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內向情人轉 200 餘萬,妻子能否主張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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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怎麽也不會想到,自己最親密的枕邊人,能夠豪擲 200 萬,為情人買車買房。曾經的海誓山盟,如今隻剩蘭因絮果。身為原配的曾某該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又可否追回?8 月 22 日,湖南中方縣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



女子曾某於 1991 年與丈夫範某結婚,婚後感情和睦。範某常年在懷化跑業務,經常住在被告梁某上班的酒店,從而結識梁某。

2022 年,曾某驚訝地發現,早在 2012 年,丈夫範某與梁某便秘密發展成了情人關係。2012 年至 2022 年期間,範某更是 " 一擲千金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轉賬、發紅包等方式,給梁某轉賬共計 200 餘萬元,為其買房及用於日常生活開銷。此外,因梁某裝修需要,範某還為其花費數十萬元。忍無可忍的曾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梁某歸還受贈財物。

被告梁某與範某之間的轉賬是否構成贈與合同關係?該贈與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院認為,本案中,範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被告梁某發展為戀人關係,並通過微信、銀行等方式轉賬給被告梁某錢款,被告梁某接受了範某的轉賬,被告梁某與範某之間的轉賬行為構成贈與合同關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在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後取得一致意見,否則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範某向被告梁某轉賬的行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經原告曾某同意,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損害了原告曾某的利益,且夫妻之間互負忠實義務,範某向被告梁某轉賬的行為是基於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有悖公序良俗原則,故該贈與行為無效。

中方縣法院審理認為,第三人範某在與原告曾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梁某存在婚外戀情,在此期間範某向梁某贈與財產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梁某與範某的贈與合同無效,故判決被告梁某返還曾某 2160982 元,駁回原告曾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但應在遵守公序良俗、恪守道德的情況下進行。範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向情人梁某轉賬,該行為違背了《民法典》規定的夫妻間應當互相忠實的原則,有違公序良俗。

"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婚姻的維係需要雙方共同努力。已婚人士應 " 潔身自好 ",切勿一時糊塗出軌他人,斷送美好姻緣;未婚人士在尋找另一半時也應擦亮眼睛,摸清對方背景人品再與其交往,對自己的人生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