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企業家被帶走調查,親朋花1000萬“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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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穀灘法院安檢口。 受訪者 供圖

因涉及江西原廳官趙海東貪腐案,江西女企業家鞏某被紀委帶走調查。而後,鞏某的閨蜜、男友、前夫等人,四處打聽消息,商量如何撈人,並托付一名“很有能量”的大姐幫忙。

然而,事情發展的結果是:鞏某被取保獲釋,她先是感謝閨蜜,後來又突然反告閨蜜,稱自己被騙取巨額“撈人”費用,南昌警方將鞏某閨蜜黃鑫及被托付“撈人”的大姐倪躍洋抓獲。

近日,這起江西廳官貪腐案背後的“案外案”,在南昌紅穀灘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稱,被告人倪躍洋對外謊稱與中央領導沾親帶故,虛構其能夠找領導幫忙,騙取鞏某“運作費”550萬元,而黃鑫在幫鞏某親朋與倪躍洋聯係的過程中,虛構倪躍洋要價1000萬元的事實,從中騙取鞏某460萬元。

但在法庭上,被列為第一被告人的倪躍洋拒絕認罪,堅稱指控中的550萬元是向其公司買酒的購酒款,她也從未幫忙撈人;作為第二被告人的黃鑫,則稱自己找倪躍洋動用關係幫忙撈人,是真心想把閨蜜撈出來,無任何騙錢意圖。

澎湃新聞注意到,圍繞這起“撈人案”,多名企業家牽涉其中,該事件在法律邊界意識、經營風險意識方麵為企業家們敲響警鍾。不過,因為兩名被告人否認詐騙,各方說法矛盾,且與案件相關的諸多信息不明,讓案件的真相顯得撲朔迷離。

澎湃新聞從法院獲悉,該案經過三次共7天庭審,已於8月9日審理完畢。

黃鑫的辯護人稱,雖經7天庭審,但案件仍存在較多謎團,也浮現了一些線索,建議法院移送有關部門繼續深挖,查明真相。

閨蜜、朋友圈與撈人行動

起訴書顯示,該案的第一被告人倪躍洋,是遼寧通銀沐洋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據公開資料,倪躍洋還是新三板上市公司通銀股份的董事長,其名下有北京、遼寧、貴州等多家公司。第二被告人黃鑫則從事金融、教育投資,是遼寧、北京、天津等地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坐擁上億資產。

兩名女性企業家為何陷入遠在千裏之外的江西南昌“撈人案”,並被指控詐騙被撈者數百萬元?案件可以追溯到兩年前。

2021年9月8日,位於南昌經開區的一家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的公司董事長鞏某被江西省紀委監委帶走調查。不到一個月,10月7日,江西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贛江新區經開組團黨工委書記,贛江新區臨空組團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南昌經開區黨工委原書記,南昌臨空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趙海東(副廳級)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相關證據顯示,鞏某正是因趙海東案被抓。據法庭出示的鞏某證言:她之所以被省紀委調查,一是涉及給趙海東行賄,二是涉及經開區人力資源產業園信息化項目串通投標問題。

鞏某被帶走調查,在她的朋友圈裏激起了漣漪。關心鞏某的人中,有閨蜜黃鑫、男友林某及前夫吳某等人,他們四處打聽鞏某到底因何被抓。在這些人中,黃鑫、鞏某、林某三人是2018年就讀長江商學院EMBA時的同班同學。他們本是在各自領域較為成功的中青年企業家,因為同讀長江商學院而成為朋友,黃鑫與鞏某的關係“像親姐妹一樣”。鞏某被抓,黃鑫第一時間從沈陽飛到南昌,看望、安慰鞏某的父母。

此後,黃鑫多方找人打探鞏某案相關消息,均無回音,便找到其前夫張某的生意合作夥伴倪躍洋幫忙“撈人”。他們聽說倪躍洋很有能量,是中紀委某領導的親戚,大家都尊稱她為“大姐”。

2021年9月26日,鞏某公司副總、同時也是其前夫的吳某從南昌飛往沈陽,在張某引薦下與“大姐”見麵,商談幫忙“撈人”事宜。吳某提供的其與倪躍洋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9月27 日,吳某給倪躍洋發去鞏某的姓名及身份證號,倪躍洋詢問吳某“地點哪個區”“辦案單位”,吳某回複了三條信息:“九江市柴桑區公安局刑偵大隊”“我們是住在南昌市紅穀灘區”“涉嫌南昌昌北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事情”。倪躍洋回複:收到。

但對於吳某與倪躍洋的這次會麵的詳細內容,雙方事後的說法不一。

在場的吳某、張某表示,當天倪躍洋答應幫忙,並談了費用為400萬元。而倪躍洋否認會麵中談過辦事費用為400萬,她表示自己隻是幫吳某介紹了一個律師,從來沒有答應幫忙“撈人”,自己也沒有能力辦。

