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偷竊被抓後死在精神病院 全身惡臭多處潰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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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女生死在精神病院      死者2002年3月由警方送院收容治療,法院一審時認定醫院存在重大過失      本報訊(記者陳捷生 吳秀雲 實習生黃春燕)2002年3月,一名18歲的女高中生涉嫌盜竊,警察懷疑她有精神病將其送入精神病院,兩個月後女生死在醫院,法院一審裁定醫院賠償死者家屬29萬多元,醫院不服上訴,該案二審昨日在廣州市中院開庭。      18歲女生涉嫌偷竊首飾被抓      死者名叫王珍,1984年3月24日出生,父母離異,事發前在廣西柳州市一中讀高三。      據王珍母親王玉霞回憶,2002年2月29日,她以女兒有精神病需要看病為由,向學校請假把王珍帶到廣州市白雲區同和的住處生活。兩天後,女兒失去聯係,當年6月1日,白雲區精神病康複醫院傳來王珍的死訊。      經原審法院查明,2002年3月31日下午,王珍獨自一人到天河寶利珠寶金行挑選首飾,因涉嫌盜竊首飾被民警帶回派出所處理。同日,由於懷疑王珍有精神病,派出所民警將其送到了白雲區精神病康複醫院收容治療。該醫院是由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衛生局、廣州市民政局三個行政機關聯合行文確定的專門對公安部門收容的盲流精神病人定點收治醫院。      醫院停止治療9天後病人死亡      入院後的王珍意識清楚但精神欠佳,胡言亂語且多問不答,並伴有衝動、吵鬧以及外逃等行為,醫院的初步診斷表明,王珍患有精神分裂症。      住院期間,王珍屢屢拒絕進食,並患上感染性疾病褥瘡。針對王珍的病情,醫院作出給予其二級護理的診斷意見,原審法院查明,這種護理在5月21日停止。      5月30日早上,王珍被護工發現死在醫院內,屍體後骶部、臀部有約6×7厘米褥瘡、潰瘍,惡臭明顯,頭部枕部兩處分別有約2×3厘米、2×2厘米褥瘡、潰瘍,後枕骨外露、惡臭。經確認,王珍的死因為:進食障礙、精神障礙,重度營養不良,全身嚴重感染,全身髒器功能衰竭。6月24日,屍體被火化。      死者家屬一審獲賠29萬多元      事後,死者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醫院收治王珍後,沒有查明其是否有精神病患史,也沒有將其送往有關機構進行精神病鑒定,隻憑初步診斷就將其視為精神分裂症患者進行治療,存在誤診誤治的可能性。而且,針對王珍的病情,醫院於5月21日後就沒有繼續護理,導致王珍死亡前未被及時發現,喪失了最後的搶救時機。因此,醫院對王珍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      2005年9月30日,白雲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白雲區精神病康複醫院賠償王玉霞、顏昭文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97608元。      醫患關係性質成二審辯論焦點      一審判決後,醫院方不服提出上訴。在昨天的二審庭審中,雙方就事件的性質及賠償金額的多少展開了激烈辯論。死者家屬認為,王珍與醫院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醫患關係,且治療期間在醫院死亡,醫院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醫院方辯稱,事發當時醫院是指定的收容盲流精神病人的定點收治醫院,其與王珍之間並非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民事醫患關係,而是行政行為,雙方的糾紛應當屬於行政糾紛。      在一審中,法院認為,盡管該院是定點收治醫院,但行政機關並沒有將行政職權授予醫院,而隻是對醫院收治盲流精神病人的管理製度和程序進行監督,醫院沒有任何行政職權,對王珍的治療不屬於受行政機關委托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目前,廣州市中院正對此案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