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欲離婚後招夫一起供養植物人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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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顏斐)和自己生活了28年的丈夫在四年前的一次車禍中不幸變成了植物人,50多歲的張女士因不堪生活的重負到法院提出離婚。她說,這樣做是為了再婚招夫,和未來的丈夫一起供養前夫。記者昨天了解到,密雲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1980年7月1日,家住密雲的張女士與丈夫王某登記結婚,婚後兩人有了一個女兒,現已成年並有了一份不錯的工作。2004年2月13日,王某在密雲縣一環島處發生交通事故,被撞成植物人,完全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從此,照顧植物人丈夫的重擔由張女士承擔起來。據張女士說,四年來,為了給丈夫治病,她四處借錢,負債累累。由於自己沒有經濟收入,現在生活陷入了困境,非常窘困。因為無法承擔家庭的重擔,萬般無奈下,張女士才有了和丈夫離婚、再婚後招夫入贅共同供養王某的念頭。   結婚28年後,張女士將自己因車禍致殘的植物人丈夫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並表示此舉是為了找人再婚對其共同供養。近日,密雲法院受理了這起離婚案。   記者了解到,張女士和她的女兒以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明確拒絕接受采訪。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的審理之中。   植物人離婚 依法應準予   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高驚濤律師認為:植物人離婚,依法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規定了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等14種情形,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一方成為植物人時,已經無行為能力和思想感情,已不能盡夫妻義務,如再維係這種夫妻關係,對雙方均無益處,因此,植物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是完全正當的。但是應當妥善安排好植物人的監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