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將別人巨額財產占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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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退休市長生意經:將別人巨額財產占為己有   “沒對高文華、許寧怎麽樣,已經夠意思了,要不死100回都不行!”   截至5月17日,許寧已經在遼寧省阜新市看守所關押了44天。他始終不明白,自己到底犯了什麽罪?   2005年4月1日早上8點多,許寧和妻子蘇雨去醫院看病。車剛開過阜新市解放大街廣場時,一輛白色警車突然別住了他們。   “車一停,王曉剛和另外三個人跳下車,王曉剛揮著兩尺長的警棍,一把把許寧拖下車。”蘇雨對當天的情景記憶猶新,“王曉剛狠狠地用手銬把許寧的手抽傷,然後把他銬上,掏出手槍頂在許寧的頭上,一邊拖上警車一邊罵,‘你媽個×,我打死你,你信不?’”   王曉剛,阜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副支隊長。許寧,阜新市華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華隆公司”)職工,公司董事長高文華的司機。   許寧被帶到阜新市細河區公安分局刑警隊。王曉剛舉報:許寧偷賣華隆公司的一輛奔馳車。但細河區刑警隊查明,奔馳車並沒有被人盜竊和私賣。   舉報不實,應立即放人。4月3日,人還沒有放,王曉剛又舉報:許寧盜竊了一輛淩誌轎車。   第二天上午10點,蘇雨接到《拘留通知書》後,立即將購車合同、行車證等證明材料送到細河區公安分局。   4月10日,細河區公安分局調查後決定:撤銷此案,釋放許寧。   還沒有走出看守所的大門,阜新市海州區法院的工作人員匆匆趕來宣布:4月4日,王曉剛和王曉雲(王曉剛的姐姐,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長)以“誣告陷害誹謗罪”起訴許寧(許寧在2004年2月23日向遼寧省“兩會”代表散發舉報兩人的檢舉信)。法院決定立即逮捕。   短短十天,自己被王曉剛三次指控,許寧想不明白,這是為什麽?   但他的家人終於明白了。   4月11日,和此案沒有關係的阜新市公安局經濟偵查支隊一名幹警提審許寧,並警告他:“交出幕後指使人!”   4月15日下午5點30分,王曉剛、王曉雲的律師趙惠良在阜新市北方大酒店和許寧的嶽父蘇玉倫、妻子蘇雨等見麵。蘇玉倫說:“趙惠良當時說,隻要許寧交出幕後指使人,我可以做工作,看能不能撤訴或判緩刑。”   還有一句話讓蘇玉倫不寒而栗:“王曉雲當局長這麽長時間,黑社會朋友不少,沒對高文華、許寧怎麽樣,已經夠意思了,要不死100回都不行!”   “王曉剛實際上是要繼續抓我。”華隆公司董事長高文華說,“目的是和他爸爸王亞忱相勾結,把我投資一個多億的阜新商貿城據為己有!”   “你要是讓我爸爸不高興,你就不要在阜新混了”   在阜新,阜新商貿城幾乎盡人皆知。商貿城占地5萬平方米,建築麵積9萬平方米,坐落在阜新市最繁華的解放大街北段中心地帶,有人稱之為商海中的“商業航母”。   商貿城所在地原來是阜新液壓件廠。2001年7月,阜新市人大代表高文華與大連開發區泰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成立了阜新雙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龍公司”),承辦搬遷液壓件廠,建設阜新商貿城項目。   2002年2月,高文華為工程項目引進資金4500萬元。3月20日,高文華代表雙龍公司與液壓件廠簽訂協議:雙龍公司同意付給液壓件廠提出的6500萬元,用於動遷補償和新廠區的開工建設。   截至3月26日,高文華共投入雙龍公司900萬元。在調查中,記者看到了高曆次投資劃款的收據。   但是,此時的大連泰樂並沒有實際投入資金。2002年2月初,雙龍公司董事會作出決定,重新選舉高文華為執行董事。   工程並非一帆風順。沒多久,大連泰樂法人代表武金祥攜雙龍公司230萬元巨款潛逃。高文華立即向阜新市公安局報案,要求追回巨款。   高文華說:“正是這次報案,給我引來了殺身之禍。”   高文華向記者敘述了事情經過:   接到報案後,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曉雲找到高文華:“商貿城的項目挺好。我爸爸現在在家閑著,讓我爸給你當顧問吧,你適當給倆錢就行。”   