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幼女後將其踩死 凶手獲輕判遭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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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認稱強奸五歲幼女後將其踩死

凶手獲輕判遭到質疑

核心提示

施暴者楊遠征強暴5歲女童後,將女童塞入編織袋中並將其活活踩死,而法院卻認定

楊歸案後認罪服法,並以此為由免除其死刑。這起判決立即在當地引起了軒然大波。

一位參與審理的法官說,此案確有其證據上的瑕疵,缺少直接證據;一位法學專家認為,一審法院幾乎將刑罰上可能的最優惠的處罰都給予了被告人,但其理由卻顯得非常牽強。


2006年12月24日,天氣陰冷。湖南省邵陽市城步苗族自治縣第二中學的會議室裏群情激憤,人們義憤填膺, 100多位教師紛紛在一張請願書上簽名。這所中學退休教師鄒春寶5歲的孫女慘遭強暴,施暴者楊遠征竟將女孩塞入編織袋中活活踩死,而湖南邵陽中院卻認定楊歸案後認罪服法,並以此為由免除其死刑。這起判決立即在當地引起了軒然大波。學校以黨支部、教育工會的名義,組織百餘名老師聯名向上級有關部門發出請願書,要求嚴懲殺人凶犯。附近山寨的人們也不約而同地趕來,聯名按手印要求依法嚴懲罪犯。

法院一審的判決結果出乎當地很多人預料,犯罪嫌疑人在沒有任何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情況下逃脫了死刑。這紙判決在苗寨的村民中引起了軒然大波,殺人拋屍者為什麽能逃過死刑?凶手供認強奸過女童,為什麽法院沒有認定?一係列疑團困擾著人們。

5歲幼女兒童節前失蹤

62歲的鄒春寶是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第二中學的退休語文高級教師,一生教書育人,備受當地師生尊敬。200 5年5月,鄒老師遇到了平生最大的打擊:他年僅5歲的孫女小黎,在“六一”兒童節前夕突然神秘失蹤。

小黎天資聰穎,喜歡唱歌跳舞,在城步苗族自治縣坳頭村裏是人見人愛的小女孩,案發前還在讀學前班。2005年兒童節前,老師安排她在“六一”節當天代表班級表演《小兔子乖乖》、《小天鵝》等少兒歌舞節目。

2005年5月24日晚上7時許,早過了放學的時間,鄒春寶發現小黎還沒回家,便問周圍的人誰看見過她,人們都說沒有見到。一家人連忙去找,問遍了村裏所有的人,都說沒有見到小黎。

當晚家人找到深夜,周圍的山寨、山溝、溪流、公路、水庫等都找了個遍,也沒有發現她的蹤跡。一種不祥之感頓時湧上鄒春寶全家人的心頭,鄒春寶迅速撥打了110報警電話。

那時,正是鄉下中稻插秧的農忙季節,也正是南方暴雨時節,鄒春寶一家丟下農活,其愛人、大兒子、媳婦和親戚、朋友以及山寨裏的人一起尋找小黎,他們找遍了附近幾個縣的車站、碼頭,但始終杳無音信。

6月2日,小黎的父親鄒德成在鎮中學附近的河灘上,發現了一個裝豬飼料的編織袋,袋子外麵有很多蒼蠅、蛆蟲,溢出很臭的氣味。

鄒德成捂著鼻子用手一摸,感覺到袋內東西軟軟的,聯想到自己失蹤的女兒……他趕忙打電話叫來幾位親戚。親戚們來了後,確認是一具小孩的屍體,便立即向鎮派出所報警。

凶手供認強奸後踩死幼女

接到報警後,派出所和公安局刑警立即趕到。警察剪開袋子,赫然發現一名5歲左右的女孩,呈跪拜俯臥狀,臀部位於袋底,頭朝袋口。屍體上身穿一件棉紗T恤衫,下身赤裸,右腳穿黃色塑料涼鞋,左腳涼鞋脫落於袋內。此後,警方多次將死者的牙齒、顱骨等送往省城長沙進行司法鑒定,並確認該案係一宗強奸幼女凶殺案件。

6月上旬,20多名警察多次來到坳頭村,調查村裏是否有性欲強烈的單身男性或妻子長期在外的男人。最後,40 多歲的楊遠征進入了公安人員的視野。據村民講,楊遠征的妻子長期在廣東打工,楊在村裏時常深更半夜敲婦女的門,大白天也敢調戲女人。關於他的好色新聞,十裏八寨的男女老少都在風傳。

隨後,警方趁楊遠征下田幹活之際,幾次悄悄來到他家搜查,果然查出捆紮編織袋用的棕色碎布條、床上小女孩遺留下來的棒棒糖棍等東西,這些東西與發現編織袋現場的東西相吻合。於是,楊遠征作為案件的重大嫌疑人,隨即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警方取得的證據麵前,楊遠征不得不供認:2005年5月24日下午4時許,他見小黎單獨一人在玩耍,頓起淫心,便將其帶至自家的屋內。隨後,他將小黎抱到床上,用手捂住她的嘴巴,卡住脖子將小黎強奸。強奸之後,他害怕事情敗露,便從家裏拿出一個編織袋,將小黎裝入袋內並用穿皮鞋的腳將其踩死。當晚11 時許,他將裝有小黎屍體的編織袋拋棄於流經山寨旁的河中,企圖毀屍滅跡。

