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救到人就掉下去,算見義勇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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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4日晚上,北京懷柔藍天救援隊接到求助,去搜救被困箭扣長城的兩名驢友,搜救3個多小時後,次日(25日)淩晨1點多,隊員劉金藝在往下搜尋時,遭遇岩體坍塌,不幸犧牲,享年32歲。

但過去半年多後,劉金藝的救援行為依然沒被評定“見義勇為”。

昨天,他媽媽在劉金藝生前使用的社交平台發了一段視頻,反映兒子去世半年多後,“見義勇為”遲遲沒被認定。



劉金藝的生日是1991年3月1日,懷柔藍天救援隊在他生日當天在網上發了訃告。



“說我兒子沒救到人就掉下去了,不能算見義勇為”

劉金藝是家裏獨子,兒子去世後,年邁的父母親承受不住,思念兒子,媽媽眼睛哭得曾一度看不見,尿失禁。

劉金藝的媽媽王桂如回憶說,2月24日晚上7點多,兒子接到救援隊電話,飯也沒吃就離開了家,沒想到成了最後一麵。2月25日中午,他們接到救援隊電話,得知兒子不在了。



(圖為劉金藝生前救援時,為被困者包紮傷口)

王桂如說,他們和兒子生前所在的懷柔藍天救援隊找有關部門為兒子申請評定見義勇為,但時至今日,沒得到結果。“民政局一個工作人員之前跟我們說夠不上,我兒子沒救到人就掉下去了,不能算見義勇為。可是我兒子是去救人的過程中犧牲的,怎麽不算呢?”

她發來一段視頻,是隊友拍攝的,“他們當時發現人在下麵,我兒子往下走的時候發生的。”



(隊友拍下的劉金藝參加救援行動視頻截圖,左為劉金藝)

事發後,懷柔藍天救援隊也多次向民政等部門提出評定見義勇為的申請,得到的回複是“努力爭取”,但至今沒有正式書麵回複。

民政:經辦人不在

北京2000年8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2016年11月修訂)規定: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由市和區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辦理,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

根據規定要求,北京的民政部門專門設立了“見義勇為”相關業務部門,組織開展見義勇為認定工作。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同時也歸口民政部門。

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2016年11月修訂)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於2014年6月修正)在關於“見義勇為的確認”中,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可以確認為見義勇為。

劉金藝的行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嗎?

橙柿互動記者昨天和今天聯係懷柔區民政局見義勇為科,工作人員告知經辦人不在,“下鄉了”,並建議聯係區委宣傳部。懷柔區委宣傳部工作人員說,他們主要負責宣傳見義勇為事跡,認定工作應向民政局了解。

認定見義勇為,難在哪裏?

目前,全國各地的見義勇為認定工作,根據各地規定,主管部門各不相同。

全國層麵,見義勇為的評定工作是由中央政法委組織開展。

全國層麵,還有一個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於1993年6月成立,是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聯合發起成立的全國性公益社會團體。公益社會團體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屬於民政部門。

全國各地,像天津、浙江、江蘇、福建、河南等省市,見義勇為的認定工作在公安機關,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公安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在民政部門。

劉金藝的行為是不是見義勇為?

這個問題,記者谘詢各地經辦見義勇為認定工作的有關人士,他們持不同意見。有的地方認為這可以算見義勇為,有的認為不能算。不能確認主要是基於下麵幾種原因考慮。

一位有關人士分析說,劉金藝在救援時,在懸崖上走的時候,懸崖石頭發生坍塌,把人帶落懸崖,是意外。這個“意外”和“不像有人在懸崖邊上,他去拉人時掉下去”性質上,不一樣。一般,懸崖石頭不會發生坍塌的,人站在上麵或走過,不會掉下去。

另一位有關人士分析說,因為劉金藝救援時,是在往下搜尋目標過程中掉落懸崖,此時還沒有真的找到目標,後來,被困的兩人是消防隊員找到的。所以,不屬於發生在真正的救援行為中。

還有一位人士認為,這次的救援行為沒有到“那麽危險的地步”,舉例來說,有人要跳懸崖,救援隊員上前去拉,掉下去了;或有人掉下河裏,有人跳下去救人,沒救上來但自己卻溺水了,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救援出意外是不專業?

現在,全國各地民間救援隊很多。他們參加越來越多的搶險救災、搶救生命行動中,這些民間救援隊成為官方救援力量的有益補充。

一方麵,民間救援隊是公益組織,資金都是自己募集的,一方麵,他們在救援中自身也往往麵臨風險。8月初,房山藍天救援隊兩名隊員王宏春和劉建民在搶險救災行動中落水,不幸犧牲。

現在,民間救援隊的救援任務主要有地震災害救援、山嶽救援、城市搜救(比如幫助尋找走失老人、小孩等)、水域救援等。

還有觀點認為,民間救援隊員犧牲、受傷是因為救援不專業的結果,也因此不能算“見義勇為”。

記者采訪多個民間救援隊,他們不同意這一說法。

浙江一民間救援隊領隊說,他們的隊員都拿過相關專業救援資質,山嶽救援隊員要通過繩索(山地)救援技術等級考評等,水域救援中潛水隊員必須有潛水等級資質,救生艇操作要考操舟證,救援隊還日常組織各種專業訓練,救援隊員還要去考紅十字會的急救證書。

“隻要有救援,就可能麵臨風險”,一資深救援隊員說,“無論我們是搶險救災還是山林搜救,都意味著救援隊麵臨的困難和險情複雜多變,情況緊急。”

