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0次冒充警察入室強奸成功1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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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孫遠樂

 

核心提示

 2005年6月~2007年1月,烏海市海勃灣區相繼發生一係列謊稱警察入室強奸搶劫案,給市民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威脅。1月11日,烏海市公安局成立“1.11”專案組,抽調精幹警力對此案展開偵查。12天後,烏海市公安局經研究決定將此案確定為2007年度第1號督辦案件。1月29日,在專案組成員的共同努力下,辦案民警將正在飯館內喝酒的犯罪嫌疑人孫遠樂抓獲。

  支走丈夫強奸妻子

  2005年8月15日,忙碌了一天的張某和丈夫早早睡下。次日淩晨4時左右,睡得正熟的夫婦倆被敲門聲驚醒。丈夫問:“誰呀?”隻聽到門外有一男子說:“派出所查房。”隨即,張某的丈夫打開了房門。進屋後,這名沒有穿警服的男子要求夫婦倆出示結婚證,見他們的結婚證不在家裏,該男子就對張某的丈夫說:“趕快和我出去躲一躲吧,等會兒我們隊長就要帶人來了,查到你們沒有結婚證就麻煩了……”聽了這話,張某的丈夫與該男子出了家門。誰知兩人走後不久,該男子又來敲門,張某開門後,該男子先是對她拳打腳踢,然後把刀子架在她脖子上,對其實施了強奸。10多分鍾以後,趕回家的丈夫發現妻子衣衫不整,捂著被子大哭,這才明白剛才發生的一切。 

  2005年8月30日淩晨4時許,李某和丈夫在一出租房內睡覺。睡夢中,二人突然聽到有一男子敲門,該男子聲稱是公安局查夜。丈夫開門後,該男子采取同樣的辦法向他們索要結婚證,並且將李某的丈夫支走。過了10多分鍾,李某聽到有人敲門說:“嫂子,你快開門,我們隊長來了。”李某將門打開後,該男子說:“實話跟你說吧,你家的那個被抓起來了,要罰3000~5000元,你準備錢吧。”李某非常生氣地說:“我們沒偷人沒搶人,罰什麽錢。”說著就把門插住了。隔了一會兒,該男子又來敲門說,他和他們隊長說了情,罰二三百元就行了,讓李某趕快去親戚家湊錢。見此情形,李某開了門,該男子凶相畢露,又是捂嘴,又是刀架脖子,李某大喊並且與之搏鬥,慌亂中該男子用刀劃傷了李某的大腿後倉皇而逃。

  2006年12月20日23時許,孕婦趙某和丈夫在家看電視。突然,一男子敲門說他是刑警隊的,有急事快開門。丈夫開門後,該男子說:“我們正在外麵抓小偷,請你幫幫忙,到胡同口接應一下我們的人。”趙某的丈夫信以為真,便出去了。安頓好趙某的丈夫後,該男子溜回來敲開趙某的門,對她實施了強奸,並且拿走了她家裏的手機和現金……

  據了解,該男子名叫孫遠樂,曾經先後謊稱警察實施強奸作案20起,成功16起。

  藏在暗處搶劫

  孫遠樂是個獨生子,父母從小對他十分溺愛。小學還沒有畢業的孫遠樂嗜酒成性、好吃懶做。2004年結婚後,他與妻子一直感情不和,也一直沒有工作。漸漸地,依靠親戚資助維持生活的孫遠樂走上了搶劫的犯罪道路。

  夜裏23時左右,孫遠樂經常像一個幽靈躲藏在租房戶集中的平房區內,一旦發現有單獨行走並且拿著包的女子,他就衝上去進行搶劫。回憶起被搶的那一幕,受害人吳某至今仍然心有餘悸:“那天我正往家走,突然從小巷子裏撲出來一個黑影,一下子就把我拉倒了,隨後搶走了我的包。當時,我真的被嚇壞了,回家後哭到後半夜……”

  2006年10~12月,孫遠樂先後4次進行搶劫。每當受害人反抗時,他就使勁拉拽,這直接導致4名女子不同程度受傷。據統計,孫遠樂共搶得手機3部、現金8000多元。

  嫌犯落網

  “1.11”專案組成立後,辦案民警立即展開偵查,回訪每一位受害者,分析了作案的共同規律,初步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同時,辦案民警根據發案時間的規律,每天傍晚至次日淩晨對易發案地點進行蹲點兒守候,對與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征相似的人進行重點審查。另外,辦案民警還將有前科劣跡以及家庭離異、有性犯罪史的人列為重點調查對象,一張無形的巨網向犯罪嫌疑人撒去……

  經過一次次地摸排調查,專案組終於在1月20日獲得重要線索:居住在烏海市下海勃灣鎮的26歲男子孫遠樂曾經有一部來曆不明的手機。專案組隨後又通過細致的外圍調查發現,孫遠樂有夜不歸宿的習慣。通過進一步調查,辦案民警得知孫遠樂使用的手機已經轉送給其姐夫,其姐夫在接受調查過程中講出了手機是贓物的事實。於是,辦案民警將犯罪嫌疑人孫遠樂抓捕歸案。經審問,孫遠樂交代了他的犯罪事實。至此,烏海市公安局2007年第1號督辦案件告破。

  目前,犯罪嫌疑人孫遠樂已經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名詞解釋

  強奸罪: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兩人以上輪奸婦女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