王曉雲在阜新市知名度很高,在阜新市公安局,她分管全市治安、戶政、巡警支隊等,她的弟弟王曉剛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   王曉雲和王曉剛的爸爸王亞忱在阜新政界更是盡人皆知,1986年至1996年,王亞忱曆任阜新市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主任。   高文華說:“我和王家此前從來沒有交往。我同意王亞忱來,主要是惹不起王曉雲。”   王亞忱以顧問名義進入雙龍公司。不久,王亞忱提出:“我給你當顧問得有一個名分,這樣市政府對你的幫助會更大。這樣,讓我的兒子王曉軍當董事,不占股份。”   2002年2月10日,王曉軍成為雙龍公司董事。王亞忱也隨之成為項目總指揮和財務總監。   就在同一天,雙龍公司決定更名為“阜新興阜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但是,這一更名還沒來得及實施,王亞忱又提出,我兒子王曉軍是南非公民,應該成立一個中外合資企業,這樣可以享受很多優惠政策、節省很多稅錢。   2002年3月27日,雙龍公司向阜新市計劃委員會提出《關於本公司更名的報告》,將雙龍公司更名為“華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高文華任董事長。   華隆公司注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王亞忱提出:高文華占500萬元,王曉軍占300萬元。高文華當即反對:“這樣王曉軍就占股份了!”   王亞忱說:“你心眼兒這麽小,我能占你的股份嗎?我們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的比例要高一些,辦手續需要。將來你給我點兒養老錢就可以了。”   2002年4月10日,華隆公司股東名單上表明:高文華出資500萬元,占62.5%;王曉軍出資300萬元,占37.5%。   然而,本來是從雙龍公司更名而來的華隆公司正式注冊時卻變成了全新的公司,同時,王曉軍的股金和股份從300萬元的37.5%上升為320萬元的40%,而高文華的股份則從500萬元的62.5%下降為480萬元的60%。   高文華說:“公司總經理於雅君做了手腳。”於雅君是武金祥成立雙龍公司時帶過來的人。   記者注意到,2002年3月27日,王亞忱代表王曉軍簽署了一份委托書:“在辦理登記注冊過程中全權委托於雅君辦理簽字手續。”   為什麽提高了王曉軍的股份?王亞忱的答複是:“40%是整數,好算賬!”   高文華說:“當時自己心裏感覺不痛快,但大數已經讓了,小數就不計較了。”   2003年8月,阜新商貿城主體竣工,銷售勢頭非常好。王亞忱提出,高文華應該再出讓10%的股份,雙方股份各50%。   高文華認為,王亞忱沒有投入一分錢,卻要占50%股份,自己不能同意。   8月15日,高文華、王亞忱和阜新市人大一名官員正在辦公室開會,一夥不明身份的人突然闖入並毆打華隆公司副總經理楊懿。打手們指著高文華說:“如果不答應給王書記10%的股份,他就是你的下場!”   高文華說:“王亞忱就在旁邊看著。”   高文華剛走出辦公室,王曉剛突然駕到,用兩輛警車堵住路,用槍指著高文華罵道:“媽的,你要是讓我爸爸不高興,就不要在阜新混了!”   高文華說:“我實在是惹不起他們,隻能答應!”   當天,華隆公司就調整了注冊資本金,王曉軍注冊資本金從320萬元調整為400萬元,占注冊資本金的50%;而高文華的股份再次下降,從480萬元下降為400萬元。   2004年初,商貿城竣工。這時,王亞忱又向高文華提出:“你要把董事長的位置讓給王曉軍!如果不答應就把你送到局子裏!”   高文華感覺實在不能退讓了。“如果我連董事長的位子都沒有了,相當於王亞忱把我投資上億元的企業一步步吞並了。”他決定到北京尋求法律援助。   王亞忱也在加緊行動。2004年2月2日,王亞忱以王曉軍的名義向阜新市公安局舉報高文華涉嫌虛假出資罪、挪用本單位資金罪。市公安局10天後就向阜新市人大提出“對阜新市人大代表高文華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請示。   3月2日,阜新市公安局多名警察在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將高文華抓捕。   3月26日,阜新市細河區檢察院以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對高文華提起公訴。   高文華說,進入阜新市看守所第十天,阜新市公安局經偵二隊隊長程顯國和一名幹警提審了他。   程顯國說:“你把股份放棄了,再給王書記認個錯,我們和王書記做做工作,放你出去。”   高文華說:“你說放我出去不行,王亞忱也不幹呀!”   聞聽此言,程顯國當即用自己的手機和王亞忱通話,然後讓王和高直接談判。   王亞忱問:“你考慮清楚了嗎?這都是輕的!不放你,就給你判刑;放了,你   可以當副董事長,我還可以給你一點生活費!”   