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朗·斯通言論雖愚蠢,但仍屬於言論自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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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萊塢女星莎朗·斯通的“因果報應說”引發一片不滿之聲,曾擔任控訴CNN案律師的海明對這位女星發出警告,表示若莎朗·斯通在一年內來到紐約,將會狀告她。然而紐約紐約律師萊本格(Aaron Lebenger)5月30日指出,雖然莎朗·斯通的言論“很愚蠢”,但仍屬於言論自由範圍,控訴案不會成功。

執業將近30年的萊本格,處理過多種類行的案件,其中包括涉及言論毀謗的訴訟,最近一個正在進行的案子便是一名員警控訴媒體報導不實案。

莎朗·斯通5月24日在戛納接受采訪時表示,她對中國對待藏人的態度不開心,她不認為任何人應不友善地對待他人,接著這場地震發生了,她不禁想,這是不是因果報應?此番言論立即引發中國與海外華人的不滿。

萊本格5月30日表示,莎朗·斯通的完整言論他還沒見到,但就這段“四川地震是否為因果報應”之說,萊本格認為莎朗·斯通如此說話是“很粗魯、很笨的”,因為把中國政府的作為與數萬人喪生的四川地震做連結,沒有邏輯可言,根本連故事都不算、是自己捏造的。

但是,萊本格表示,即使莎朗·斯通的話聽起來很蠢,仍是非常合法的,每個人有權發表自己想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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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朗·斯通在戛納。(路透社)

先前CNN主持人卡弗蒂(Jack Cafferty)的“惡棍與暴徒”說,也曾引發中國人的抗議聲浪,莎朗·斯通的言論和卡佛蒂的均屬於言論自由範圍嗎?

萊本格說,莎朗·斯通是個明星,她的言論隻代表一個市民的觀點,卡佛蒂是一個媒體的成員,從他的立場、他的職業來批評政府是適當且合法的,而莎朗·斯通講的則是有關精神上的‘因果’說,這種事有的人相信,有的人不信,媒體會引用她的這番話、大家會這麽注意她,隻因她是個電影明星,否則她就隻像一般大眾在談論一件有不同觀點的事而已。

美國,人們可發表任何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也可以說任何反對政府的話,有時候人們說,我不認同政府的立場,有時候他們說,布什是個混蛋,雖然前者的表達方式比後者要婉轉,但兩者都是可被接受的。”萊本格說。

至於卡弗蒂的言論,萊本格認為,這番話在他聽起來所指的是中國政府,而非中國人民,而他在媒體上所見到的卡弗蒂,是個經常發表反政府言論的人,例如他便反對鎮壓。因此這番話在他理解下也是在反對中國政府的鎮壓或對的禁止行為。

莎朗·斯通在發表因果言論後,已於5月29日通過其代言的品牌公司發表道歉聲明,並表示願意積極參與任何關與中國地震救援相關的活動;然而先前協助紐約美容業華人梁淑冰對CNN提出控告的律師海明,仍警告莎朗·斯通在一年內別到紐約,否則將提告,並認為所有的中國人民至少每人能起訴索賠精神損失費用1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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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主持人卡弗蒂。(網路圖片)

對於這份提告,萊本格認為控訴案不會成功,因為沒有一個根據,除了每個人有權表達自己想說的外,莎朗·斯通所針對的其實是中國政府,她的‘因果’說是否正確也不可能去證明,萊本格開玩笑道:“關於這件事,你可能要去請教牧師或喇嘛。”

“莎朗·斯通並未犯法,她不是去欺騙他人,雖然她的言論很愚蠢,但這是她自己的想法。”萊本格解釋:“美國的言論自由就是如此,如果每當一個人說出一番愚蠢的話就算犯法,那美國可能整天都要審理這種控告案。”

至於梁淑冰透過委托海明控告CNN的案子,目前已撤回,萊本格先前便已認為該案會撤訴,因為言論自由允許卡弗蒂發表反對中國政府的觀點。

“若要成功提告,首先必須證明對方是惡意毀謗,再來必須證明所受的損害,不能隻是想像有傷害形成,要如何證明中國因卡弗蒂的言論造成奧運收入減少?世界各地有各種對中國奧運的報導,也有報導中國政府如何對待或異議者,這些現象都足以說明,在法律之下,任何人都被允許發表評論。”萊本格說。

目前正在處理控告《紐約時報》案件的紐約律師路特文(Joel Lutwin)也說明美國言論自由與毀謗之間的界線。他表示,對於毀謗的訴訟,首先必須證明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其次,必須證明這是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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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朗·斯通在戛納。(路透社)

熟悉言論自由案件的路特文,自1960年開始執業,1966年開始在紐約律師事務所工作,他表示,例如,若指控中國食品品質不佳,則必須確實指出製造商的名字,而非廣泛的稱中國的每一家食品都不佳。

萊本格則進一步說明惡意毀謗與言論權的分別。“美國的言論法是非常廣泛的,而言論自由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針對政治。在法律下,並不是說每個人可隨時發表對任何人的評論,但大部分的評論是被允許的,隻要不是出於惡意,不是明知事實非如此但仍說出口,不是故意要傷害某人。”

“例如我是販售食品的,在我旁邊也有一個人在賣食物,如果我說,他們的食物又老又腐敗,而且還下毒,但我知道這不是真的,我的目的隻是想讓他們生意不好,這時他們可提告,但如果我隻說不要買他們的食物,仍在合法範圍;”萊本格說:“若我真的認為他們的食物腐敗,把這件事說出去,但事後發現不是真的,我也有可能被告,但他們必須證明所受到的損害。”

“或是說某人染上性病,你知情並說出去了,那麽這是被允許的,因為這是事實,雖然他不想讓別人知道。”萊本格表示,雖然實際的法條內容比所舉例子複雜,但美國的言論自由大致是如此。

萊本格另以1963年的“沙利文與紐約時報”(Sullivan vs. New York Times)訴訟案為例來解釋美國言論自由的躍進。他表示,當時阿拉巴馬蒙哥馬利市警局局長沙利文(I.B.Sullivan)控訴《紐約時報》刊登了不符合事實的報導,破壞他的聲譽,索賠50萬美元,但最後最高法院判決沙利文敗訴,因為除非報社明知訊息不屬實,但卻惡意刊登,否則新聞界擁有出版自由的權力。

而法官對新聞業有時出現錯誤的解釋是,在追新聞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錯誤,是可被容忍的。

另一名紐約律師表示,就海明對CNN提訴這件案子來說有三點需注意,首先,梁淑冰已是美國公民,她不能代表全體中國人控告CNN,第二,法律會視被告是否為公眾人物、是否有機會和管道來澄清,而CNN屬於一公眾機構,確實能自我辯駁;最後,若原告已使用遊行或示威方式來抗議,則不必要到法院解決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