有了楊遠征的這些供述後,6月20日,楊遠征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奸幼女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邵陽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對楊遠征提起公訴。

法院從輕判處無期徒刑

至此,案件似乎真相大白。但是,2006年5月,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判決結果出乎當地很多人預料:殺人拋屍的楊遠征僅僅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認定了楊遠征故意殺人罪的成立。對於故意殺人的情節,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這樣的認定:2005年5月24 日,楊遠征見小黎一個人在玩耍,產生了奸淫她的想法。隨後,楊遠征將小黎帶至自己住房內,並抱起小黎,扯脫她的褲子( 一隻褲管未脫)。其間,小黎拚命哭喊掙紮。楊遠征為了防止別人聽到,就把小黎放在床上,用被褥捂住她的麵部,小黎仍不停地哭叫掙紮。楊遠征遂用右手卡住小黎的脖子,使其不能出聲。事後,楊遠征掀開被褥去看小黎,發現小黎不能動彈,隻有一點點呼吸。楊遠征遂將小黎裝進一個編織袋中,在捆紮好後,又在小黎的頭部和其他部位用力踩了幾腳,在確認小黎沒動彈後,采取拋屍行動。

  而對於檢察院指控的強奸罪,法院認定,公訴方隻提供了被告人楊遠征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遂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最讓鄒春寶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法院還在判決中認定“被告人楊遠征歸案後認罪服法,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並據此判處楊遠征無期徒刑。

一紙刑事判決書打破了坳頭長期的寧靜,在苗寨村民中引起了軒然大波。附近山寨的人們認為法院判決不公,紛紛聯名按手印要求依法嚴懲罪犯,學校也發出了請願書。

鄒春寶老淚縱橫地說:“就這麽一句簡單的‘凶手能認罪服法’,就可免除死刑?楊遠征殘殺幼女,毀屍滅跡,手段殘忍,並且既不是精神病人又不是投案自首者,在法院判決之前楊遠征都沒有立功的表現,何來可酌情從輕處理?如果證據不足,法院可以從‘疑罪從無’的原則判決他無罪,這樣也算不冤枉好人,公安部門也可以對我孫女的案件繼續偵查。但這樣一方麵認定凶手楊遠征故意殺人罪成立,一方麵又隻判無期徒刑,實在讓人難以理解!”目前,鄒春寶一家已委托律師向湖南省檢察院提起申訴。

“此案確有其證據上的瑕疵”

一位參與審理的法官對記者說,此案確有其證據上的瑕疵,缺少直接證據,如屍體上無精斑、指紋等直接物證,現場又缺少直接目擊證人等,已發現的物證可證實小女孩在此處被侵害;究竟是誰所為,僅有被告人的供述。從正麵講,缺少進一步的證據,從反麵講,無法排除是他人所為,被告人出於不可知的動機,而替他人頂罪的可能無法排除,就可能導致錯殺。人命關天,我國的刑事政策是少殺、慎殺,殺就一定要不錯殺,此案的錯殺可能性確實很小,但無法徹底排除,哪怕隻有萬分之一。人世間能產生大的錯誤處,就是大的利害關係處,大失或大得之事。如果真就是那個萬分之一的“一”,對於被告人來說就是百分之百的錯。法院判其死刑,說明也認可了現有證據的效力和檢察院的指控,但沒能完全排除合理懷疑,所以給被告人暫留下一命,是相對審慎和負責的,也為以後其他可能的出現,留下了挽回錯誤的餘地。如:一是新證據的出現,或是真正罪犯的查實等等,到時被告人還活著,就可改判嘛。但要是現在判死刑給槍斃了,將來我們怎麽給骨灰平反?佘祥林案就是活的例子,社會上未公開的案例就更多了,有的已殺十多年,真凶出現了,教訓太深了!

這位法官還透露出自己的疑惑,這類案件,盡管為被害人申張了正義,但可能會錯誤地懲罰罪犯,侵犯犯人的權利。究竟是暫時保留這種申張,有餘地先行懲罰,還是冒險去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實在令人彷徨。“生命是不可逆的,保守是符合法律和司法官良心的,人命問題上一定要萬分冷靜、慎重、有保留。”這位法官最後強調說。

  對於這起奇特的案件,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南省法學會刑法學專業委員會會長馬長生談了他的看法:一、根據法院判決書公布的材料,被告人楊遠征構成強奸罪,首先他在村裏曾經多次騷擾婦女,並且見到被害人一個人獨處時產生了主觀上的強奸惡意;其次,發現被害人屍體時,其下半身呈赤裸狀態;另外,被告人楊遠征也供認了強奸行為,這些證據在邏輯上互相印證,足以認定楊遠征的強奸行為,除非辯護方能提出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強奸行為不存在。二、即使楊遠征在實施強奸行為前因其他因素幹擾而放棄,但他主觀上想奸淫幼女的惡意也應該成為法院判決的從重情節。三、“認罪服法” 不是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而在這樣一起惡性殺人案件中,以此“酌情從輕處理”是史無前例的。一審法院幾乎將刑罰上可能的最優惠的處罰都給予了被告人,但其理由卻顯得非常牽強。

法院一審的判決結果出乎當地很多人預料,犯罪嫌疑人在沒有任何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情況下逃脫了死刑。這紙判決在苗寨的村民中引起了軒然大波,殺人拋屍者為什麽能逃過死刑?凶手供認強奸過幼女,為什麽法院沒有認定?一係列疑團困擾著人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