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控告《壹周刊》冤枉他嫖妓,《壹周刊》最後要加倍賠款求和才能了結訴訟(資料圖片)
原告周星馳在公開聲明中指,於2003年8月20日出版的第702期《壹周刊》,刊登一篇誹謗他的報道。該期封麵刊出一張他的大幅照片及《女友早機走 發廊妹接力 周星馳套房有安全套》的標題,內頁則刊印了一句:“周星馳在上海拍戲拍得如火如荼……但本刊發現,星爺趁女友回港,即晚與發廊妹短聚 ”。
周星馳認為,上述報道、封麵及內頁句子,含有多句影射他在其女朋友離開後數小時,即對女朋友不忠;又影射他在上海嫖妓及指他是不道德的人,因此對他構成嚴重的誹謗及虛假指控,令他覺得極度憤怒、苦惱及尷尬。
周又指《壹周刊》的誹謗言詞,其後更在該雜誌的網站及其他媒體(包括壹傳媒旗下報紙《蘋果日報》)刊載,進一步加劇對周星馳造成的損害及傷害,因此他興訟控告《壹周刊》的出版人及東主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及該刊主編左少珍等被告誹謗。
周星馳在公開聲明中表示,該酒店套房有兩個分開的房間,而帶該名女子入酒店套房的是另外一名男子,而該男子是於晚飯後單獨離開該套房及於淩晨3 時後,才與該女子回套房。周星馳並不知悉該女子在該套房內,也與她無任何形式的關連,任何影射周與該女子有關係的報道,都是欠缺理據和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