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跟團遊猝死家屬訴賠42萬:旅行社被判擔責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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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歲的王大爺與其他十位老年人在浙江湖州開心旅行社報團參加了山西雙高八日遊,不料途中倒地猝死。其家屬事後起訴旅行社索賠42萬元。

近日,湖州吳興區法院一審判決,王大爺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旅行社對損害結果承擔30%責任,賠償10萬餘元。

該旅行團費為每人1880元。第三天遊覽行程結束返回酒店休息途中,王大爺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後死亡。其子女接到噩耗時還不知父親獨自外出參團旅遊。其子女認為,旅行社未通知王大爺成年家屬簽字,且沒有給老年出遊團安排隨團醫生,從而致使老人未得到及時救助而亡。

開心旅行社認為,簽合同時已對王大爺一行人進行了安全告知,同行者張大爺代表所有老年人在身體狀況一欄填寫了“健康”。且旅行社製定的旅遊線路已經過上萬人次出遊驗證,旅遊節奏和強度適合老年人;王大爺是在當天行程結束之後,晚上回酒店的路上倒地身亡,和旅行社沒有關係。

法院審理認定,王大爺與開心旅行社之間存在事實上的旅遊合同關係。旅行社在接受王大爺報名時,明知他已滿75周歲,卻未謹慎了解其身體狀況,以便根據其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來決定是否接納其報名參團。同時,也未要求75歲以上老年旅遊者由成年直係家屬簽字、陪同,並根據老年旅行團特殊狀況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從行程安排來看,一日三個景點,時間較為緊湊,節奏較快。並且,王大爺於當天18時47分倒地,當地導遊於19時20分才向事發地派出所報警,並未及時對王大爺進行救助。旅行社並未按照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安排隨團醫生,以及攜帶針對老年人常見疾病的急救藥物,也未安排具備緊急物理救護等業務技能的導遊。

作為專業的旅遊經營者,開心旅行社不論是由於疏忽大意,還是由於成本核算考慮,客觀上均未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王大爺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安全、健康、生命盡到最高注意義務,作為超75周歲的老年旅行者,不顧後果參團旅行,且未告知成年家屬,自身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

最後吳興法院支持家屬35萬元的索賠額度,並酌情確定被告開心旅行社對損害結果承擔30%責任,判決開心旅行社賠償10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