“如果要求隊員等考慮周全後才去施救,可能會延誤救援,造成更多損害。”這名資深救援隊員說。

比如劉金藝和隊友們一起去救的兩名被困箭扣長城的驢友,箭扣長城在北京市懷柔區雁棲鎮境內,海拔1141米,屬於未開放的長城,禁止攀爬,但還是有驢友冒險挺進。

這些年在箭扣長城遇難的驢友不少。據曆史報道,不完全統計:2009年至2018年至少遇難6人:2009年,五人攀爬箭扣長城時遭雷擊,其中兩人身亡;2010年,箭扣長城發生至少6次戶外事故,導致一人死亡;2012年,箭扣長城單日發生兩起登山事故,造成一死一傷;2014年,六人攀爬箭扣長城遇險,其中一人遇難;2015年,三名遊客被困箭扣長城懸崖邊,脫水嚴重,無法自行下山……

懷柔藍天救援隊多次去搜救被困人員。

就在劉金藝出事前,今年2月初到中旬,發生了3起驢友被困事件:2月17日,北京懷柔藍天救援隊也去箭扣長城救援,和消防救援隊員在山裏搜救了17個小時,最後找到了一名從懸崖上摔落的女驢友;2月11日,也是箭扣長城,有一個20多歲的年輕小夥去那玩,不幸跌落,當救援隊員們找到他時,已遇難。

從這個角度說,如果劉金藝和隊友們不去搜救,被困人員可能麵臨著生命危險。

沒救到人就不是救人嗎?

“不是接觸到被困人員才是救援”,另一位民間救援隊隊長說,“我們在搜救的整個過程都屬於救援。同樣的,對搜救現場,人被困在山上位置無法確定,整個範圍都是屬於搜救現場,而不是指被困者所站在的地方才算搜救現場。”

這個救援隊曾在山上搜救被困人員時,有隊員滑倒受傷,“那會還沒救到人,但發生在救援過程中,後來,當地公安部門認定是‘見義勇為’”。

救援對象去了明令禁止的地方被困,是不是就不算救援?

浙江一民間救援隊領隊說,他們接到日常遇到較多的是山嶽救援、水域救援,水域救援比如有人落水了;山嶽救援,比如有驢友爬山迷路被困山中,他們接到聯動指令後,出動隊員去救援。“不是說這個河道禁止遊泳有人去遊溺水了,或者這個山不能爬去爬被困了,我們就不去救了,都要去救的。”

律師:加快立法,有一個可操作的認定標準

目前,關於“見義勇為”,因全國尚未立法,所以對什麽是見義勇為行為尚未有明確的法律定義。而各地目前都是按各地出台的《見義勇為管理條例》及《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地方法規開展相關工作。

有的地方,參與反詐的行為也屬於見義勇為。最近,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製定出台《南京市防範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見義勇為專項獎勵辦法》,就是針對在南京市行政區域內積極參與阻止、舉報電信網絡詐騙的公民,按照製止詐騙案件發生、提供涉詐電話卡或銀行卡線索等情節和貢獻大小,由南京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給予100元—5000元不等的獎勵。不過,要指出的是,這個獎勵,不是政府對見義勇為的記功嘉獎。

“不應嚴苛對待見義勇為的認定,對這種正能量行為應該予以褒揚、鼓勵,弘揚”,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主任繆渭川律師認為。

“像民間救援隊去救援,法律術語上稱為‘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民法典》解釋為: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救援隊出發,就表示已經在行動中了”,他認為,民間救援隊的救援是一種公益行為,從他們出發一刻開始就麵臨危險,不能以結果來論,無論是同違法犯罪作鬥爭還是在搶險救災救人過程中,隻要是為了積極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的,都是見義勇為,特別是在搶險救災、救人過程中,不是非要接觸到被救援人員才算,“不是說車子撞過來,把人推開讓車撞到自己才算見義勇為,如果救援隊在救援途中翻車了,隊員受傷去世,我認為也是屬於見義勇為”。

繆律師還說,對見義勇為過於嚴苛,是不符合“弘揚社會正氣,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法律精神的。他呼籲,國家應該盡快立法,對見義勇為做一個統一的認定標準,“標準要定得細,可操作性強”。

浙江人地律師事務所主任唐丹麒認為,不具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公民,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參與搶險、救災、救人,事跡突出的行為,都屬於見義勇為。首先,民間救援隊都是個人自願加入,隊員利用自己的業餘時間去救援,並非受雇用參與救援;再者,參與搜救都是一個持續性的過程,既包括前期的“搜”,也包括後期的“救”,甚至可以說“搜”才是救援行動成功與否的關鍵,因此不可否認前期搜索過程屬於救援行動的一部分。第三,隻要搜救的求援信號或指令達到民間救援隊,可以被視為被救助人已經具有人身安全隨時遭受損害的危險,此時救援隊員已經具備保護他人人身安全的主觀因素,不需要以發現被救助人存在現時的、可見的危險為前提條件。

他建議,“根據條例規定,建議救援隊員家屬可親自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書麵申請,民政部門則需要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書麵回複”。他呼籲,“要加快完善製度工作落實,不要讓英雄流汗流血又流淚”。

“民間”救援並非認定見義勇為的障礙

《北京青年報》8月4日刊登了評論員史洪舉所寫文章《應給予民間救援隊員更多關愛和保障》。

史洪舉提出:褒揚見義勇為重在弘揚和鼓勵人們團結互助、樂於救人、舍身忘我、勇於搶險救災的精神和行為,而非隻注重結果。

民間救援團隊顯然並非對搶險救災負法定義務的警察、消防等官方救援力量,也並非負約定義務的救援力量。其參與搶險救災多數是出於個人愛好、熱心公益等高尚品質使然。“民間”救援並非認定見義勇為的障礙,參與搶險救災的民間救援隊員犧牲,理當認定為見義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