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3歲少年將3歲幼女強奸 造成其處女膜撕裂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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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 一名年僅13歲的男孩,竟奸淫了不滿4歲幼女,因其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由此引發的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近日在阜陽市中級法院終審結案,判決男孩的監護人賠償受害幼女醫療費計1432元,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2003年8月21日上午,太和縣某鎮農村未滿4周歲女孩李某的母親與13歲男孩李某某的母親等人在一起打麻將,兩個小孩在一旁玩耍。其間,女孩李某要喝稀飯,男孩李某某以帶李某去喝稀飯為由,將其帶至家中奸淫。事發後,李某母親報案,經醫院診斷,钅誠?a href="http://news.tom.com/cul/chunu/" target=_blank class=blue>處女膜撕裂傷。   由於男孩李某某作案時尚未滿14周歲,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公安機關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初審法院判決後,因未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又上訴至二審法院。   阜陽中院終審認為,由於被上訴人李某某對上訴人李某的傷害,因其年齡不符合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而使受害人不能通過刑事訴訟維護權益,獲得司法救濟,但應根據民法原則,追究李某某的民事侵權責任。對李某身體健康權及其因受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依法應當予以保護和支持。遂終審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