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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男子微信群說了6個字 獲刑9個月處罰金1000元

男子微信群說了6個字 獲刑9個月處罰金1000元

文章來源: 中國法院報 於 2019-12-14 17:55:26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次數

 31歲的外來工張某

  怎麽也沒想到

  因為自己在微信群裏

  說了一句玩笑話

  竟被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依法公開審理

  張某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一案

  一天晚上,張某在北京昌平區回龍觀一出租房內玩微信。當他使用“本·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時,一個網友說了句“看,大人物來了”。於是,張某就順著這句話,發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沒有任何回應,繼續聊其他話題。

  隨後北京市昌平區公安分局依法傳喚張某,以其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將其抓獲歸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機和電腦,發現除了微信群發布的那句話外,張某沒有其他關於恐怖主義的言論。

  被告人張某法製觀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內以發布信息的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其行為已構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被抓獲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無違法犯罪記錄,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不能認定為情節輕微。最後,法院判決張某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無獨有偶

  在全國其他地方也有人

  因為散布極端言論被抓

  北京

  男子王某將一段

  含有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視頻

  發布在自己的QQ空間

  引發多人次瀏覽、轉發、評論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

  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

  並處罰金1000元

  山東

  山東臨沂24歲男子林某

  微信群散布

  “要弄點炸彈去炸天安門”

  的個人極端言論

  由於該言論涉嫌實施爆炸犯罪

  公安機關依法對林某

  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通過以上案例

  所有人都應該引以為戒

  在公共場所、公共網絡平台

  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否則就有可能

  觸犯法律甚至構成犯罪

  那麽散布極端言論會受哪些處罰呢?

  民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做文明上網的好公民

  不發布極端言論

  擴散!

  提醒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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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微信群說了6個字 獲刑9個月處罰金1000元

中國法院報 2019-12-14 17:55:26

 31歲的外來工張某

  怎麽也沒想到

  因為自己在微信群裏

  說了一句玩笑話

  竟被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依法公開審理

  張某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一案

  一天晚上,張某在北京昌平區回龍觀一出租房內玩微信。當他使用“本·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時,一個網友說了句“看,大人物來了”。於是,張某就順著這句話,發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沒有任何回應,繼續聊其他話題。

  隨後北京市昌平區公安分局依法傳喚張某,以其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將其抓獲歸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機和電腦,發現除了微信群發布的那句話外,張某沒有其他關於恐怖主義的言論。

  被告人張某法製觀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內以發布信息的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其行為已構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被抓獲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無違法犯罪記錄,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不能認定為情節輕微。最後,法院判決張某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無獨有偶

  在全國其他地方也有人

  因為散布極端言論被抓

  北京

  男子王某將一段

  含有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視頻

  發布在自己的QQ空間

  引發多人次瀏覽、轉發、評論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

  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

  並處罰金1000元

  山東

  山東臨沂24歲男子林某

  微信群散布

  “要弄點炸彈去炸天安門”

  的個人極端言論

  由於該言論涉嫌實施爆炸犯罪

  公安機關依法對林某

  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通過以上案例

  所有人都應該引以為戒

  在公共場所、公共網絡平台

  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否則就有可能

  觸犯法律甚至構成犯罪

  那麽散布極端言論會受哪些處罰呢?

  民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做文明上網的好公民

  不發布極端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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