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原市委副書記將瓜農當野豬射殺被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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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11月4日,因打獵時將瓜農當野豬射殺的新疆塔城原市委副書記,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曾有人幫其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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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被告正在接受庭審,左一為塔城市市委原副書記呂篤功。

  新聞回顧:新疆塔城一名工人被獵人誤當野豬射殺

  東方網11月6日報道 11月4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7﹒27”槍擊案件,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葉爾蓋提墾區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塔城市市委原副書記呂篤功有期徒刑4年。

  同時,以非法出借槍支罪、包庇罪數罪並罰,判處塔城市公安局林業派出所原所長趙凱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以包庇罪分別判處塔城市人民法院紀檢組原組長張誌剛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塔城地區林業局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原主任趙遠洲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塔城市個體餐廳老板楊書智有期徒刑1年,緩刑兩年。

  狩獵 誤將人當野豬射

  2008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呂篤功在接待四川來疆朋友時,約定與客人一道去裕民縣塔斯特景區旅遊並狩獵。

  2008年7月26日晚10時許,被告人呂篤功、趙凱、張誌剛、楊書智、趙遠洲、黃偉(另案處理)和重慶來的李某某等人攜帶81-1式自動步槍一支及子彈32發,分別駕乘四輛車前往裕民縣“德隆山莊”。

  途中,途中張誌剛將桑塔納警車停在布爾幹河邊。被告人趙凱將私自從單位拿出的81-1式自動步槍從警車內取出,攜槍坐到黃偉駕駛的豐田4500型越野車上。到達“德隆山莊”旁邊的劉建雙住宅時,趙凱將槍交給了呂篤功。黃偉則數次駕車將呂篤功、楊書智等人帶到到附近的麥地打獵。

  其間,黃偉駕車軋死小野豬一頭,呂篤功開槍打死大野豬一頭。

  7月27日淩晨4時許,眾人先後乘車下山,呂篤功、趙遠洲乘黃偉駕駛的越野車在最後,途中將車拐進了161團11連職工張玉川、李娟夫婦承包的打瓜地。而呂篤功誤將在打瓜地裏看護打瓜的張玉川、李娟夫婦當成野豬,朝二人所在的位置開了一槍,造成了李娟死亡、張玉川重傷。

  頂罪 四人協同假自首

  發現傷人後,呂篤功、趙遠洲、黃偉立即下車,將張玉川夫婦抬上車,送往裕民縣醫院搶救。

  車行至布爾幹河旁,呂篤功讓黃偉和趙遠洲繼續將受害人送往醫院,自己則下車告訴張誌剛等人:“槍出事了,把人打了。”並聲稱要前去公安機關自首。張誌剛則勸阻呂篤功不要去自首,並與同車的趙凱、楊書智等人共商量應該如何處理此事。

  隨後,張誌剛提出讓楊書智來承擔開槍的責任。並由楊書智、趙凱、趙遠洲和黃偉一起到裕民縣公安局自首。對於這個提議,呂篤功、楊書智、趙凱均表示同意。

  隨後,張誌剛又給正在送傷者前往醫院的趙遠洲打電話,讓其下車等候。車行至裕民縣“岩畫”風景區指示牌附近時,眾人將趙遠洲接上了車。張誌剛等人說出了商議的決定,趙遠洲也表示同意。

  接著,趙凱給又駕駛越野車的黃偉打了個電話,告知楊書智願意承擔開槍的責任及四人去準備前去假自首的辦法,黃偉也表示同意。

  到裕民縣後,張誌剛開車將呂篤功送回塔城。而楊書智、趙凱、趙遠洲和已將受害人送至醫院救治的黃偉四人,則帶著肇事槍支到裕民縣公安局進行了假自首。

  在公安局值班室內,趙遠洲又將頂替一事向黃偉複述了一遍,四人在訊問中均供稱開槍者為楊書智。

  傷亡 三口之家成泡影

  在隨後的救治中,經法醫勘驗,李娟當場死亡,張玉川肝髒破裂,右腎髒貫穿傷。

  34歲的死者李娟和37歲的傷者張玉川是夫妻倆,同為新疆兵團農九師161團11連的職工。由於當地每年夏天都會有野豬從山裏出來禍害莊稼,兩人26晚吃過晚飯之後,就向往常一樣去自家的打瓜田裏守夜,沒有想到從此夫妻倆卻陰陽兩隔……

