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16歲陪酒女跳江身亡,酒店被判擔責15%賠償1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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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6歲女孩刁某在廣東惠州市博羅縣東江大橋跳江身亡。墜江前,刁某曾在博羅縣金宇大酒店KTV陪酒。事發一個月後,此事經媒體曝光後引起外界廣泛關注。隨後,博羅縣金宇大酒店遭連夜查封,警方對酒店讓未成年女孩陪酒一事展開調查,並刑拘多人。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采訪了解到,事後,包括金宇大酒店老板、員工在內的多人被提起公訴。目前,此案的刑事審理情況未對外披露。

刁某的父母起訴博羅縣金宇大酒店以及酒店老板、員工等13人,提出民事索賠30餘萬元。2023年7月,博羅縣法院對這起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博羅縣金宇大酒店組織未成年人刁某從事銷售酒水及陪侍服務,違反了法律規定,且刁某在陪酒後輕生,博羅縣金宇大酒店未盡到管理及審慎注意義務,與刁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但刁某自殺主要是因為其個人原因導致,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遂判處博羅縣金宇大酒店承擔15%合計175952.25元的賠償責任。

利用未成年女孩陪酒,多人被追究刑責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1年3月15日晚,16歲女孩刁某在博羅縣東江大橋跳江身亡。事發後,其家屬報警,但案件一直無進展。

事發一個月後,有媒體曝出,女孩墜江前曾在酒店KTV陪酒並遭客人灌酒,此事迅速引起外界廣泛關注。2021年4月29日晚,博羅縣公安局官方微信公眾號“博羅公安”通報稱,經初步調查,死者刁某在3月15日晚與其男友彭某因感情糾紛發生爭吵,隨後自己乘摩托車前往博羅東江大橋,並向好友發微信語音稱想要輕生,在好友到達現場進行勸阻時刁某從橋上跳下。

多位刁某的朋友當時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墜江前,刁某曾在金宇大酒店KTV陪酒並遭客人灌酒。事發前,金宇大酒店KTV曾利用多位“媽咪”請眾多年輕女孩提供陪酒服務,其中僅未成年女孩就有10多位,年齡最小才14歲。

2021年4月30日,金宇大酒店KTV暫停營業。當晚,博羅警方連夜查封了正在營業中的金宇大酒店。

澎湃新聞注意到,雖備受外界質疑,金宇大酒店一直未對外發聲,未對該事件作出回應,其負責人也未現身。

案發後,澎湃新聞從接近案情的消息人士處獲悉,對於上述事件,當地警方刑事立案,對金宇大酒店疑讓未成年女孩陪酒一事展開調查,並查封金宇大酒店,刑拘多人。

酒店被判承擔15%的民事賠償責任

事後,包括金宇大酒店老板、員工在內的多人被提起公訴。目前,此案的刑事審理情況未對外披露。

在辦案單位的建議下,刁某的父母提起民事訴訟,被告共有14個,即博羅縣金宇大酒店以及酒店老板、員工等13人。

2023年7月,博羅縣法院對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決書載明,據惠州市公安局此前作出的《起訴意見書》,被告鄭某桐、鄭某娟夫婦是博羅縣金宇大酒店的實際控製人,招聘被告張某綱、韋某鋒、王某蓮、劉某、張某華、高某、陳某平、朱某帆、張某、李某娟(在逃)、馬某梅、鄭某忠以及鄭某威等人作為管理人員,組織刁某等十餘名未成年人進行盈利性陪侍,組織農某霜(未成年人)、韋某梅(未成年人)、徐某婷(未成年人)等三十餘人進行賣淫。

博羅縣金宇大酒店從2012年1月至2021年4月29日被查處期間一直存在組織女性陪侍賣淫行為。被告鄭某桐、鄭某娟、張某綱、韋某鋒等人從2017年至今共組織不少於刁某等17名未成年人進行有償陪侍,組織不少於26名賣浮女實施賣淫。組織陪侍賣淫時間自2012年1月至2021年4月,時間持續特別長,賣淫女眾多,非法獲利特別巨大,因陪侍、賣淫行為高回報的特征,大量涉世未深的無知少女(包括未成年人),為追求高物質回報涉足陪侍賣淫行業,成為陪侍、賣淫女,致使這些陪侍、賣淫女前途葬送,嚴重敗壞了當地社會風氣。2021年3月15日晚,未成年人刁某在金宇大酒店陪侍客人超量喝酒後,因與其男朋友彭某發生感情糾紛,在博羅縣東江大橋跳橋死亡,此事件造成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

刁某的父母表示,案發後,涉案的被告未給予被害人家屬一個交代,給受害人家屬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傷害,沒有賠償,也沒有道歉,請求法院判令鄭某桐等13名被告人以及博羅縣金宇大酒店共同賠償他們的經濟損失,以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合計為1076951元為標準,按30%即323085.3元計算被告應當賠償的經濟損失。

澎湃新聞注意到,博羅縣法院委托河源市看守所向被告鄭某桐送達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須知等訴訟文書,鄭某桐未提交書麵答辯及證據;博羅縣法院委托惠州市看守所向被告韋某鋒送達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須知等訴訟文書,韋某鋒未提交書麵答辯及證據;博羅縣法院向鄭某娟、鄭某忠、鄭某威、博羅縣金宇大酒店送達起訴狀、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須知等訴訟文書,此三人及博羅縣金宇大酒店均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法院提交書麵答辯及證據。

博羅縣法院委托惠州市看守所調查時,被告高某、張某華、張某綱、王某蓮、劉某、陳治平、朱某帆、張某經等8人均稱,他們隻是酒店的員工,不應對刁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多人認為,犯罪行為由酒店老板鄭某桐組織,刁某的父母應找酒店以及老板鄭某桐索賠。

博羅縣法院一審認為,公民的生命、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修訂)》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本案中,博羅縣金宇大酒店組織未成年人刁某從事銷售酒水及陪侍服務,違反了法律規定,且刁某在陪酒後輕生,博羅縣金宇大酒店未盡到管理及審慎注意義務。與刁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但刁某自殺主要是因為其個人原因導致,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博羅縣金宇大酒店承擔15%的賠償責任。

博羅縣法院表示,關於被告鄭某桐、鄭某娟等人是否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的問題,原告主張稱鄭某桐、鄭某娟是酒店的實際控製人,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而其餘被告僅是作為博羅縣金宇大酒店的工作人員,其管理行為亦是履行職務行為,與刁某的死亡並沒有必然的直接因果關係,故原告訴請該13名被告承擔共同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博羅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關於刁某死亡後造成原告損失,認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1173015元,由博羅縣金宇大酒店承擔15%計175952.25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博羅金宇大酒店係小微企業,成立於2013年5月,係呂某烽100%持股。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博羅縣金宇大酒店已多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呂某烽也多次被限製高消費。鄭某桐、鄭某娟二人持股多家公司,對惠州金宇實業有限公司100%持股。2023年4月,因未償還銀行借款,鄭某桐、鄭某娟先後兩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且被限製高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