩個月後的2022年3月11日,閔某向妻子提出離婚。據兩人在納雍縣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顯示,雙方自願解除夫妻關係;婚生子撫養權歸男方,隨同男方生活,女方無需支付撫養費,且擁有探望權;兩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所有共同債權債務由男方負責,與女方無關。協議還確認,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婚姻登記機關不予修改或添加協議。

閔某告訴上遊新聞記者,離婚後兩人還曾帶著孩子去往廣州打工。“在打工期間,她時不時與其他男子微信聊天,對我態度也越來越差。”在這期間,閔某發現2歲的兒子長得越來越不像他。閔某稱,2022年7月兩人回到納雍家中,何某將其微信電話拉黑,他帶著兒子去貴陽做親子鑒定。7月13日,經貴州華艾瑞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排除閔某為小孩的生物學父親。7月17日,閔某讓何某將小孩接走。

“兩年多來,我都是生活在賀某的欺騙當中,我為不是自己親生的孩子,傾注了一個父親應有的感情和心血。”悲憤交加的閔某一紙訴狀將前妻何某起訴至法院,並提出多項訴求。

閔某認為,何某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發生性關係,導致生育不屬於自己的孩子,存在重大過錯,孩子應由何某撫養,自己無需承擔撫養費,同時何某應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閔某告訴記者,在與何某結婚後,兩人曾共同向銀行先後貸款31萬餘元用於生活開支。起訴書顯示,閔某還主張讓何某償還生育期間以及孩子住院治療期間產生的費用14萬餘元,同時要求何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一審法院:女方賠男方1萬元

2022年10月25日,該案在納雍縣法院原一審開庭審理。

何某在庭上辯稱,自己從未發現小孩不是其與何某之子,導致生育不是閔某親生小孩的原因是,閔某經常帶其出去逼迫和朋友喝酒,“放任朋友灌酒,發生此結果完全由男方前述行為導致。”何某要求重新進行親子鑒定,但並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請。

對於閔某提出的各項經濟損失的要求,何某認為,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自己生育期間,還是小孩在住院期間進行的費用支付,支付款項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屬於原告履行其作為丈夫的法定照顧義務。

對於閔某主張的共同承擔債務訴求,何某稱,離婚協議已對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進行了處理,“法律並無離婚後的過錯賠償規定,自己無需承擔債務。”

▲閔某提供的兩人的貸款證明。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一審法院認為,何某在與閔某合法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關係後生育小孩,閔某一直將小孩當成自己親生孩子撫養,而經司法鑒定孩子並非閔某親生,何某亦無相反證據證明,且提出重新鑒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故閔某對小孩自始至終無法定的撫養義務,小孩應當由何某與小孩親生父親自行撫養。在生父身份不明的情況下,被告應當承擔對小孩的全部撫養責任。”

法院認為,何某與他人生子的事實,既違背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原則,又導致閔某履行了其不應當履行的對小孩的撫養義務。“何某行為係對原告財產的一種侵犯,對原告的尊嚴也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

法院認為,對閔某提出的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應予支持。判決書顯示,納雍縣法院根據相應標準判決,認為何某應返還閔某在2020年5月12日至2022年7月17日期間產生的撫養費1.17萬元,並賠償閔某精神撫慰金1萬元。

對於閔某要求何某返還為其支付的生育期間以及小孩住院期間產生的費用等,法院認為,在上述損失產生期間,原告並未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原告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實其上述損失實際全部產生,且即使產生部分損失,也是原告履行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故不予支持。

男子上訴後中院發回重審

對於閔某主張何某應共同償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問題,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納雍縣法院原審隻認定雙方向銀行借貸8萬元,且應根據雙方離婚協議內容,繼續由閔某繼續償還債務。

閔某認為,何某生育期間及小孩住院期間所花費的費用都是因小孩而產生,法院應當判決何某返還在這期間的各項損失。“法院僅認定借8萬元,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和《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提起的離婚財產分割,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情形的,應撤銷離婚協議。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我與何某簽達成離婚協議,是因為誤認為小孩是我的兒子,因此存在重大誤解,並非我真實意願,返回請求重新分割和處理財產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書下達後,閔某提起上訴。他認為法院隻變更離婚協議中的撫養權,而不變更財產分割債務承擔事項“於法無據”。

“簽訂離婚協議時我也不知道孩子不是他(閔某)的,到現在我也不知道孩子生父是誰。”8月31日,何某在電話中告訴記者,導致自己生育此子的原因是,閔某經常帶其出去強迫和朋友喝酒,“後麵發生了什麽我也不知道。”

對於閔某指稱其行為不檢的說法,何某稱自己好交朋友,有異性朋友也正常,而且閔某都認識。

何某稱,自己一個人帶著小孩不容易,願意按照原審判決給付閔某2.17萬元。對於債務問題,何某稱,剛結婚時產生的一筆8萬元的借款已由其父親代為償還,其他貸款自己均不知情,也沒有用到自己身上。“生育期間及住院期間費用都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扶養義務,不應當計算在內。”

閔某提起上訴後,畢節中院以事實不清發回納雍縣法院重審。9月1日下午,該案將在納雍縣法院重新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