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剛轉正卻因性騷擾被辭退,自稱隻是對同事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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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廣電-第1眼、齊魯壹點等媒體報道,前不久,男子小何入職一家公司,擔任供應商經理,但轉正後不久就被辭退。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小何“對多位女同事進行語言或行為騷擾”,並出示了小何在非工作時間疑似騷擾女同事的記錄。小何認為自己剛入職,對同事比較熱情,不存在性騷擾的問題。他有相處五年的女友,對這件事也很詫異。

小何稱“職場騷擾”的說法讓人難以接受

小何告訴記者,8月16日下午,他收到了公司發來的一封電子郵件,名稱為“勞動關係解除通知書”。對於郵件內容,小何表示不能接受。

今年6月,經過層層選拔後,小何和位於重慶市渝北區的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7月5日剛通過了試用期。

小何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回憶起在公司裏和女同事們的相處狀態,他說,因為是新單位,為了盡早地融入,自己對同事們比較熱情,但要說“職場騷擾”,這有點讓人難以接受。

“下班回家時,有同事離地鐵站很遠,七八百米,然後我是開車回家的,我就跟同事說要不要一起,我可以送你們到地鐵站。”小何說,在收到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前,公司並沒有找自己溝通核實過此事,而是直接就作出了這樣的決定。他要求公司提供投訴的女同事的相關信息,以便當麵對質,但是遭到了公司方麵的拒絕。小何表示,他曾私下聯係過一些女同事,但這些女同事都予以了否認。

在記者采訪時,該公司的一位負責人姚先生來到了現場,並主動向記者介紹了情況。據姚先生介紹,公司總共就幾十位女同事,近期反映情況的就有七八位,她們無一例外都將矛頭指向了小何。

在姚先生提供的聊天統計中,確實有不少關於小何在非工作時間疑似騷擾女同事的記錄,有指身體貼太近的,也有打聽對方家庭住址的,但在記錄中,投訴的女同事都使用了匿名。

那麽公司方麵有沒有針對這些情況向小何本人進行過核實呢?對此,姚先生表示,“說實話,我們是第一次處理這種事情,我們沒有把他定性很大的罪名,或者說一些指責,我們把他定性為對大家的工作造成了幹擾,然後以這種方式去和他溝通,也沒有給他安帽子說這個就是某某騷擾。”

記者提出,希望能在不拍攝的前提下和公司的女同事當麵核實情況,但這個要求被公司負責人以保護個人隱私為由拒絕了。

律師認為公司的做法失之偏頗

姚先生承認,公司目前還沒有調取辦公區域的監控,所以小何是否存在身體上的騷擾行為還未可知,但基於多位女同事的感受,公司做出了辭退小何的決定,公司方麵也願意和小何進行溝通協商,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但小何認為,公司這樣的做法已經對他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影響。

“找工作很不容易,這份工作公司麵試了幾十個人,我才通過的,我的領導非常欣賞我,他都沒想到公司通知我被辭退是這個原因。”小何說,自己跟女朋友在一起快5年了,“這個事她也感到很詫異,她知道我的人品和性格,她覺得頂多是我剛入公司要適應環境,可能對大家比較熱情。我要公司給我辭退的補償。關於我名譽受損的問題,公司要出麵公開道歉。”

報道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製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報道稱,職場性騷擾的定性要素可以歸納為5點:一、多發生於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二、行為人與受害人存在同一單位的上下級關係、同事關係;三、行為人實施了騷擾行為,除去常見的使用不恰當的言語和圖文、不必要的肢體接觸等情形,也包括利用職務升遷、業績考核、工作調動、辭退等施壓,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情形;四,該行為有損於受害人人格和尊嚴,受害人持排斥態度;五、該行為對受害人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使其處於受脅迫和羞辱的工作環境中。

報道指出,小何在工作中和女同事之間的相處是否存在職場性騷擾的嫌疑,目前還需要更確鑿的證據。小何希望能當麵對質,獲得申辯的機會。

對此,630法律服務團的杜江湧律師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個人認為公司的這種做法失之偏頗,如果確有證據表明員工對其他同事有騷擾或者不當行為,導致同事投訴,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的,我們可以按公司的相關規定以及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在解除之前應該給予對方申辯的權利,同時聽取雙方的意見,對問題予以核實,也是公司應該盡到的義務。”杜律師說。

杜律師認為,公司如果隻是單方麵聽取一家之言,而沒有對問題進行全麵的了解、核實,這也是對被辭退員工權利的一種侵犯。律師建議,小何可以就此事與單位進行協商,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確認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