兩天後,程顯國再次提審高文華,這次帶來了一份委托書:高文華羈押期間華隆公司委托王曉軍負責。高文華當場拒絕。   看到高拒絕,程顯國再次“熱心”地拿出自己的手機,接通華隆公司總經理於雅君的電話。於說:“隻要你讓出董事長、讓出股份,王書記答應不判你的刑。”   高文華說,逮捕前,自己為華隆公司和商貿城個人投資940萬元,引進資金8000萬元,農業銀行貸款2000萬元,合計1.094億元。   高文華說:“阜新市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多次對我和我的家屬講,隻要給王書記寫個認錯書,讓出董事長、承認沒有投資、放棄股份,並保證不告王書記,不告公安局、檢察院,高文華就沒事了。甚至阜新市一些領導也在做我們的工作。我說,他這是利用權力巧取豪奪!”   代兒子行使權利的王亞忱怎麽說?   王亞忱對高文華的說法一概予以否認。   2005年4月26日,王亞忱在阜新商貿城“總指揮”辦公室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在王亞忱看來,恰恰是高文華不僅沒有投入一分錢,而且一次次從公司往外拿錢,自己對他一再忍讓。   王亞忱說,商貿城最早是武金祥和自己提出來的,自己幫助武設計了商貿城的規劃,幫他介紹各種關係。後來,武金祥卷款潛逃,雙龍公司陷入困境。   “這時,高文華找到我家,跪在地上給我磕頭、痛哭,一是知道我和武金祥關係不錯,二是知道我兒子王曉軍有錢,他請我幫忙,說自己有800萬元,還說要給我股份,我不要,但我還是動了心幫助他。”   王亞忱說,高文華後來聽說王曉軍有國外身份,提出要辦一個中外合資企業,我們就注冊了中外合資華隆公司。   王亞忱說,華隆公司成立後,我就正式進入公司了。我代表王曉軍,高文華,總經理於雅君,三名董事一致聘請我為總指揮,華隆公司的一切都由總指揮決定。我欣然接受了,因為他們瞎整,不行。   王亞忱說,2003年4月,我發現高文華答應出的480萬元一直沒有到位,而且陸續從公司拿走了500多萬,不是為了公司辦事,他拿的這些錢我根本不知道。   記者問:“既然華隆公司的一切都由你決定,為什麽高文華拿走500多萬你不知道呢?”   王亞忱說:“具體的事該誰辦誰辦,大事我知道,拿錢我不知道。”   王亞忱說,發現這些情況後,我在會上指出來,高文華也答應補上股份,不再從公司拿錢。可到8月份我仔細查賬,發現他不僅沒有補上480 萬元,而且已經從公司拿了800多萬了,現在發現是1000萬元。我提出,一、你反正沒有一分錢股份,王曉軍應該占一半股份;二、你不能再拿錢了;三、既然你沒有股份,應該讓出董事長。   王亞忱說,這時,高文華反而要挾我,讓我寫下證明,說他過去拿錢的事我知道,而且不起訴他非法注冊,我拿過來就簽字了。   記者見到了這份證明:“為使商貿項目順利開展,我承諾幫助高文華處理有關注冊資本等事宜。借款之事也不再追究法律責任。借款之事我知道。承諾人:王曉軍。2003年8月15日。”   王亞忱說,一段時間後,我發現高文華還在拿錢,而且比較瘋狂。我決定檢舉他。檢舉之前,我告訴高文華,最好你找律師來和我談談,如果你能退出或當副董事長,你拿的800多萬我不要了,華隆公司的印章廠也給你,你有困難我還可以幫助你。“就這樣,他還不答應!”   王亞忱的上述說法,最後要以檢察機關的獨立調查來證實真偽。   印章廠是華隆公司下屬企業。2003年4月21日成立,是阜新市惟一一家防偽印章製作企業。高文華任法人代表。   高文華說:“印章製作企業必須經過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批準。申辦時,王曉雲找我要了25萬元,說疏通關係。競標成功後又提出以王曉軍的名義占股份,但不出一分錢,我不同意就威脅我。”   印章廠4月21日的《出資人協議書》標明:注冊資本100萬元,高文華出資51萬元,王曉軍出資49萬元。但到了6月25日,王曉軍的股份上升到了50%。記者注意到,同樣是高文華和王曉軍“合股”組成的公司,印章廠卻是純粹的內資企業。   高文華說:“王曉雲威脅我,不提高王曉軍的股份你就別在阜新混了。就是這樣,印章廠也由王亞忱控製了。保守估計,這兩年的利潤也有500萬元。”   記者注意到,在後來公安機關提取的所有證據上,都沒有王亞忱的名字,而所有王曉軍的簽字都是由王亞忱代簽。據王亞忱介紹,王曉軍是大連隆華國際貿易公司董事長。   從不露麵的王曉軍究竟是哪國公民?   事實上,從王曉軍成為華隆公司董事到現在,高文華從來就沒有見過王曉軍。王曉軍的種種權利,均由他父親王亞忱代表行使。   王曉軍的身份也成了一個謎。檢察院的卷宗中有一份王曉軍的“南非永久居民證”,發證機關是南非共和國內政部。   在2002年4月8日華隆公司填寫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項目投資外方名稱”一欄標明:南非自然人王曉軍。   