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惡徒輪奸女高中生後殺人拋屍 主犯改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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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線訊 備受關注的安順女高中生遇害案日前有了終審結果,該案中的兩名主犯一人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人被判無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崔英傑、宋某(未成年人)共謀搶劫,當晚10時許,二人在安順市雲馬廠持刀威逼搶得某中學高中女學生王某的現金15元,並將王挾持到雲馬廠附近的一座山上,二人將其輪奸。爾後,兩人又將王挾持到王租住的宿舍內,又搶走現金40元。二被告人怕罪行暴露,決定殺人滅口,遂將王某帶到附近的蜜蜂水庫,途中,崔、宋二人又再次對王實施輪奸。到了蜜蜂水庫,二人用船載著王到了水庫深處,崔跳入水中,讓宋推王下船,欲將王淹死。因水冰冷,崔最後爬上了船。隨後,二人將王的外衣脫下,捆住王後將其推下水,因王會遊泳而未果。二人將王哄騙上船後,即持石頭朝王的頭部亂砸,致王死亡後拋屍於水庫中。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崔英傑、宋某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強奸罪、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崔英傑的認罪態度較好,但其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認罪態度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今年6月16日,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三罪並罰,依法判處崔英傑死刑,判處宋某無期徒刑。宣判後,兩被告不服,上訴至省高院。   經過審理後,省高院認為,兩上訴人均係主犯,應予以嚴懲,但考慮到上訴人崔英傑能坦白其罪行,認罪態度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宋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可從輕處罰,據此,省高院終審判決:判處上訴人崔英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上訴人宋某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