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目睹交通事故不願多事 強行離開時碾死求助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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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則,司機吳連利不願為親眼目睹的交通事故作證。為擺脫對方的糾纏,他發動自己的農用車匆忙離開,卻不慎將懇求他的司機王城當場軋死。記者昨天獲悉,認定吳連利的行為已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檢方將其公訴至通州法院。


  2008年9月19日淩晨零點左右,通州區孔興路興隆莊村南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王城、張紹暉駕駛的一輛黑色豐田牌小轎車,與司機楊某駕駛的一輛黑色桑塔納小轎車相撞。事故發生時,司機吳連利駕駛著自己的農用車剛好路過,從而目睹了整個事故過程。

  認為自己一方占理,王城、張紹暉兩人發現吳連利後,趕忙上前要求他為自己一方作證。考慮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吳連利表示不願幫忙。王、張兩人費盡力氣勸說,但吳連利始終堅持不願作證,並駕駛自己的四輪農用運輸車準備離開。

  看到唯一的目擊證人要走,王城、張紹暉急忙上前阻止,但吳連利還是啟動了車輛強行向前行駛。見此情形,王城上前抱住農用車的左側反光鏡,企圖阻攔吳離開。雙方糾纏過程中,反光鏡突然斷裂,王城從車上掉下。行駛中的農用車的左後輪恰好從王城身上碾過,當場致王城腹部、左下肢等部位嚴重受傷。經搶救無效,王城死亡。法醫鑒定結論認定:王城死於創傷性休克。事發後,吳連利被警方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連利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3條的規定,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馬上就訪

  作證是公民應盡義務

  北京天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春林表示,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出庭作證是公民或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麵證言”。

  他表示,在一些發達國家的訴訟製度中,證人在法庭傳喚時拒不到庭,可能麵臨“藐視法庭”的罪名。但在我國,由於法律並未規定公民或單位違反法定的作證義務時應負的法律後果,所以目前主要從道德層麵上提倡公民盡到自己的作證義務,畢竟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訴訟主體,“今天你為別人出庭作證,明天才有可能得到他人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