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服務員夜間送餐遭食客強奸 飯店被判賠款1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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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海口1月2日訊(記者紀燕玲)未滿18歲的餐館女工送餐時不幸被“訂餐客”強奸,餐館該不該對她負人身損害賠償之責?小潔放棄對強奸犯的索賠選擇向餐館提起訴訟,本報曾對此案進行跟蹤報道。近日,一審法院重審判決餐館賠償女工1萬多元。   章潔(化名)給一餐館打工。2004年8月2日晚8點半,一男性客人楊某打電話要求送餐,章潔所在的餐館指派她前去送餐。當她到達海口市丘海大道的送餐地點時,卻遭到對方強奸,隨後,楊某被法院以強奸罪判刑四年。   章潔的代理人認為,章潔為餐館打工,對餐館的指派隻能接受和服從,而且她是未成年人,餐館在晚上8點多要求她送餐到遠在丘海大道的異性住處,對其中存在的危險應當是明知的,但餐館在指派她送餐時卻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範措施,由此造成悲劇的發生。所以,餐館對她的人身權利遭受嚴重侵害負有過錯,應當承擔自己的過錯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餐館老板是個體工商戶,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章潔作為其員工,在工作時間外出給訂餐客人送餐時被對方強奸,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應認定為工傷,因此,章潔對自己遭受的人身損害,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一審駁回章潔的起訴。   章潔不服一審裁定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章潔是在為餐館外出給客人送餐時被客人強奸的,她以此受到物質上、精神上的損害為由,請求餐館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應認定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屬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範圍,原審法院應予受理。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民事裁定,由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一審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重新審理。一審法院重審認為,章潔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可以請求強奸犯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餐館老板承擔賠償責任,餐館老板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強奸犯楊某追償。   原審法院因此判決:餐館向章潔賠償醫療費3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章潔提出的誤工費4200元,原審認為無證據證明,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