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強奸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可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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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娟娟(化名)為了增高,找到廣東中山市一家國醫公館治療,未料,“中醫師”劉某天在國醫公館內,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以中醫師的身份,對前來求醫的娟娟謊稱通過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等方式可以增高及治療婦科病,以此迷惑娟娟,最終達成強奸目的。

中山第一法院日前以強奸罪判處劉某天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劉某天,男,1972年出生於吉林省公主嶺市,大學文化,務工。

被害人娟娟的證言顯示,她因身材矮小,經父親的朋友介紹於2018年3月到中山市西區金沙花園劉醫生的國醫公館接受治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2日,劉某天在中山市西區某路23幢國醫公館內,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以中醫師的身份,對前來求醫的娟娟謊稱通過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等方式可以增高及治療婦科病,以此迷惑娟娟,並趁機動手動腳。



同年4月3日上午,劉某天趁娟娟獨自來該醫館治療之機,強行動手動腳,並對娟娟進行奸淫。同日下午,劉某天在該醫館的診療室內,又強行對娟娟進行奸淫。

同年4月7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劉某天抓獲歸案。

中山第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天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誌,強行奸淫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對於劉某天及其辯護人所提,經查,被害人是一名性格內向、怯懦的女大學生,其被奸淫後短時間內貌似正常的表現不足以否定其被強奸的事實。並且,被害人的幾次陳述在主要事實上不存在矛盾,一些細節差異的存在反而印證了其在被奸淫之時的迷茫、恐懼心態,具有合理性。

同時,被害人不具有誣告陷害劉某天的動機,更不存在通過虛構微信聊天記錄達到誣告劉某天的心機和目的,辯護人所謂“微信聊天記錄及時間有假”純屬個人主觀臆斷。本案的微信聊天記錄與被害人的陳述、證人陳某1等人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證實劉某天以迷惑等手段強奸了被害人,並有人身檢查筆錄、抓獲經過予以佐證,足以認定。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天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