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少女遭掏腸案”終審 凶手由死刑改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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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惡魔慘害的打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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脖子上傷痕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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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喬建國在法庭上


  據蘭州晨報報道,甘肅省高院近日對張掖“少女被掏腸慘案”作出終審判決,凶手喬建國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4年8月12日晚11時、9月20日淩晨,張掖市甘州區連發兩起少女掏腸慘案。19歲的少女琳子(化名)和17歲的少女小花(化名),先後被“惡魔”以極其殘忍的手段從下身將腸子掏出體外,琳子當場死亡。 小花雖經及時搶救挽回了性命,但其身心遭受極大摧殘。案發後,辦案人員經過近50天的偵查摸排,於2004年9月29日將“掏腸”惡魔喬建國緝拿歸案。

  喬建國歸案後,因其在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不一致,致使審判工作拖延了兩年。2005年1月17日,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喬建國進行公開宣判,以殺人罪判處喬建國死刑;以搶劫罪判處喬建國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00元;以強奸罪判處喬建國有期徒刑5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喬建國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法庭決定對喬建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

  一審宣判後,喬建國提起上訴。甘肅省高院審理複核後,以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張掖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重新開庭審理後再次作出判決:被告人喬建國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未遂)、故意傷害罪,決定對其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同時判決喬建國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萬餘元。

  重審一審宣判後,喬建國再次提出上訴,不但否認了部分供述,還稱自己有自首情節,應予從輕處罰。甘肅省高院審理後認為,喬建國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強奸、故意傷害等犯罪事實,屬自首。喬建國犯罪手段極其凶殘,犯罪情節極為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根據本案的具體事實情況,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據悉,之所以“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是由於此案中關於掏腸殺人的事實,隻有喬建國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卻沒有直接證據指證,而喬又在上訴中推翻了這一供述。中國法律明確規定,隻有口供而沒有證據支持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最終,經甘肅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對喬建國犯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部分,其餘部分均維持原判;喬建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原判喬建國犯搶劫罪、強奸罪(未遂)、故意傷害罪等數罪並罰,決定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