然而,同樣是這個王曉軍,同樣是檢察院的卷宗裏,卻有一張1999年1月31日大連市公安局簽發的身份證。   公安機關調查表明,王曉軍為中國公民,現居住在大連市中山區南山裏,在近十次出國到南非時均使用中國護照。   記者從某種渠道聽說,王曉軍有智力上的缺陷,於是問王亞忱:“有人說王曉軍弱智,是嗎?”   王亞忱似乎一震,稍後提出讓“正在上海的王曉軍”直接和記者通話。   在記者的要求下,“王曉軍”介紹了自己的簡曆:“1975年高中畢業,後當知青。1977年19歲時當兵,1980年提幹,然後被部隊送到哈爾濱船舶工程學院進修了5年。1985年到遼寧大學外語係學了4年工科。1989年畢業到外貿係統。”外語係裏學習“工科”?記者實在是聽不明白。   電話中的“王曉軍”口齒清晰,顯然不是弱智。然而,2004年5月25日,王曉軍在向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公司時的簡曆卻是:1975年9月- 1979年,在遼寧大學外語係;1979年8月-1983年11月,中國人民解放軍上尉(記者注:我國的《軍官軍銜條例》1988年7月1日實施); 1983年12月-1990年5月,遼寧省外貿總公司職員;1990年-現在,大連隆華國際貿易公司董事長。   這份《履曆表》清楚地寫著:謹此確認,本表所填內容不含虛假成份。下麵是法定代表人王曉軍的簽字。   兩份履曆截然不同。一種可能是《履曆表》是假的,一種可能被王亞忱稱為王曉軍的人根本就不是王曉軍!兩者要麽有一個是假的,要麽全是假的。   律師說,這是我見過的違法最多的案子   高文華代理律師、遼寧省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杜晉安說:“這是我見到的公安局、檢察院違法辦案最多的一個案子。”   2004年3月2日,阜新市公安局幹警在北京將高文華抓捕。高文華說:“當時他們沒有出示任何證件,也沒有穿警服。”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阜新市公安局《拘留通知書》表明,高文華是在3月3日17時被刑事拘留的。這明顯是後補的手續。   3月26日,阜新市公安局簽發《逮捕通知書》。5月10日,偵查終結,以挪用資金罪和侵占罪向阜新市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書》。   5月24日,阜新市公安局向阜新市檢察院報送《情況說明》,確認“虛假出資罪”和“私刻公章罪”不予起訴。   6月8日,阜新市檢察院將本案移交給阜新市細河區檢察院。   7月8日,細河區檢察院以“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向細河區法院提起公訴。   7月14日,細河區法院送達起訴書。   9月7日,就在高文華準備應訴時,細河區法院卻通知律師,檢察院已經撤訴。9月20日,高文華母親找到細河區法院,法院領導明確表示:“是檢察院撤訴。”   撤訴應該放人。然而,2004年9月16日,細河區檢察院卻向阜新市公安局退卷,要求對高文華虛假出資罪和私刻公章罪補充偵查。   2004年10月12日,阜新市公安局重新將本案移送到細河區檢察院起訴科。此時,公安局推翻了自己在5月24日向市檢察院所作的《情況說明》,加入了以前自己否定的“虛假出資罪”和“私刻公章罪”,連同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建議檢察院一同起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檢察院為什麽這樣做?細河區檢察院一副檢察長對高文華母親說:“因為(王亞忱)舉報材料最後一句希望這兩項罪名和其他罪名一起起訴。”   實際情況是,在阜新市公安局確認對高文華的“虛假出資罪”和“私刻公章罪”不予起訴後,6月8日,王亞忱以王曉軍名義對此向市檢察院提出不同意見,“望能將高文華涉嫌虛假出資罪與其涉嫌侵占、挪用資金罪一並起訴”。   究竟誰在撒謊?   在王亞忱看來,高文華在華隆公司成立、商貿城建設中沒有出一分錢,反而不斷向外支錢;而在高文華看來,恰恰是王亞忱沒有出一分錢,反而要靠自己及兒女的權勢巧取豪奪。   究竟誰在說謊?   高文華案引起了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高度重視。2004年11月16日,遼寧省檢察院專案組指定將本案移送撫順市望花區檢察院。   2004年11月24日,撫順市望花區檢察院審理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阜新市公安局。12月22日,阜新市公安局將補充偵查結果返回望花區檢察院。   經過認真分析,撫順市望花區檢察院作出了《望花區檢察院公訴案件審查報告》(撫望檢刑審字(2004)264號)。