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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航監督員”事件再發酵,曝光者被判賠償牛女士5萬元

文章來源: 界麵新聞 於 2022-07-20 07:40:37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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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編劇李亞玲曝光“國航監督員”牛女士,反被牛女士起訴一事有了新進展。

李亞玲在微博自述,7月13日收到一審判決書,被判在微博上向牛女士致歉7日,並處以5萬元精神賠償的處罰。

7月20日,界麵新聞記者聯係到李亞玲女士,她向記者發來一審判決書《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京0491民初36169號》,並表示:“我肯定會上訴,哪怕最後結果仍然是敗訴,但我一定要先盡全力”。李亞玲還告訴記者,她的代理律師正在寫上訴狀。

早在2019年7月13日,編劇李亞玲在微博上爆出一名自稱“國航監督員”的女子大鬧國航航班的消息,並發布相關視頻。

李亞玲稱,她乘坐國航飛機時,一位自稱“國航監督員”的“牛大姐”大聲斥責乘客,態度極為惡劣。

這段視頻在網絡上引發了廣泛關注。國航當天公開回應稱,國航從未設置“監督員”崗位,也從未聘請任何外部人員擔任“監督員”。

2020年12月,牛女士在北京互聯網法院以“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為由起訴了李亞玲。根據李亞玲今日向界麵新聞提供的判決書,原告牛某係國航公司員工,主張其名譽權、肖像權和隱私權收到侵害。

判決書稱,關於被告李亞玲使用“國航毒瘤”一詞是否構成誹謗,本院認為,被告評論目的在於督促相關主體杜絕類似危害航空安全事件再度發生,但是被告對其中部分消息來源未盡核實義務,且使用“國航毒瘤”一次明顯超過評論的必要限度,被告行為構成侵權。

關於被告是否實施了侵害原告肖像權的行為,2021年2月18日被告微博附件中含有原告機艙內畫麵截圖,且同日微博附件中含有原告在地鐵上打電話的肖像截圖。法院認為,截圖僅能夠展現牛某在地鐵中打電話的畫麵,未配有任何文字和鏈接等說明信息,不足以證明被告李女士在此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使用目的,構成肖像權侵權。

關於被告行為是否構成隱私權侵權,法院認為,進行輿論監督應當秉持客觀性和適當性原則,在已經形成輿論焦點的事件中,被告未能持有更加審慎的態度、嚴格把控輿論監督目的,在微博發文中出現缺乏客觀公正、言辭不當的表述,已構成侵權。

侵權責任承擔方麵,法院判決,被告李亞玲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刪除微博中的侵權內容;判決生效10日內在其個人微博連續7日登載聲明,向原告牛某道歉;賠償原告牛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賠償原告牛某公證費1300元。駁回原告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上訴狀,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接到一審判決後,李亞玲於7月19日發布微博稱:“我因見義勇為、幫被誣告的乘客作證,卻被告上法庭麵臨索賠,這個判決結果,在我和為我提供公益援助的律師團隊意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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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航監督員”事件再發酵,曝光者被判賠償牛女士5萬元

界麵新聞 2022-07-20 07:40:37


近日,編劇李亞玲曝光“國航監督員”牛女士,反被牛女士起訴一事有了新進展。

李亞玲在微博自述,7月13日收到一審判決書,被判在微博上向牛女士致歉7日,並處以5萬元精神賠償的處罰。

7月20日,界麵新聞記者聯係到李亞玲女士,她向記者發來一審判決書《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京0491民初36169號》,並表示:“我肯定會上訴,哪怕最後結果仍然是敗訴,但我一定要先盡全力”。李亞玲還告訴記者,她的代理律師正在寫上訴狀。

早在2019年7月13日,編劇李亞玲在微博上爆出一名自稱“國航監督員”的女子大鬧國航航班的消息,並發布相關視頻。

李亞玲稱,她乘坐國航飛機時,一位自稱“國航監督員”的“牛大姐”大聲斥責乘客,態度極為惡劣。

這段視頻在網絡上引發了廣泛關注。國航當天公開回應稱,國航從未設置“監督員”崗位,也從未聘請任何外部人員擔任“監督員”。

2020年12月,牛女士在北京互聯網法院以“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為由起訴了李亞玲。根據李亞玲今日向界麵新聞提供的判決書,原告牛某係國航公司員工,主張其名譽權、肖像權和隱私權收到侵害。

判決書稱,關於被告李亞玲使用“國航毒瘤”一詞是否構成誹謗,本院認為,被告評論目的在於督促相關主體杜絕類似危害航空安全事件再度發生,但是被告對其中部分消息來源未盡核實義務,且使用“國航毒瘤”一次明顯超過評論的必要限度,被告行為構成侵權。

關於被告是否實施了侵害原告肖像權的行為,2021年2月18日被告微博附件中含有原告機艙內畫麵截圖,且同日微博附件中含有原告在地鐵上打電話的肖像截圖。法院認為,截圖僅能夠展現牛某在地鐵中打電話的畫麵,未配有任何文字和鏈接等說明信息,不足以證明被告李女士在此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使用目的,構成肖像權侵權。

關於被告行為是否構成隱私權侵權,法院認為,進行輿論監督應當秉持客觀性和適當性原則,在已經形成輿論焦點的事件中,被告未能持有更加審慎的態度、嚴格把控輿論監督目的,在微博發文中出現缺乏客觀公正、言辭不當的表述,已構成侵權。

侵權責任承擔方麵,法院判決,被告李亞玲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刪除微博中的侵權內容;判決生效10日內在其個人微博連續7日登載聲明,向原告牛某道歉;賠償原告牛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賠償原告牛某公證費1300元。駁回原告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上訴狀,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接到一審判決後,李亞玲於7月19日發布微博稱:“我因見義勇為、幫被誣告的乘客作證,卻被告上法庭麵臨索賠,這個判決結果,在我和為我提供公益援助的律師團隊意料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