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有才了:農民為逃違章處罰花萬元自造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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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祥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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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祥寶津津樂道地給人介紹自己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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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祥寶想:第二部車應該是什麽樣呢?


  本報新聞熱線66810222文城2月26日電(記者吳懿斌)隻有小學文化程度的文昌農民符祥寶因為好玩,投入資金1萬多元,自己用15天時間造出一輛汽車,並取名“我自達”,意在造出車來滿足了自己的興趣,就達到了目的。汽車造出來後,遊客排著長隊爭相與車合影;婚紗攝影師找上門借車,要用車為結婚的人拍婚紗紀念照;富商專程趕來觀看,鼓勵他繼續改進,取得專利權後為其投資造車。

  造車人最初的動機:

   想造輛交警追不上的車

  今天上午,記者在文昌市文建路見到了符祥寶和他自己造出的汽車:汽車矮矮的,從外觀上看起來頗有點像小賽車。符祥寶為了讓記者見識他的作品的風采,興致勃勃地坐上去發動,開著車在空地上轉了一圈。據符祥寶介紹,他造這輛車用了15天時間,造價為10000多元。車身長3.7米,寬1.2米,高1.2米,重量隻有500多斤,兩個人可以抬起來。車速最快能達到時速80公裏,但他一般隻是開三四十公裏時速的速度。符祥寶說,他這輛車的最大特點是,比一般的汽車要消耗低,很節能。記者了解到,符祥寶是文昌市東郊鎮的農民,隻有小學文化程度,平時在工地上幫人開挖掘機,接觸車的時間不多,至今尚無駕駛證。

  記者問起是什麽動機驅使他要造輛汽車的,造車人的想法很單純,而且顯得有些童心未泯。他告訴記者,想自己造輛車的想法在三年前就有,當時有個念頭,要是自己能造輛車速度可以提到很快,違章後交警都追不上就好了。從那以後,他開始琢磨如何造車,了解汽車構造需要哪些材料。由於有一樣部件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所以就拖到了現在。

  “我自達”上路

   交警路過看見大感好奇

  要找的零部件都有了,他便於今年1月底動手造車,借助嶽父開修理店有相關工具和機床的條件,就在嶽父家動工,用了15天時間,他的車生產出來了。為了給車起個名字,他動了半天腦子,心想海南有個馬自達,他為何不起個“我自達”呢?而造這部車的前後都是為了好玩,滿足自己的這種興趣,現在車造出來了,看著摸著好玩,也就達到自己的目的了。符祥寶說,他也知道他這樣的車無牌無證是上不了路的,但自己就是想開著玩一玩。一位有錢的老板聽到這個消息後,專門從海口趕到文昌去看他的車,看完車對他說,如果他能在這方麵繼續動腦筋,在汽車性能和外觀上做出特點,申請到專利的話,他完全可以對他進行投資。有一天他正在公路邊試車,一位交警路過,很好奇地停下來看他的車,還情不自禁地問這是什麽車啊。他一發現說話的人是交警,趕快加足馬力開走,等交警反應過來,他已經開了好遠。

  “我自達”大出風頭

   遊客排長隊爭相與車合影

  農民符祥寶自己造了一輛車。這個消息在文昌傳開後,遠近的人都爭相跑來看稀奇,親眼看看他造出來的車是什麽樣。符祥寶把車開到哪裏,哪裏就會立馬圍上一大堆人,對他的“坐騎”進行品頭論足。一位開婚紗攝影店的攝影師來到符祥寶家,找到符祥寶商量,因為他自造的車外觀上很奇特,很多人願意拍照作個紀念,問他願不願意把車借出來,給拍婚紗照的人拍照。他一聽,沒想到自己搗鼓出來的東西還有人願意拿去拍婚紗照,便高興地答應對方:誰要是想借來拍照,他一分錢也不會收。

  春節期間,他把車開到附近的風景區東郊椰林去玩,“我自達”一下子吸引來許多遊玩的外地客人,都問是在哪買的。他自豪地對人說,是他自己造出來的車。一位先生借他的車為小孩子拍了一張照,旁邊的遊人都圍上來要用他的車合影留念,拍照的人一時排起了長隊,拍了一個多小時才拍完,他才把車開走。符祥寶想起這些,心裏就有一種說不出的滿足,因為他造車的初衷就是為了好玩。

  造車人新想法:

   投入3萬再造一輛“我自達II”

  盡管他知道造出來的車不能上路,但符祥寶對造車的事仍是樂此不疲。他告訴記者, “我自達”玩了一段時間,他又發現了些問題,現在他又有了一個新的想法,打算再投入3萬元錢重新造一輛出來,下一輛車的性能和外觀都將在這個基礎上有很大的改變,到時就給車起名“我自達II”。新的車造出來後,這輛“我自達”就送給愛車的人開著玩去,自己已經在這方麵做準備工作了。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製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拚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細則》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拚裝汽車。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拚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拚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