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掙大錢豈料落淫窩 血淚史讓妙齡女不堪回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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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網-當代生活報訊(記者覃炳陸 通訊員晨希)2005年3月11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特大組織跨國賣淫案,劉小瓊等5名被告人被一審判處1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案背後,是許多妙齡女不堪回首的血淚曆史……   高薪誘惑 偷渡出國   2002年,正值妙齡的阮秋紅在一家酒店當服務員,收入低微,還要負擔家用。她想換一份更賺錢的工作,可身無一技之長。一天,一位名叫劉小瓊的“富婆”找到阮秋紅,鼓動她到國外“賺大錢”。   時年32歲的劉小瓊是玉林市陸川縣人,大專畢業後,通過別人的介紹跑到國外去“打天下”。沒多久,劉小瓊就“衣錦還鄉”了,她向阮秋紅吹噓說:“我的男朋友是馬來西亞的富豪,開有很多家公司,還有幾家酒店。你想去馬來西亞賺洋錢,跟我說一聲,保你幾年內同樣成為富婆!”   劉小瓊的一番話,讓阮秋紅動心了。可是,劉小瓊話鋒一轉:“去馬來西亞辦護照每人3萬元人民幣。”阮秋紅說沒有那麽多錢,劉小瓊趁機說:“沒關係的,我先借給你,你到馬來西亞打工,不到半年就可以還清債務了。”阮秋紅想也沒有多想就答應了劉小瓊。同時,應劉小瓊的要求,阮秋紅還把自己的好姐妹尤青青介紹給劉小瓊。   2002年底,阮秋紅和尤青青在劉小瓊的帶領下,取道廣州,用假護照蒙混過關,滿懷憧憬地踏上馬來西亞的土地。   發財夢破 被迫“接客”   劉小瓊帶著阮秋紅和尤青青來到馬來西亞首都吉隆坡後,便露出“狼外婆”的真麵目:她把阮秋紅和尤青青的護照收了起來,直接把她們帶到一家名為“金色年華”的夜總會,要她們當坐台小姐。   阮秋紅和尤青青堅決不肯就範,劉小瓊便將她們鎖在一間狹小昏暗的屋子裏,對她們說:“你們要好好想一想,依了我,你們就有飯吃,要是不答應,你們餓死我也不管。”   阮秋紅和尤青青被餓了3天後,她們妥協了:“到了這個地步,我們依了她吧。留著性命,再想法子逃出去……”於是,她們開始了不知哪天是盡頭的“接客”生涯……每天,劉小瓊讓幾個男子看守著她們兩人,她們上班、吃飯、睡覺甚至上廁所都有專人盯著。盡管如此,阮秋紅和尤青青還是盡可能地尋求出逃的機會。   阮秋紅“接客”得到的錢,一半要交給夜總會,一半由夜總會打到她的戶頭。不過,她也拿不到這筆錢,因為出國時劉小瓊說幫她墊付了3萬元,劉小瓊從賬戶上直接掠取了她的收入。出國“淘金”的阮秋紅終日以淚洗麵。   劉小瓊在組織阮秋紅和尤青青偷渡出國的同時,還不斷動用各種社會關係誘騙別的女子出國,脅迫她們從事色情行業。劉小瓊公開對朋友們許諾:誰給她介紹一個女孩,她付給介紹費2000至3000元。劉小瓊的朋友曾豔、歐丹妮、黃堅等人受到利益驅使,以“到國外打工賺大錢”為誘餌,騙取一個個單純的女子的信任……有時,劉小瓊一次就能帶近10個姑娘出國。   好人相助 逃出淫窩   這些姑娘發現誤入淫窟,後悔之餘都想逃出來。這期間,阮秋紅和尤青青幸運地遇上了一位好心人。   2003年1月初的一天,阮秋紅和尤青青愁苦的神情引起馬來西亞華人鄭先生的注意。鄭先生非常同情她們,決定讚助她們脫離苦海。他東拚西湊了2萬元馬來西亞幣,把阮秋紅和尤青青贖了出來。   2003年8月13日,阮秋紅和尤青青在鄭先生的資助下,乘飛機回到了日思夜想的祖國。   繼阮秋紅和尤青青之後,有兩名勇敢的姑娘靠自己的力量逃出淫窟。胡琳、郭茜自從被迫賣淫之後,一直尋求逃跑的機會。有一天,她們在兩名男子的監視下上街買東西時,趁機向店主求救,店主偷偷給她們畫了一張標有“馬來西亞華人公會”的圖紙,胡琳和郭茜把圖藏在身上。   2004年1月31日淩晨,胡琳、郭茜兩人偷偷順著窗口從鐵管滑到地麵,跑到大街上,攔住一輛出租車,司機看了她們的地圖後,將她們送到“馬來西亞華人公會”。公會的公眾服務及投訴部主任張天賜接待了她們,兩位姑娘靠智慧和勇氣成功逃出淫窟,在華人公會的幫助下返回祖國。   回國報案 蛇頭落網   國內,警方接到姑娘們的報案後,馬上展開偵破工作。2004年1月19日,劉小瓊在南寧市落入法網。   2005年3月11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跨國組織賣淫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2月至2004年1月間,被告人劉小瓊以到馬來西亞做服務員及做三陪小姐為名,自己及通過被告人曾豔、歐丹妮、黃秀群、黃堅介紹,將多名婦女組織到馬來西亞的色情場所,采用人身控製的方法進行組織賣淫活動。此外,被告人劉小瓊還於2003年2月8日非法提供他人護照給李某使用,準備將李某偷帶出國境前往馬來西亞,後李某在通關檢查時被當場查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小瓊目無國法,組織婦女到馬來西亞進行賣淫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其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曾豔、歐丹妮、黃秀群、黃堅明知他人組織賣淫仍予以協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遂依法判決劉小瓊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判決曾豔、歐丹妮、黃秀群、黃堅3-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注:文中受害者均為化名)   (稿源:當代生活報)   (作者:覃炳陸 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