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聖依曾與一手捧紅她的周星馳反目。(資料圖片)
明星與經紀人之間的關係,是朋友、是敵人還是主仆?誰都無法說得清楚。無論是多大的腕,最初出道時還得與經紀人簽下一紙合約,也就是所謂的“賣身契”。本報記者采訪了幾個經紀公司,一探“藝人賣身契”背後的秘密。
楊子:
要簽下所有“88後”美女
入行經曆:黃聖依和緋聞男友楊子前兩年成立了經紀公司。剛進入經紀行業的楊子也算是新人。
旗下藝人:黃聖依、“漂亮寶貝”組合、《家有兒女》中的“小雪”楊紫
對新人態度:楊子表示,現在很多公司對新人唯恐避之不及,而自己如此大規模地簽約新人,號稱“要簽下所有1988年後出生的美女”。
選擇新人標準:茫茫人海,到哪裏去尋找那麽多的有潛質新人?楊子表示,他們主要是通過各大院校的資源,公司也為此專門成立了選拔委員會,“都是一些長得超級漂亮的新人,然後再在其中挑選佼佼者。”
關於包裝新人:談到對新人的包裝,楊子說,他對藝人要求非常嚴格,“我們不想簽演員,就是衝著簽明星去的。公司目前有個比較大的計劃,就是在各國找總代理,比如在香港把藝人轉嫁給英皇,在韓國由裴勇俊的公司代理等等,公司雖然利薄了,但多銷了。”
個案:黃聖依與星輝公司鬧解約時,最堅定站在她身邊支持的人就是楊子。對於新人的宣傳,楊子顯然頗有心得,談到了當年黃聖依的“案例”,“我和她做每一步都是有策略性的,主動出擊創造機會,包括她解約的時候,我認為她當時最需要大量的新聞,因為在官司期間,新聞是最主要的,那時我們接了大量有話題的戲。現在,黃聖依需要的是精品打造,拍出自己的代表作。”
徐建軍:
對新人非常謹慎
入行經曆:2003年開始涉足經紀人行業。
旗下藝人:曹穎
對新人態度:徐建軍對於簽約新人卻是心有餘悸,“我現在做新人非常謹慎,尤其是女孩,因為女孩青春期很短,畢了業就20出頭,過了幾年再做不出來就很困難。因此我們不太敢輕易答應,做不好等於耽誤人家。現在我公司的新人占藝人的1/3左右。”徐建軍說,公司的新人主要有兩個來源,首先是中戲、北電等專業院校的畢業生,我經常去中戲看學生們的話劇;其次是從戲裏找,“他們不一定接受過專業院校的訓練,但都很有靈性。”
選擇新人的標準:徐建軍說,外形條件固然重要,平和的心態以及演員自身的人品也不可忽視,“經紀公司包裝新人,第一就是看這人有沒有‘星相’,比如鞏利、章子怡也就是具備了國際星相才能走國際化路線。現在,影視唱片製作界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娛樂圈更需要看上去外表清純或單純的形象,比如劉亦菲等。此外演員的心態和人品也很重要,這些都需要經紀人具有敏銳的洞察力。”
關於包裝新人:在徐建軍看來至關重要,“港台的藝人層出不窮,原因之一就是經紀人在不斷包裝新人。個人憑借這些年的經驗,覺得韓國‘一條龍’的包裝方式最值得借鑒。韓國經紀公司的造星係統非常成熟。在選拔新人上,韓國娛樂公司選秀的目標非常明確,從一開始策劃到後期培養,都有一個長期完整的計劃,比如寶兒剛入娛樂圈時,公司就對她進行了嚴格的舞蹈和歌藝訓練,兩年後才將她推向市場。而國內包括香港的娛樂界,在打造新人方麵有些急於求成,一個新人包裝一下就推上市場,能紅則紅,若不為市場接受,則隻有曇花一現了。”
華誼公司:
簽新人吃力不討好
華誼一位不願透露明星的資深經紀人表示,現在的內地市場,打造新人是件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華誼現在已經不怎麽做新人了,畢竟是一個比較成熟的大公司,現在旗下50多個藝人還消化不過來呢,怎麽可能再去簽新人給自己壓力呢?現在這個市場,機會越來越少,新人層出不窮,尤其內地又不像香港,香港有一套成熟的推新人機製,但在內地,誰都知道做新人是件吃力不討好的事,投入大不說,還很難收到成效。當然,如果特別有潛質的新人,還是會考慮簽約,但年限不會很長,說句實話,這簽約就跟戀愛一樣,誰能給另一方什麽保證呢,還是給充分自由的空間比較好。”
