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21個州允許體罰孩子 韓國對女生隻打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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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嬌生慣養的孩子進行一些吃苦教育和挫折教育是必要的。圖為去年1月,41個韓國中小學生參加一個以吃苦為目的的冬訓營。(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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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經曆一個漫長而散漫的暑假,中小學生們又該收拾心情準備重返校園,而教育工作者們也要打起精神繼續教書育人的工作了。現在的學生多數都是獨根苗,在家備受嗬護,個性較自我,心理承受能力又較差。麵對那些調皮搗蛋的孩子,老師如何掌握管教的尺度?如何避免語言暴力?該不該體罰?這是各國教育工作者共同麵對的問題。或許,別國的經驗能給我們帶來一些啟發和思考。

美國:21個州允許體罰

美國自稱是國際社會尊重人權的“榜樣”,然而這個“榜樣”的50個州中有21個州是允許體罰的。這21個州在法律上保護教育工作者對學生進行體罰的合法性,而對學生體罰最常見的方式是用木板打學生的屁股。在2007學年,美國共有22.3萬名中小學生遭受到體罰。

美國法律規定,在學校執行教育法的過程中,可以對學生實施體罰,判例法的原則是“教師可以用合理的適度的武力處罰兒童”。佛羅裏達州達得縣教育委員會政策中規定,教師可以懲罰學生,這種懲罰包括用不超過二尺長、三四寸寬的木板打不服從學生的臀部,但不能超過5下,並且不能造成身體的明顯傷害。

根據法院判例,美國可以因為學生的以下幾方麵行為對其進行體罰:毆打教師、把下流作品和圖片帶到學校、罵人、爭吵和打架以及侮辱教師(包括校內外)等。

法院認為“教師具有至高無上的家長地位”,可以對學生體罰,但是,體罰的理由必須是與教育有關的問題,在與教育無關的個人問題上,不能對學生進行體罰,如,不能因為意見不同而打學生等。體罰是否合理的標準要考慮到許多方麵,如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學生的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等。

英國:禁體罰後又開禁

英國雖然在1989年通過法律禁止在公立學校體罰學生,兩年後擴大到私立學校,1998年又擴大到校外,家長也不得體罰學生,但2001年11月有40多所學校的教師和一些家長聯合向高等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恢複體罰,他們認為:禁止體罰使學校紀律下降,而且體罰是符合《聖經》要求的。

於是,從2006年4月開始,英國頒布了《2006年教育與督學法》,使英國教師有了懲戒不規矩學生的法定權力。新法生效後,教師獲得在學校使用身體武力阻止學生打架的權力,以及不經家長許可對學生實施放學後或周末留校的處罰。

有了新法之後,一些地方教育部門規定了具體要求。例如,鞭子或皮帶必須是經過認可的標準,必須備有懲罰記錄,年齡在8歲以下兒童禁止體罰,打手心時每雙手不得超3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6下等。

韓國:對女生隻能打大腿

在韓國,2002年6月26日教育人力資源部公布《學校生活規定預示案》,規定教師可以對違紀學生作出體罰。但它同時規定了實施體罰的詳細程序:

(1)實施體罰之前要向學生講清理由;(2)實施體罰前對學生的身體、精神狀態進行檢查,必要時可延期進行體罰;(3)學生可提出以校內義務勞動來代替體罰;(4)體罰必須在有校監和生活指導教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對體罰手段和過程,韓國還有詳細的規定,比如,對小學、初中生,用直徑1厘米、長度不超過50厘米的木棍,對高中生,木棍直徑可在1.5厘米左右,長度不超過60厘米。在體罰中,男生隻能打臀部,女生隻能打大腿部。實施體罰時,初高中生不超過10下,小學生不超過5下,程度以不在學生身體上留下傷痕為準。

日本:開始支持不禁體罰

日本二戰後一直禁止學校對學生施行體罰,要求學校推行“寬鬆教育”。禁令讓教師覺得“綁手綁腳”。日本對體罰的規定比較嚴格,如將課堂上喧嘩的學生逐出教室就算“體罰”。

據日本文部省統計,2004年由小學生製造的校內暴力事件多達1890件,比上次調查增加了18.1%。更令人不安的是,不僅小學生之間的暴力事件有所增加,小學生對老師實施暴力的事件也多達336起,比上次調查增加了32%。

鑒於這種狀況,2007年年初,日本政府教育改革會議向時任首相安倍晉三提出了一份容許學校施行體罰建議報告,安倍對建議內容大表支持。一部分教師也認為,這對教師來說是很鼓舞人心。現今教師無法對學生采取嚴厲措施。因為如果教師遭到家長的指控,無法從學校獲得保護,一些學生在利用教師的這個弱點。

對待體罰的三類態度

世界各國對待體罰的態度有較大分歧,大體分三類。第一類國家完全禁止體罰,其中包括奧地利、芬蘭、德國、挪威、瑞典、丹麥、冰島、烏克蘭和羅馬尼亞。

第二類國家也禁止體罰學生,但要求恢複體罰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如日本、英國,其中英國甚至在完全禁體罰後又重開禁。

第三類國家允許體罰,這些國家包括新加坡、澳大利亞、韓國、美國。其中,美國有21個州在法律上保護教育工作者對學生進行體罰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