  據了解,在這場無妄之災中,李娟和張玉川兩人是被同一顆子彈誤射的。這顆子彈從李娟的左側肋部進入,右側肋部穿出,並在擊穿李娟的右臂後又穿入了張玉川腹腔……

  而已經結婚7年的張玉川夫婦感情一直很好。原本打算在今年要個孩子,可隨著妻子的離去,這一切也都成了泡影。至今,張玉川仍舊沉浸在失去妻子的傷痛中。

  針對本案,檢察機關認為:呂篤功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能夠預見自己在打瓜地裏開槍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從而導致了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而被告人趙凱私自將本單位的81-1式自動步槍取出,又擅自將槍支借給呂篤功使用;同時,被告人張誌剛、趙凱、楊書智、趙遠洲明知呂篤功開槍致人傷亡,卻讓楊書智頂替,企圖使呂篤功逃避刑事責任,擾亂了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所以,對呂篤功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趙凱應當以非法出借槍支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並罰;對張誌剛、楊書智、趙遠洲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在共同犯罪中,張誌剛起到的是主要作用,係主犯,被告人楊書智、趙凱、趙遠洲起次要責任,係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現形 涉案人員均受懲

  案件發生後,張玉川及其家屬與呂篤功在2008年9月8日達成了賠償協議。協議約定:由呂篤功一次性賠償張玉川各項損失共計65萬元。目前,此款已全部付清。

  10月28日,張玉川又與被告人趙凱、張誌剛、楊書智、趙遠洲及附帶民事訴訟的黃偉達成協議:一次性補償給張玉川精神撫慰金4萬元。目前,此款也已全部付清。

  隨後,張玉川向法院遞交了書麵意見,要求對呂篤功等五名被告人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呂篤功應當預見在打瓜地裏開槍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從犯罪的動機看,本案係過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在傷人後,呂篤功能夠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案發後也能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支付了65萬元的賠償金,也取得了被害人張玉川及其家屬的諒解。目前,張玉川已經出院,並向法院遞交了書麵意見,要求對呂篤功從輕處罰。

  同時,在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呂篤功均能夠如實供訴犯罪事實,對犯罪的後果和社會危害性有一定的認識,具有積極的悔罪態度。故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而對於趙凱私自將本單位的81-1式自動步槍取出,將其借給呂使用,已構成非法出借槍支罪。並且,還導致了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屬於情節嚴重。但念及趙凱在裕民縣公安局供訴中,能如實交待槍支是自己從派出所拿出,並在交付他人使用後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犯罪事實,故屬於自首行為。

  同時,趙凱、張誌剛、楊書智、趙遠洲的假自首行為已構成了包庇罪,但念及四被告人均係初犯,而且在歸案後,無論是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能如實供訴犯罪事實,對自己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有了一定的認識,並對犯罪行為表現出了深深的悔恨。同時,四被告人還願意主動給予張玉川經濟上的補償,以實際行動表明他們積極的悔罪態度,取得了張玉川及其家屬的諒解。鑒於四被告人真誠悔罪,確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決心,不予關押不致再危害社會。故決定對被告人趙凱、張誌剛、楊書智、趙遠洲適用緩刑。

  綜上,為了維護正常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遂做出上述判決。

  主要涉案人物簡介

  呂篤功:原係塔城市委副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政法委書記、塔城市七屆人大常委會委員及七屆人大代表(2008年7月30日經塔城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同年8月7日罷免其代表職務)。2008年7月30 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塔城墾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批準逮捕。

  趙凱:原係塔城市公安局林業派出所所長。2008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獵、非法出借槍支罪被塔城墾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批準以涉嫌包庇罪逮捕。

  張誌剛:原係塔城市人民法院紀檢組長。2008年7月3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8月20日被批準逮捕。

  楊書智:原係塔城市個體餐廳老板。2008年7月27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裕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經批準以涉嫌包庇罪逮捕。

  趙遠洲:原係塔城地區林業局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主任。2008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以涉嫌包庇罪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