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銀行存款300萬到期提款被拒 13年後方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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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300萬 13年後方要回


香港居民陳某1996年在佛山市某銀行存款300萬元,存款期限約定為1年,但是期滿去銀行取款時,銀行卻以種種理由拒絕將該筆存款取走,無奈之下陳某將該銀行告上了法庭。近日,佛山市禪城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罕有的存單糾紛案件,一審判處該銀行退付原告存款本金300萬元,並支付其利息。

  陳某是香港居民,1996年的時候聽說佛山市某銀行有高息協議存款的業務,於當年10月7日通過朋友將人民幣300萬元存入了該銀行的指定賬戶,第二天雙方簽定了《存款協議書》,約定該筆存款的存款期限為一年,月息為千分之十五。此後該銀行的國際部於1997年3月3日、1997年7月7日先後兩次向陳某支付了利息款共計27萬元。

  該筆款項到期以後,陳某去追討,但銀行卻遺忘了“存款憑據”的保管位置,因此一直無法支取該筆存款。2006年10月存款憑據被找到後,銀行依然拒絕支付。

  無奈之下,陳某於2007年3月12日向佛山市銀監局反映情況並要求處理。佛山市銀監局認為雙方的糾紛時間跨度長且背景複雜,建議陳某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陳某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一審判處該銀行退付原告存款本金300萬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另外,該銀行已經支付給陳某利息款共27萬元,故該銀行支付給陳某300萬本金及利息時應扣除2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