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子庫3000份精子去向不明 十幾人使200婦女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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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北京3月11日電 (特派記者 何雪峰 魏黎明)精子庫管理不善導致精子丟失,造成試管嬰兒可能近親婚配的風險;幫人代孕試管嬰兒,但對方拒養,又遭丈夫遺棄,試管嬰兒的法律權益無法保障……全國兩會期間,來自湖南省政協的全國政協委員盧光琇提交提案,建議應該將試管嬰兒技術的應用和管理納入人大立法,防止出現因為“精子丟失”、“同精多孕”而導致的近親婚配的風險,並確立試管嬰兒權益。   精子庫3000份精子去向不明   盧光琇委員介紹,近幾年來,隨著“試管嬰兒”各項技術的全麵商品化,此技術的基本掌握、應用難度大大降低,該技術的適用人群雖然僅占育齡夫婦的1%左右,但巨大的人口基數帶來了龐大的醫療需求市場,加之該項基數可為有關機構帶來可觀收益,使得公立、私立以及各部門所屬醫療機構紛紛開展該項目,但是濫用該項目的事件也時有發生。   據他介紹,衛生部曾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組對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70多家醫療機構進行技術評審,其中發現,某省某市計劃生育研究部門門診部,不按照一個供精者所供精子至多隻能使5名婦女受孕的規定,曾經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裏,反複使用十幾名供精者的精子使多達近200名的婦女懷孕,由於多數的當事婦女失去聯係或無資料可查,無法確定最後的生育情況。   而在某省計劃生育研究所附設精子庫,有約3000份精子不明下落,且在衛生部要求其整改並查清、追回丟失精子期間,仍然有對外擅自供精的現象。   他說,這使試管嬰兒長大後近親婚配的風險增加。   無資質醫院導致多胎率提高   盧光琇委員表示,對於大量的目前仍實際存在的非法開展試管嬰兒技術的單位來說,其情況應該不會比申報、評審過的單位好。   例如:根據規定,供精人工受精隻能從衛生部批準的精子庫獲得精源,而有些醫院擅自違規開展業務,自然不可能從合法途徑獲得精液,精液來源可疑、質量沒有保障;做“試管嬰兒”時,醫院在一次取卵前要為女性連續注射至少10天藥物,以便“催熟”卵子,在此期間患者還要做B超檢測,花費相當高。由於一次操作的成功率約30%~40%,為了減少反複取卵帶給患者的痛苦以及經濟和精神損失,開展“試管嬰兒”業務的醫院必須具備對胚胎進行冷凍儲藏的技術和條件,將一次操作剩下來的多餘胚胎冷藏,以備失敗後下次再用。   然而,有些不具資質的醫院連進行胚胎冷藏的設備都沒有,隻能一次次地重新取卵、對婦女身心造成損害;為了提高成活率,一般將多個胚胎植入女性體內,但是,多胎妊娠對孕婦和胎兒的生命安全將帶來較高風險。為此,衛生部規定,一般35歲以下的女性第一次隻能植入2個胚胎,如不成功,第二次植入3個胚胎。同時為了提高分娩的成功率、保護產婦身體健康,在懷孕6周以內還要實施“減胎”,一般隻留一個胚胎。而在違規醫院,由於技術不過關且缺乏監控,這種規定很少得到切實執行,使多胎率大大提高。   同時,在出生的試管嬰兒中,男女性別比失常,男嬰比例明顯畸高。   丈夫死亡妻子可否無性生育   去年,廣東一30歲女子因輸卵管不通,遂和丈夫到醫院做試管嬰兒,就在醫院培植出受精卵胚胎後,丈夫車禍死亡,結果是該女子四處奔走,才獲得衛生部特批,才可以接受輔助生殖(即試管嬰兒),但是根據衛生部規定在做輔助生殖前,需夫妻雙方和醫院三方簽字。盧光琇委員表示,這些試管嬰兒技術運用中麵臨的一些深層次問題,比如丈夫一方死亡時,妻子一人能否繼續進行胚胎移植,獲得嬰兒?這需要法律予以明確。   同時,盧光琇委員還表示,試管嬰兒的法律地位和權益保護等問題涉及人身權、財產權,可現在的規定並沒有明文確認,比如,一安徽農村婦女為一港商代孕,生下一試管嬰兒後,在港商對嬰兒身份表示懷疑拒養的同時,農婦被丈夫遺棄,隻好自己帶著孩子艱難生活,如何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盧光琇委員建議,將“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試管嬰兒技術)的應用與管理”由全國人大立法,防止此技術應用不當給國家、社會帶來極大的負麵影響。   廣東聲音   正規精子庫不會“丟精”   時報訊 (記者 祝勇)針對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近年國內有精子庫出現數人捐精被近200人使用、3000多份精子去向不明等狀況,昨日,廣東省人類精子庫負責人表示,隻要嚴格按照國家衛生部技術規範執行,類似情況不可能會在精子庫發生。   另外,該負責人稱,每支精液的去向都會有專門人員登記在案,對於外省某精子庫出現3000多支精液去向不明現象,這可能是出於其他的原因故意不進行登記,但類似情況絕對不會發生在國家批準的正規人類精子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