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連發八文舉報村幹部後被告誹謗:終審獲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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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村民舉報村幹部違法被告誹謗”一案有了新進展,被告人黃忠華二審獲刑半年。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黃忠華已於今年7月13日被當地公安機關帶走。

此前,因多次舉報無果,廣西百色田林縣村民黃忠華在天涯論壇上連發8篇實名舉報文章,文章涉及當地村幹部涉嫌侵吞集體及村民補償款、違法分配補償款、非法簽訂開發荒山種植協議等多項不法行為,涉及金額達數百萬元之多。

2021年9月,文章中提及的原田林縣那比鄉那臘村民委員會黨支部書記譚某兵、村民委員會主任農某輝以誹謗罪對黃忠華提起刑事自訴。在一審裁定黃忠華構成誹謗罪的證據不足後,今年3月28日,田林縣人民法院作出重審判決:以誹謗罪判處黃忠華有期徒刑6個月。此後,黃忠華提出上訴。

黃忠華此前受訪時曾說,第一次開庭前審判員曾主持雙方協商調解,條件是讓他賠償原告5萬元,並登報道歉,但遭到黃忠華的拒絕。



↑田林縣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記者獲取的田林縣人民法院7月13日下達的刑事裁定書顯示,經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對黃忠華執行六個月有期徒刑,由田林縣公安局依法將被告人黃忠華送交看守所或監獄執行刑罰。

村民稱村幹部涉嫌多項違法

連發8篇文章實名舉報

涉事雙方的矛盾由來已久。

2017年,百色市田林縣那比鄉舊州至那臘二級公路(下稱田那路)建設之時,雙方便因征用的集體土地及個人林地或耕地補償款產生芥蒂。黃忠華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當年建設征地時,在其他村民沒有到場參加的情況下,那臘村部分幹部私下勾結,將修路時征用的從渭依大溝至渭文大溝沿江岸一帶的集體公益林麵積劃到陸某昌等人的戶頭。

2019年4月,經相關部門調查核實,譚某兵、農某輝因違規為村民陸某昌等人辦理發放侵占的那臘、頂項兩屯集體土地補償款38萬餘元,被田林縣紀委監委立案調查。同年9月,譚某兵、農某輝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此外,黃忠華稱,自己在實際了解中發現,譚某兵、農某輝在擔任村幹部期間還涉嫌其他多項違法行為。在掌握相關證據後,黃忠華多次向鄉、縣、市、自治區各級紀檢部門舉報,但並未取得實質性調查處理結果。

2021年1月13日至25日,黃忠華在天涯社區連續發布《廣西田林縣那臘村人民與腐敗分子掰手腕四年》《廣西田林縣那臘村幹部腐敗橫行》等8篇實名舉報文章。舉報文章發布後,在網上引起一定的關注。

2021年2月,那臘村村支書、村委會主任換屆,譚某兵、農某輝不再擔任村幹部。2021年3月,廣西紀檢監察網發布了《田林縣嚴查向危房改造資金“伸黑手”問題》,其中寫道:近日,田林縣紀委常委、監委委員楊秀珍在走訪群眾時,接到村民反映個人危房改造款未領齊全的問題,經查,那臘村時任黨支部書記譚某兵一直未將這筆危房改造補助款轉給這兩位村民,而是用於自己家庭平時生活開支,最終譚某兵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所侵吞的危房改造補助資金9000元全部退回給兩位申請人。



↑2021年3月,廣西紀檢監察網發布了《田林縣嚴查向危房改造資金“伸黑手”問題》

一審裁定駁回前村幹部起訴

法院:黃忠華構成誹謗罪的證據不足

除上述反映譚某兵、農某輝違規辦理發放侵占的集體土地補償款以外,在舉報文章一中,黃忠華還檢舉譚某兵、農某輝等村幹部在電站庫區征地、二級公路建設征地、爛挖河砂、毀林燒炭、退耕還林和造林補助、低保和危改補助、集體林地出租、一事一議項目實施等事項中,存在一係列嚴重違法問題。

在舉報文章二中,提到譚某兵涉嫌侵吞那比電站庫區新建公路征用30多戶群眾的林地補償款14萬餘元;舉報文章三提到譚某兵涉嫌侵吞那臘、頂項兩屯集體的那比電站庫區淹沒那臘至那比原農村公路補償款14萬餘元;舉報文章四提到譚某兵涉嫌冒名韋某珠謀取那臘、頂項兩屯集體那比電站庫區征地38畝補償款25萬餘元;

舉報文章五提到譚某兵及其弟譚某昌涉嫌在珠江源頭私采濫挖河砂牟取百萬巨額私利;舉報文章六提到譚某兵涉嫌毀林燒炭毀林達上萬立方,牟取上百萬私利;舉報文章七提到譚某兵涉嫌非法截留黃某兵等30多戶群眾上百萬元征地補償款;舉報文章八提到農某輝等人涉嫌聯合外地人以合同欺詐方式謀取那臘、頂項兩屯集體在那比電站庫區征地120萬元補償款。

