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地農村“外嫁女”分不到征地補償款,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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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社交媒體一篇《農村女性自白》的帖子引發關注。發帖人自稱是浙江某地一個村民,卻成為數千萬農村失地婦女中的一個。和來自四川的先生結婚後,她被村裏列為“出嫁女”,連同孩子,一起成了“黑戶”,她也失去了土地權益。



如何看待這篇帖子以及帖子中提到的農村女性土地權?

首先,實際上她不是“黑戶”,她有戶口,享受國家賦予的公民權利,和過去各種原因形成的黑戶,進而沒辦法享受受教育權等各種公民權的人有本質區別。

其次,這本質上是“外嫁女”權益保障問題。這個問題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一直存在到現在,背後的根本問題還是集體經濟收益權分配。

大家都知道,我國實行的是農村集體所有製,這個製度又跟集體經濟的成員權相匹配。在普通地區,這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分配權。在一些發達地區,比如珠三角、長三角,還有一些處在城市郊區的農村,因為有一定的集體收入,村集體可以給集體成員分紅。

一個人他要是在村裏獲得了一定的集體經濟的成員權,就可以分得土地,獲得一定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按照我們國家的風俗習慣,大多數婦女會從夫居,也就是結婚後會遷移戶口,從原來的集體經濟組織裏麵脫離出來,失去原來經濟組織權益,同時獲得新經濟組織權益。如果還是嫁到農村,她就會成為夫家的集體經濟成員,這是一個通行的做法。

如果兩個村子的經濟條件差不多,絕大多數外嫁女也不會爭取相關權益。從夫居的話,一般也會受到夫家的保護,比如夫家會給她分配一些土地或者其他權益。

因此,通常而言,婦女權益不受損害。

但如果娘家有比較好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而夫家集體經濟條件不好,女性結婚雖然是從夫居,但是她一般還會把戶口保留在娘家,甚至有可能定居在娘家農村。

怎麽辦?

很多地方是按照地方性習慣,比如通過村民自治的程序來確認集體經濟成員權。這個成員權認定全國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個村不太一樣,但是通行的做法是會兼顧情理法。

這裏就涉及到地方性的習慣法和國家法律尤其是婦女權益保護法的平衡。

好多地方的集體經濟成員權,是以家庭而不是以個體為單位進行確認的。

一般來講,在外嫁女從夫居的情況下,女性不承擔贍養老人的任務,老年人的財產包括他的成員權和收益,一般都會留給兒子,兒子在村裏享受了某種意義上的“世襲權”,女性在原來娘家享受的權益跟其他家庭成員(比如她的兄弟)相比,不太一樣,這是屬於地方性習慣認可的一個結果。

但是,婦女權益保護法不是以家庭為單位來認定權利的,它某種意義上是個體主義的:隻要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女性,那麽你就應該享受這些權利。具體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以及相應的集體收益分配,她也應該平等地享受相關權益。

村民自治的決議不能跟其他法律(比如婦女權益保護法)相悖,如果該女性在夫家沒有獲得集體經濟成員權,在娘家也不享受集體經濟的相關收益,出現“兩頭空”的現象,一般來講法院會支持她的訴求。

如果她在夫家有集體經濟成員權,但是又想回娘家獲得相關權益,出現所謂的“兩頭占”,那在法律上也不會得到支持。

這些年全國各地都在接進行村集體經濟確權確股,主要就是解決類似的問題。以我為例,我在我老家是沒有成員權的,因為已經確完權了,加上我已經是城市戶口,即便我去申訴,法院也不會支持我。

不過,理論上看很明確,但是在實際的社會運作中,這個過程是非常複雜的。

總結一下:

第一,過去在處理外嫁女的權益問題時,通常會兼顧情理法,解決了大多數婦女權益保護問題。但也確實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個別婦女的權益有可能會受到損害,這是一個事實。

第二,如果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婦女權益,一般情況下,隻要符合婦女權益保護法的要求,法院也會明確支持。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婦女權益不單單跟村民自治有關,還跟家庭內部的權益分配有關,比如征地拆遷,有的地方是按人,有的地方是按戶,有的地方是兩者結合。所以就會出現婦女的權益被自己的兄弟按戶拿走的情況。

這個帖子最後還提到堅決反對《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按照尊重曆史、兼顧現實、程序規範、群眾認可”來確認成員身份。

關於這個,我有不同意見。我覺得這一條是相對合理的,因為每個地方不一樣,肯定要兼顧曆史和村情。如果隻是按照一條線一刀切的話,有可能會產生更大的問題。

歸根結底,這還是一個灰色秩序的問題。依靠法律的一刀切,是沒辦法回應各地的差異化需求的;而依靠完全自治,也是可能製造多數人暴政的問題。

灰色的意思就是,社會存在一定的原則底線,但具體措施上可以有通融,也可以通過討價還價來獲得新秩序。隨著利益格局越來越清晰,灰色的成分會越來越少,規則之治範圍越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