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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焦點新聞 » 孕婦被猥褻毆打後反抗,算哪門子的“互毆”?

孕婦被猥褻毆打後反抗,算哪門子的“互毆”?

文章來源: 亮見 於 2023-05-22 14:02:53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次數


01

這兩天,在微博上看到一個新聞,說一個孕婦被人猥褻毆打,孕婦還手後,卻被警察認定為互毆。

因為太匪夷所思,且不是權威媒體發布,我以為這又是沒頭沒尾的胡編亂造。

誰知道,我今天搜了一下,才發現這TM竟然是真的!

《環球網》和《極目新聞》都有報道。

根據當事人敘述,以及媒體報道,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5月5日,曹女士在珠海一家酒店辦理入住時,被一名陌生男子猥褻毆打致傷。經醫院診斷,曹女士左耳中重度神經性聾,腹中胎兒也可能不保。

我在網上搜到的當事人的敘述,她說聽到警察一直說是“互毆”時,她直接氣暈了。

上麵的敘述,隻是當事人的一麵之詞,是不是互毆,看過監控視頻就一目了然。

而就在事情發生後半個多月,昨天,珠海市才姍姍來遲,發布通報,宣布毆打孕婦致耳聾男子已被刑拘。

而這個通報,並沒有否認之前的“互毆”認定。

02

有幾個點值得說一下。

第一,孕婦報警後,男子還繼續猥褻並毆打。

一開始,曹女士在酒店大堂休息區等待辦理入住,謝某向她索要香煙,被拒後,就開始辱罵她,拿煙盒砸她。

然後,曹女士去前台辦理房卡,但謝某還繼續罵,並不斷逼近且不斷推搡,於是曹女士報警。

可曹女士報警後回到前台,謝某又走到她身邊,用右手擊打她的頭部,並持續追擊。

曹女士被酒店工作人員帶出酒店大堂外,並再次報警,謝某也跟出去,並突然從身後掏曹女士的下體,搶手機,襲胸。

隨後,曹女士進了酒店大堂,但謝某還是不依不饒,持續追擊,在大堂內又多次推搡毆打曹女士。

從大堂休息區到前台,再從酒店大堂外到酒店大堂,且在報警後,還繼續糾纏、猥褻並毆打;警察來了後,謝某還在持續辱罵並拒絕上警車。

簡直無法無天!

第二,**謝某對曹女士造成的傷害有點嚴重。**

這不隻是單純的騷擾和猥褻,而是嚴重的故意傷害。

據曹女士說,事發後,“我當時耳朵流了血,渾身都疼,人都是暈乎乎的。”

醫院疾病證明書顯示,曹女士左耳外傷、左耳中重度感音神經性聾,建議住院治療。

曹女士已經懷孕6周,因身體不舒服,這段時間一直在吃保胎藥。醫生告訴她,目前胎兒和耳朵隻能二選一,要孩子就不能醫治耳朵。

而據曹女士的男朋友說:“醫生說,治耳朵也不一定能治得好。”

**第三,警察兩次認定“互毆”。**

事發當天,在派出所錄口供時,一名民警告訴她初步認定兩人是互毆,要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天上午,曹女士再去派出所處理此事,警察又告訴她是互毆。曹女士又氣又委屈,情緒激動之下暈倒了,派出所喊120將她送到了醫院。

第一天匆忙之下不了解情況,初步認定“互毆”,還有說辭。可都第二天還認定“互毆”,怎麽著都說不過去了。

第四,半個月了毫無進展。

這件事事發5月5日,第二天,曹女士就要求打人者謝某賠償醫療費用,好笑的是,警方表示謝某的女兒女婿都不管他,打人者身上也沒有錢。

更好笑的是,後來,是警方提出由謝某賠償1萬元,先給4000元,但謝某連4000元都拿不出來。

耍完流氓耍無賴,世界之大啥樣人都有,倒也不奇怪。可問題在於,似乎警察對這樣的流氓和無賴毫無辦法。曹女士直到昨天,也沒有得到打人者的賠償和道歉。

也是直到昨天,在《極目新聞》曝光出來後,珠海警方才宣布,猥褻毆打孕婦男子被刑拘。

那是不是說,之前的半個月,猥褻、毆打、耍無賴的謝某,根本沒有受到任何懲罰?

還是不是說,如果沒有媒體的曝光,這件事就以“互毆”為結論,不了了之了?難道以後隻能靠曝光+熱搜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嗎?

03

被辱罵,被猥褻,被掏下體,被摸胸,被毆打,而且是被毆打到耳聾,人家女生隻是還下手,結果就被定為“互毆”!

那是不是隻有任這個老流氓辱罵、猥褻、摸胸、掏下體、毆打,不能表示不悅,不能還嘴,不能還手,任其肆意妄為,才不算“互毆”?

這是什麽邏輯?這是什麽法律?