記者了解到,華誼的經紀觸角已經伸到了演藝圈之外,華誼正式宣布與浙江衛視合作包裝該台主持人,這在國內尚屬創舉。對此華誼經紀的負責人表示,“做生不如做熟”是華誼現在主要的經紀策略,“和那些初出茅廬的新人相比,電視台主持人雖然離娛樂圈比較遠,但知名度已經有了一定基礎。這方麵華誼有成功的先例,比如曾經成功打造侯佩岑,當時她在台灣已經不紅了,後來我們讓她主持大型活動,結果人氣又上去了,操作模式可以照搬。而且,這種形式的合作不用擔心新人將來毀約的問題,屬於強強合作。”
藝人簽約年限
楊子:“要麽不簽,要麽年限非常長”
以楊子新簽約的“漂亮寶貝”組合為例,就簽了將近20年的合約。楊子說,簽約的時間長短一直是經紀人與藝人之間的症結所在,而他認為“長約”不僅是保護經紀人,也是保護藝人的利益,“比如‘漂亮寶貝’組合,現在她們一分錢沒賺,公司已經投入了 300萬元進行包裝和推薦演戲。如果隻簽3年、5年,怎麽可能投這麽多錢,這是經紀人的難處。如果經紀人對藝人的包裝隻限於這幾年多賺錢,對她的發展也不利。”對於現在經紀人與藝人之間的糾紛,楊子認為是中國經紀人製度走入了誤區,“這方麵韓國做得特別好,最有效的工作方式就是演員拿工資。美國也很好。中國則走入了一個經紀人和藝人的誤區,兩方永遠是對立的,把非常簡單的問題複雜化了。”
徐建軍:采用的是“1+幾”的方式
新人與經紀公司的合約時間長短一直是“老大難”問題,對此徐建軍表示,他采用的是“1+幾” 的方式,“第一年使用,雙方磨合,我們把新人推到劇組,聽到反饋,作為衡量她的標準。藝人也可以衡量經紀人,作為一個緩衝期。之後再簽約,3年5年8年不等。”對於藝人與經紀人之間的糾紛,徐建軍認為,雙方利益相輔相成,矛盾應盡量互相理解協商解決,“我認為,要預防矛盾產生,條理分明的合約是一方麵,藝人與經紀人的良好關係是另一方麵。很多人都說演員簽的是‘賣身契’,其實那都是個例。”
【記者觀察】
“禁令”不明 毀約頻頻
剛剛出道的藝人和經紀公司在最初簽合約時還沒有什麽“資本”,在相對強勢的經紀方的安排下,許多合約條款都不夠細致,比如利益分配、包裝計劃,這是日後出現矛盾的一大原因。是什麽讓原本應該“相親相愛的一家人”最後“勞民傷財”對簿公堂呢?
藝人和所屬公司簽訂的經紀合同雖形式多樣、名目繁多,但從法律上看幾乎都是委托合同的形式。演藝圈中,大多數公司和藝人簽署的經紀合同都屬於此種性質,“經紀人根據藝人的授權代表藝人進行演藝事業活動”實質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受權處理事務”。
對於因“簽約時間太長”而導致的糾紛,美國的相關法律可供借鑒。早在60年前,奧斯卡獎獲得者、女演員奧利維亞·德·哈維蘭就曾起訴過華納兄弟製片公司。這起訴訟的裏程碑意義在於,它規定娛樂業的合同期限不得超過7年,從而最終導致了好萊塢工作室體製的終結。而目前在國內,還不可能將上述經紀合同期限的限製約定列入法律製度,這也是產生糾紛的原因之一。其次,在我國香港地區和英美法係國家,有些經紀合同同樣也不能夠強製履行,但法律在給予經濟賠償的救濟手段外,還規定可以采用禁止藝人與他人簽約從事演藝活動的救濟措施。即,法律不能強製藝人履行演藝合同,但可以禁止藝人與他人進行演藝活動。但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僅規定了財產保全措施,並未明確規定類似的“禁令”。因此,隻要藝人願意承擔一定數額的賠償,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踢開培養自己多年的經理人,而不用承擔任何其他法律後果。也許正是因為體製諸多“漏洞”,明星與經紀人之間的糾紛才如此層出不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