而據黃鑫的交代,吳某得到消息稱鞏某轉到公安了,以為事不大很快就能出來,想先拖一拖看,不行再找倪躍洋幫忙,這讓倪躍洋很不高興,還拉黑了吳某。因此黃鑫不得不從中周旋,還自掏腰包買了一個LV的包送給倪躍洋,但倪躍洋反饋鞏某的事比較棘手,黃鑫同意將撈人費用提高到了600萬元。

黃鑫還供述稱,她對“大姐”倪躍洋的能耐深信不疑,原因有好幾個:一是和倪躍洋的接觸中,倪躍洋稱中紀委某領導是她的姨父;二是在找倪躍洋幫忙撈人前一兩個月,倪躍洋因為賣假茅台被抓,但第二天就被放出來了。另外,倪躍洋對她說,已經求“領導”想辦法去了,還給她看了轉發給“領導”的相關信息;沒幾天,倪躍洋就反饋說鞏某被紀委帶走主要是因為四個問題:行賄、男女關係、洗錢、招投標的合同造假。

黃鑫在供述中稱,這些信息很準,她更加確信“大姐有關係”。

感謝費、被拒絕的股權與購酒合同

黃鑫向林某、吳某傳達了需要600萬元的“辦事費用”後,轉賬記錄顯示:2021年10月12日、15日,鞏某男友林某通過他人賬號分兩次轉600萬元到黃鑫指定的銀行賬戶,這筆費用隨後又轉到黃鑫賬上。對此,黃鑫解釋稱,這600萬元是“保證金”,直接打給倪躍洋擔心事沒辦成要不回,放在第三方她又不放心,於是轉到了自己賬上保管。直至案發,這600萬元沒有歸還。

爾後,10月26日,黃鑫曾轉給倪躍洋40萬元。12月5日、6日及8日,黃鑫又先後三次給倪躍洋銀行賬戶分別匯款20萬、30萬、100萬,共計150萬元。黃鑫在供述中表示,上述共190萬元都備注了“買酒款”,實際上是為了請倪躍洋辦事的費用。她當時被告知,“鞏某的事已經辦好了,鞏某快出來了。”

幾天後,12月9日,鞏某“果然”被釋放了,是以取保候審的名義。

黃鑫聞訊,立即從遼寧飛往南昌,與鞏某見麵。庭審中出示的證據顯示,黃鑫確信是倪躍洋的幫忙起到了作用。鞏某也非常感謝黃鑫,拿出一份打印好的股權轉讓協議,表示要把自己名下一家公司價值幾百萬的40%股權送給黃鑫,黃鑫隻需簽上自己的名字即可,黃鑫拒絕了,她稱,“我要了不就跟大姐一樣了嗎?”

隨後,鞏某又從公司賬戶轉了100萬元給黃鑫,黃鑫拒收,原路退回。一周後,鞏又轉給黃鑫50萬元,一是還掉黃鑫墊給倪躍洋的40萬元辦事費用,二是多出的10萬元感謝黃鑫的辛苦和來回奔波的路費。

材料顯示,鞏某給黃鑫提供的倪躍洋遼寧通銀沐洋酒業有限公司賬戶,轉去360萬元。倪在收到轉款後,安排員工給鞏郵寄回三份總價360萬元的銷售合同,並開具了一張45萬元麵額的發票,還給鞏某郵寄了22箱“全家福A8”白酒(每箱6瓶,每瓶進價82元,市場價198元),價值2萬餘元。

購酒合同上,隻標有商品名稱“白酒”及金額,白酒的規格、數量、含稅單位等欄目中是空白。貨物的實際價值與總金額相差較大,即便是倪躍洋公司的員工,在接受公安詢問時,也覺得這樣的合同不正常。

檢方出示的鞏某筆錄稱,之所以簽購酒合同,就是為了規避風險,“從表麵上看就是我名下的三家公司從大姐的酒行買酒,目的也是想把我轉給大姐的360萬元洗白。”

而倪躍洋在案發後,完全否認了上述說法,稱:其收到黃鑫和鞏某打款的總計550萬元“買酒款”就是從她公司買酒的錢,當時隻發了一部分的貨,“等2022年茅台生肖酒出來,我就會發貨。”

如果沒有後來的質疑,一切看起來皆大歡喜。事情的結果最終出乎參與“撈人”者的意料:鞏某獲取保一個多月後,於2022年1月24日、25日,分別向江西省紀監委連寫了兩份“交代材料”,講述了“撈人”一事。江西省紀監委審查認為,鞏某的取保獲釋與黃鑫通過重要關係“撈人”無關,於是將涉嫌詐騙的線索移交給公安機關。1月27日,南昌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次日遠赴遼寧省沈陽將黃鑫抓獲,十天後,又將倪躍洋抓獲。

