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場所標識不得單獨使用外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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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條例》。其中提到,公共場所標識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語。違反規定,公共場所標識單獨使用外語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機場、火車站等公共場所應同時設置、使用漢字和外語標識

《條例》提出,下列公共場所使用規範漢字標示名稱、場所導向、設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同時設置、使用外語標識:民用機場、火車站、城市公共交通站點;國際體育賽事、國際會議、國際展會等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場所;引進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區;應急避難場所;文化、旅遊、體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場所。

前款規定的應當設置、使用外語標識的公共場所目錄和標示信息的種類,由市政府外事部門會同交通、文化和旅遊、體育、商務等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其他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可以根據對外交往和服務的需要設置、使用外語標識。

公共場所標識不得單獨使用外語

《條例》明確,公共場所標識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語;使用漢字同時需要使用外語的,外語應當與規範漢字表達相同的含義。本條例所稱外語標識,是指在標誌牌、告示牌、電子顯示屏等載體上,使用外語標示名稱、場所導向、設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標記。

違反本條例前述規定,公共場所標識單獨使用外語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根據需要設置外語標識、外語谘詢窗口

公共服務方麵,《條例》提出,本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根據需要設置外語標識、外語谘詢窗口,配備外語服務人員或者外語服務設施、設備,提供業務谘詢、事項辦理等服務。市民服務熱線和緊急服務熱線為確有需要的人提供必要的外語翻譯服務,方便其獲取信息和相關服務。市衛生健康部門逐步完善預約掛號統一平台的外語服務功能,發布外語導醫信息,提供外語預約掛號服務。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突發事件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信息的,可以根據需要發布相關信息的外語版本。

此外,引進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有關建設導則的規定,設立國際化綜合便民服務站,提供政策解讀、事項辦理等外語信息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