警察把被猥褻被毆打的孕婦還手定性為“互毆”,是要傳遞這樣的信號嗎?

羅翔在解讀高鐵掌摑事件時說:

正當防衛和互毆最核心的區別是:前者是“正”對“不正”,而後者是“不正”對“不正”。隻有“不正”對“不正”,才是互毆,才能各打五十大板。如果是“正”對“不正”,那麽對“正”是不能輕處罰的。

如果上次高鐵掌摑事件,還有爭議的話,那麽這次,打人者不依不饒地騷擾、辱罵、猥褻孕婦,就算不懂法律,用最樸素的情感判斷,也知道這種情況下還手,跟“互毆”根本不沾邊!

可我們的警察就是認定“互毆”,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的二次傷害,還是對法治精神的公然踐踏。

04

官方機構的言行,可能是出於一兩個人的意誌,但它代表的,卻是一個係統的形象,造成的也是全社會的係統性的影響。

網友認定曹女士“互毆”,和警察認定曹女士“互毆”,其性質和影響力,是天壤之別的。這個“互毆”認定,沒有人會認為那是一兩個警察的決定,而是整個係統的問題。

正如網友所說:用到你的時候說一句母親偉大,碰到事了又不關心孕婦了。

看到新聞說,剛過去的520,雖是高峰日,但結婚登記數據,較去年仍大幅降低。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孕婦還手被認定為互毆,怕不是嫌領證的人太多,趁機做個避孕廣告?

如今,猥褻毆打孕婦男子被刑拘,是罪有應得;那當初認定“互毆”的警察,造成那麽大的惡劣影響,是不是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我知道,這不過是癡人說夢。這件事能掀起浪花,都已經是費盡九牛二虎之力了,最後能得到公正處理,不知道何年何月呢,還要啥自行車?

可我還是希望,做出最初錯誤判決的警察,能夠得到處罰,以儆效尤。

最後,可能會有人說,別把話說這麽滿,還是“讓子彈飛一會,萬一反轉了呢?”

輿論場上,隻聽一方的聲音,當然可能反轉。可官方不是弱勢群體,他們有的是發聲渠道,而且在這件事裏,官方已經發了“情況通報”,如果當事人和媒體的說法有任何不實之處,官方都應該及時地解釋清楚。

信不信那是大眾的事,有發聲的機會和渠道,卻不對已有的說法做出更正,就是默認。如果以後再有反轉,對社會的信任造成傷害,責任都要算在官方的沉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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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被猥褻毆打後反抗,算哪門子的“互毆”?

亮見 2023-05-22 14:02:53


01

這兩天,在微博上看到一個新聞,說一個孕婦被人猥褻毆打,孕婦還手後,卻被警察認定為互毆。

因為太匪夷所思,且不是權威媒體發布,我以為這又是沒頭沒尾的胡編亂造。

誰知道,我今天搜了一下,才發現這TM竟然是真的!

《環球網》和《極目新聞》都有報道。

根據當事人敘述,以及媒體報道,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5月5日,曹女士在珠海一家酒店辦理入住時,被一名陌生男子猥褻毆打致傷。經醫院診斷,曹女士左耳中重度神經性聾,腹中胎兒也可能不保。

我在網上搜到的當事人的敘述,她說聽到警察一直說是“互毆”時,她直接氣暈了。

上麵的敘述,隻是當事人的一麵之詞,是不是互毆,看過監控視頻就一目了然。

而就在事情發生後半個多月,昨天,珠海市才姍姍來遲,發布通報,宣布毆打孕婦致耳聾男子已被刑拘。

而這個通報,並沒有否認之前的“互毆”認定。

02

有幾個點值得說一下。

第一,孕婦報警後,男子還繼續猥褻並毆打。

一開始,曹女士在酒店大堂休息區等待辦理入住,謝某向她索要香煙,被拒後,就開始辱罵她,拿煙盒砸她。

然後,曹女士去前台辦理房卡,但謝某還繼續罵,並不斷逼近且不斷推搡,於是曹女士報警。

可曹女士報警後回到前台,謝某又走到她身邊,用右手擊打她的頭部,並持續追擊。

曹女士被酒店工作人員帶出酒店大堂外,並再次報警,謝某也跟出去,並突然從身後掏曹女士的下體,搶手機,襲胸。

隨後,曹女士進了酒店大堂,但謝某還是不依不饒,持續追擊,在大堂內又多次推搡毆打曹女士。

從大堂休息區到前台,再從酒店大堂外到酒店大堂,且在報警後,還繼續糾纏、猥褻並毆打;警察來了後,謝某還在持續辱罵並拒絕上警車。

簡直無法無天!