2022年7月8日,南昌市紅穀灘區人民檢察院將案件起訴到法院。檢方指控:被告人倪躍洋對外謊稱與多位中央領導沾親帶故,虛構其能夠找領導幫忙,以運作費的名義騙取鞏某550萬元,而黃鑫在幫鞏某親朋與倪躍洋聯係過程中,虛構倪躍洋要價1000萬元的事實,從中騙取鞏某460萬元(其中10萬元係鞏某給黃鑫的感謝費)。同時,倪躍洋因其在沈陽涉嫌銷售假冒“貴州茅台”白酒,被指控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零口供”、訊問錄像與未知的謎團

法庭出示的案件材料顯示,被抓之後,第一被告人倪躍洋拒絕認罪。接受警方8次訊問,倪躍洋為“零口供”。

在法庭上,倪躍洋表示,自己從來沒有接受“撈人”的請托,也不是什麽中紀委某領導的親戚,更沒有托人打聽消息,此外,她從來不認識鞏某,黃鑫與鞏某轉入其賬戶的550萬元,都是向她公司買酒的錢。其辯護人也認為,購酒合同是真實的,是正常的交易行為,倪躍洋還發了貨,有的酒沒有來得及交付,其沒有詐騙行為。

作為第二被告人的黃鑫說,自己因為“愚蠢的仗義”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但堅稱自己不是詐騙,是真心想把閨蜜撈出來,無任何騙錢意圖。“(筆錄中)我被打造成了一個因為炒股虧錢沒錢的人設,所以有了想借撈人騙錢的動機,這是不真實的。事實上,我賬上資金總共有一億多,家裏有(價值)4000萬的別墅和十幾輛豪車,我為何要冒這麽大的風險去騙一輛車的錢?”

在庭審中,黃鑫的辯護人稱,筆錄中記錄的內容和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同錄顯示,訊問的警察有威脅、誘供及疲勞審訊的情節,要求當庭播放同步錄音錄像進行比對。但該請求被法庭駁回,辯護人當庭朗讀了筆錄中與同錄差異較大的表述。比如,在第一次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中,黃鑫就表述了轉入其賬戶的600萬元是“保證金”,事辦不成要退的,而筆錄卻沒有如實記錄。此外,控方隻舉證了對黃鑫不利的訊問筆錄,而對黃鑫有利的筆錄不予舉證。黃鑫稱,一份在看守所做的筆錄,因為記錄的不是她所要表達的意思,她在筆錄上進行了很多修改,但是,這份筆錄不見了,懷疑被替換,辯護人遂請求法庭調取。

“黃鑫構不構成詐騙,有一個前提,即‘大姐’構不構成詐騙。如果大姐的身份即所謂中紀委某領導的親屬關係是假的,黃鑫就是第一個被騙的;如果是真的,則可能有內鬼透出了消息,這也不叫詐騙,是真辦事,雖然是並不光彩的‘司法掮客’的角色。”黃鑫的辯護人表示,黃鑫並未虛構托人撈人的基礎事實,不構成詐騙罪。

庭審中,黃鑫的辯護人表示不解,如果鞏某覺得被騙,她為什麽既不找黃鑫要錢,也不找參與“撈人”的幾名同學協商,突然到了並不負責偵辦詐騙案件的省紀委去“交代”?更為重要的是,此案仍有多個未解之謎,比如,“大姐”到底有沒有找人,找了什麽人?本案缺失了一個關鍵證據,即“大姐”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是否真存在跟所謂“領導”的聊天記錄?黃鑫轉給“大姐”150萬元沒幾天,鞏某果然就出來了?那些被認為很準確的消息是通過什麽渠道出來的?到底有沒有內鬼?鞏某為什麽要給一家千裏之外、老板涉嫌賣假酒的公司轉去巨資“買酒”?重重疑點,讓案件真相仍然撲朔迷離。

南昌市紅穀灘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三次共7天庭審,已於8月9日審理完畢。黃鑫的辯護人建議,雖經7天庭審,但案件仍存在太多謎團,也浮現了一些線索,建議法院移送有關部門繼續深挖,查明真相。

澎湃新聞注意到,早在2022年3月趙海東即被宣布“雙開”。官方通報列舉了趙海東多宗“罪”:把權力當資本,利用工程項目等資源大搞利益輸送和政治投機,通過商人掮客跑官要官;生活糜爛毫無廉恥,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大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公權私用,大肆插手工程項目和融資平台資金使用,通過特定關係人代持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公開信息顯示,2022年5月,趙海東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宜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但該案是否開庭審理及作出判決、趙海東涉案金額及與鞏某相關案情,至今尚未見公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