《報告》得到了遼寧省檢察院、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致認可。   《報告》指出:   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卷宗內無該印章出自何處,經誰保管的相關證據。高文華涉嫌蓋章過程無人證實。高本人亦不供認蓋章行為。無印章實物。證據間供證不一,內容矛盾,無法得出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係高文華所為。   虛假出資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華隆公司是否由雙龍公司演變而來不清。   職務侵占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挪用資金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王亞忱於2003年8月15日親筆寫的“高文華借款之事我清楚……”說明王亞忱知情並同意。高文華每次“挪用資金”都是通過財務人員以借據形式,挪用手段不明顯,且挪用的目的、用途、去向不清。   綜上,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數個罪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具備起訴條件。   《報告》還對阜新市公安局移送的本案證據進行了分析論證,主要問題是:   大量書證沒有注明提取時間、提取人員、提取部門、提取於何處及所要證明的事實。   卷宗所列證據混亂,所需證明的事實的相關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對犯罪嫌疑人高文華沒有進行逐筆詢問,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沒有開展工作,以鑒別其真偽。   各個證據之間,以及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沒有得到合理的排除。   據以定案的證據體係不能得出惟一的排他性結論。   問題不僅僅是這些。   高文華代理律師杜晉安、周坤向記者講述了他們遇到的怪現象:2004年11月24日,兩位律師帶著從阜新市細河區法院複印的卷宗找到望花區檢察院,辦案人員李晨明確表示,在阜新市公安局報送的卷中沒有律師出示的原公安局刑事偵查卷第4卷第12-15頁。   記者查閱卷宗得知,阜新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卷第4卷第12-15頁是對華隆公司經理於雅君的詢問筆錄。在這份筆錄中,於雅君承認,華隆與雙龍開發的項目是一個。   杜晉安律師說:“我們認為,阜新市公安局在第二次移送起訴時,故意撤出對高文華有利的證據材料。這嚴重違法,我們已經向有關部門反映了情況。”   2005年4月底,記者來到阜新商貿城,商場、酒店、歌廳一個連一個,顧客川流不息,大幅標語歡迎多個商家落戶商貿城。看得出,商貿城非常紅火。   但商貿城已經沒有高文華的位置了。2005年2月3日,在被關押11個月後,高文華被取保候審,2月17日,在律師陪同下來商貿城上班。王亞忱吩咐保安:“他是罪犯,轟出去!”   第二天,八一路派出所民警找到高文華:“不準你再去華隆公司!”   高文華說:“我現在還是董事長,但我不能履行職責。”   事實上,從高文華被刑事拘留那一天起,商貿城已經發生了變化:2004年5月,高文華被抓沒多久,王亞忱就以王曉軍的名義注冊“阜新華隆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王曉軍任董事長,負責商貿城的物業管理,年收入200萬元-300萬元。而華隆公司注冊時注明經營範圍包括物業管理。   商貿城1700平方米商業用房分給王曉剛辦起祥和大酒店;3500平方米由王曉軍注冊成立海洋大酒店。同時,王亞忱用華隆公司500萬元資金和商貿城 3000平方米門市房同阜新市糖酒公司置換土地和房產,然後用置換的財產以王曉軍的名義注冊成立了阜新光大房地產開發公司……   至此,董事長高文華的巨額財產,都在沒有任何授權的前提下,被王亞忱占有和支配。   在結束采訪前,記者把同樣的問題提給高文華和王亞忱:“如果檢察院的結論和你想像的不同,你會怎麽樣?”   高文華說:“我相信法律、相信黨,總有一天會真相大白!”   王亞忱說:“前兩天阜新市保持共 產 黨 員先進性教育領導小組到我家征求意見,我當時提出,高文華這樣的人必須判刑,否則我就在網上公開退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