第二,**謝某對曹女士造成的傷害有點嚴重。**

這不隻是單純的騷擾和猥褻,而是嚴重的故意傷害。

據曹女士說,事發後,“我當時耳朵流了血,渾身都疼,人都是暈乎乎的。”

醫院疾病證明書顯示,曹女士左耳外傷、左耳中重度感音神經性聾,建議住院治療。

曹女士已經懷孕6周,因身體不舒服,這段時間一直在吃保胎藥。醫生告訴她,目前胎兒和耳朵隻能二選一,要孩子就不能醫治耳朵。

而據曹女士的男朋友說:“醫生說,治耳朵也不一定能治得好。”

**第三,警察兩次認定“互毆”。**

事發當天,在派出所錄口供時,一名民警告訴她初步認定兩人是互毆,要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天上午,曹女士再去派出所處理此事,警察又告訴她是互毆。曹女士又氣又委屈,情緒激動之下暈倒了,派出所喊120將她送到了醫院。

第一天匆忙之下不了解情況,初步認定“互毆”,還有說辭。可都第二天還認定“互毆”,怎麽著都說不過去了。

第四,半個月了毫無進展。

這件事事發5月5日,第二天,曹女士就要求打人者謝某賠償醫療費用,好笑的是,警方表示謝某的女兒女婿都不管他,打人者身上也沒有錢。

更好笑的是,後來,是警方提出由謝某賠償1萬元,先給4000元,但謝某連4000元都拿不出來。

耍完流氓耍無賴,世界之大啥樣人都有,倒也不奇怪。可問題在於,似乎警察對這樣的流氓和無賴毫無辦法。曹女士直到昨天,也沒有得到打人者的賠償和道歉。

也是直到昨天,在《極目新聞》曝光出來後,珠海警方才宣布,猥褻毆打孕婦男子被刑拘。

那是不是說,之前的半個月,猥褻、毆打、耍無賴的謝某,根本沒有受到任何懲罰?

還是不是說,如果沒有媒體的曝光,這件事就以“互毆”為結論,不了了之了?難道以後隻能靠曝光+熱搜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嗎?

03

被辱罵,被猥褻,被掏下體,被摸胸,被毆打,而且是被毆打到耳聾,人家女生隻是還下手,結果就被定為“互毆”!

那是不是隻有任這個老流氓辱罵、猥褻、摸胸、掏下體、毆打,不能表示不悅,不能還嘴,不能還手,任其肆意妄為,才不算“互毆”?

這是什麽邏輯?這是什麽法律?

警察把被猥褻被毆打的孕婦還手定性為“互毆”,是要傳遞這樣的信號嗎?

羅翔在解讀高鐵掌摑事件時說:

正當防衛和互毆最核心的區別是:前者是“正”對“不正”,而後者是“不正”對“不正”。隻有“不正”對“不正”,才是互毆,才能各打五十大板。如果是“正”對“不正”,那麽對“正”是不能輕處罰的。

如果上次高鐵掌摑事件,還有爭議的話,那麽這次,打人者不依不饒地騷擾、辱罵、猥褻孕婦,就算不懂法律,用最樸素的情感判斷,也知道這種情況下還手,跟“互毆”根本不沾邊!

可我們的警察就是認定“互毆”,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的二次傷害,還是對法治精神的公然踐踏。

04

官方機構的言行,可能是出於一兩個人的意誌,但它代表的,卻是一個係統的形象,造成的也是全社會的係統性的影響。

網友認定曹女士“互毆”,和警察認定曹女士“互毆”,其性質和影響力,是天壤之別的。這個“互毆”認定,沒有人會認為那是一兩個警察的決定,而是整個係統的問題。

正如網友所說:用到你的時候說一句母親偉大,碰到事了又不關心孕婦了。

看到新聞說,剛過去的520,雖是高峰日,但結婚登記數據,較去年仍大幅降低。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孕婦還手被認定為互毆,怕不是嫌領證的人太多,趁機做個避孕廣告?

如今,猥褻毆打孕婦男子被刑拘,是罪有應得;那當初認定“互毆”的警察,造成那麽大的惡劣影響,是不是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我知道,這不過是癡人說夢。這件事能掀起浪花,都已經是費盡九牛二虎之力了,最後能得到公正處理,不知道何年何月呢,還要啥自行車?

可我還是希望,做出最初錯誤判決的警察,能夠得到處罰,以儆效尤。

最後,可能會有人說,別把話說這麽滿,還是“讓子彈飛一會,萬一反轉了呢?”

輿論場上,隻聽一方的聲音,當然可能反轉。可官方不是弱勢群體,他們有的是發聲渠道,而且在這件事裏,官方已經發了“情況通報”,如果當事人和媒體的說法有任何不實之處,官方都應該及時地解釋清楚。

信不信那是大眾的事,有發聲的機會和渠道,卻不對已有的說法做出更正,就是默認。如果以後再有反轉,對社會的信任造成傷害,責任都要算在官方的沉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