2021年9月,譚某兵和農某輝以誹謗罪對黃忠華提起刑事自訴。譚某兵、農某輝及其訴訟代理人稱,文章發布以來截至2021年7月20日,文章一、五、六、七、八點擊量分別為12萬餘、9萬餘、18萬餘、11萬餘、15萬餘次,文章二、三、四點擊量均不足300次,請求法院追究被告人黃忠華誹謗罪的刑事責任,責令被告人消除誹謗文章給自訴人造成的惡劣影響,並提供了相應的公證書。

黃忠華及其辯護人則認為,其是受村裏62位村民的委托代為舉報自訴人的,本案的被告人主體資格不適格。其次,他認為第五篇以後點擊量劇增可能是“水軍”所為。黃忠華提出,被告人作為群眾代表有權通過網絡的方式監督、舉報違法違紀的行為,且所舉報的內容部分屬實,還有一部分正在調查,自訴人也沒有被周邊或不認識的人施加不利後果,沒有危害後果的體現,因此不符合誹謗罪的構成。其提供了有群眾簽字的要求查處問題人員的書麵要求一份、田林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的《關於黃忠華舉報材料的調查情況反饋》、田林縣人民檢察院的《對舉報材料線索核查處理情況答複函》。

2022年3月16日,田林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黃忠華第一篇文章經調查發現,反映的自訴人譚某兵、農某輝存在任職期間違規分配征地補償款資金的問題,不屬於捏造事實。第二篇、第三篇、第四篇文章反映的問題,其點擊量分別為214次、238次、144次,點擊數不足以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第五篇、第六篇文章,文章內容已如實地反映調查機關認定的事實,被告人在文章中隻是對調查機關的調查結果不滿,提出質疑,這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第七、八篇文章涉及到的村幹部涉嫌截留群眾征地補償款、牟取集體征地補償款等行為雖與事實有出入,但這些問題均是客觀存在的。



↑2022年3月16日,田林縣人民法院一審駁回譚某兵、農某輝的起訴

最終,田林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構成誹謗罪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自訴人譚某兵、農某輝對黃忠華的起訴。

發回重審後改判

村民因誹謗罪獲刑6個月

之後,譚某兵和農某輝以一審裁定錯誤、訴訟程序不合理為由,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2年7月,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存在違反訴訟程序,裁定發回田林縣人民法院重審。自訴人和被告人分別提供了新的證據。對於為何會被認定程序有問題,黃忠華代理律師表示,自訴人認為法院未主動幫助調查相關證據。

2023年3月,田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重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黃忠華在網上發布了8篇文章中,有3篇不屬於捏造事實,其中包括:

第一篇文章反映的問題,經核查自訴人譚某兵、農某輝存在違規分配征地補償款資金,其二人在任職期間履職不當,不屬於捏造事實。

第五篇文章是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田林縣人民政府網公布的信息,即那臘河洞巴電站溢洪出口出現的采挖河石、砂現象,係譚某兵及其弟弟譚某昌在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進行采挖,不屬於捏造事實。

第六篇文章內容已如實反映調查機關認定譚某兵沒有參與私采濫挖河沙以及毀林燒炭牟取上百萬巨額私利,黃忠華在文章中隻是對調查機關的調查結果不滿,文章針對的對象是調查機關,不屬於捏造事實損害自訴人名譽。

除了這3篇文章外,一審法院重審判決認為,黃忠華發布的其他5篇文章所反映的問題與事實明顯不符,屬於捏造的事實。其中,第二篇舉報文章反映的那比電站庫區新建公路征用30多戶群眾30.55畝林地補償款14萬餘元,經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反饋,相關補償款已全部發放;第三篇舉報文章反映的那臘、頂項兩屯集體的那比電站庫淹沒那臘至那比原農村公路補償款14萬餘元,用於兩屯集體事項已全部支出。第四篇、第七篇、第八篇文章,也都屬於捏造的事實。



↑2023年3月28日,一審法院重審認為黃忠華構成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院稱,黃忠華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捏造自訴人侵占他人補償款的事實,並在網絡上散布誹謗他人的文章五篇,文章累計點擊264675次,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構成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村民已被公安機關帶走

收到重審判決結果後,黃忠華表示不解。隨後,他向百色市中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一審第一次審理中,法院認為文章七、八被認為是“雖與事實有出入,但這些問題均是客觀存在的,不是憑空捏造、虛構的,應當與捏造事實加以區別”。而在一審法院重審判決結果中,法院稱第七篇文章反映譚某兵截留黃某兵等30多戶群眾上百萬征地補償款四年之久的違法問題失實。第八篇文章反映農某輝等人聯合他人更改地類、以合同欺詐方式謀取那臘、頂項兩屯集體在那比電站庫區征地補償款120萬元未得逞的違法問題失實。

黃忠華此前受訪時曾透露,第一次開庭前審判員曾主持雙方協商調解,條件是讓他賠償原告5萬元,並登報道歉,但遭到黃忠華的拒絕。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黃忠華已於今年7月13日被田林縣公安局帶走。記者獲取的田林縣人民法院7月13日下達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該院以被告人黃忠華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經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由田林縣公安局依法將黃忠華送交看守所或監獄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