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為保命被迫獻身 男子因生理原因強奸未遂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時報訊 (記者 閆曉光) 一男子深夜無事騎摩托車亂逛,看到了一女路人,上前調戲被罵“流氓”,一怒之下將該女子腦袋反複浸入水溝泄憤。為保命,女路人主動提出可與之發生性關係,但最終因該男子生理原因強奸未遂。該案經江門兩級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是女路人主動提出,並且該男子最終強奸未遂,但由於女路人是受脅迫為保命所為並非自願,且男子在強奸過程前後都有暴力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法院判決該男構成故意傷害罪和強奸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   夜行遭襲 女路人為保命主動獻身   張校(化名),廣西人,案發時24歲,在江門打工。2003年10月18日淩晨1點多,他在家悶得無聊,便騎著摩托車到街上亂逛。行至江門市新會區古井鎮長沙路段時,他看到前麵有一個正孤身行走的婦女周某(化名),這下來了興致,他立刻駕車趕到周某身旁,打手勢、拍肩膀進行挑逗,周某立即向前跑想甩掉張校,同時罵張校是流氓。張校見四周無人,駕駛摩托車追上並截停了周某,下了車二話沒說對周某就是一陣拳打腳踢,然後又將周某拉到水溝邊,把她的腦袋反複按到水中。   周某被這瘋狂的陣勢給嚇壞了,為了活命,她隻好跪地求饒,說如果張校需要,可以與他發生性行為。   強奸未遂 但構成故意傷害和強奸罪   張校聽後頓時起了強奸歹念,將周某拖到路邊的農田中,按倒在地,周某大叫,希望能引起路人注意而獲救。張校警覺地強行封住了她的頸部,但讓他惱火的是,竟因其自身的生理原因強奸未能得逞。   後經法醫鑒定,周某右額眉弓、右眼、右手、左顳部、頸部有多處損傷,其中,麵部損傷長度達5厘米以上,淚器部受損傷有功能障礙,右第四掌骨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   該案經江門市新會區法院一審認為,張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又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和強奸罪。鑒於其強奸犯罪未遂,且能在親屬的協助下積極作出賠償,可對其犯強奸罪從輕處罰,對其犯故意傷害罪酌情從輕處罰,遂最後判決他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兩年;犯強奸罪,處有期徒刑3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   接判後,張校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認為法院判決他犯強奸罪證據不足,同時對故意傷害罪量刑過重,要求改判。江門中院經審理認定,維持原判。   律師釋案 女方“主動”屬被迫一樣定罪   就該案,記者采訪了廣東國政律師事務所的肖雄輝律師,他告訴記者,判斷是否構成強奸主要從主客觀兩個方麵來看。從當時的情況來說,張校完全知道周某的“主動”是為逃命被迫所為,卻仍然作案,主觀上具有強奸故意;客觀上,張校在施暴前後,采取了毆打和卡脖等行為。   同時張校在該案中還違背了婦女意誌,而這個要件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結合該案,如果周某處在正常情況下,在有安全的人身自由時,絕對不會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主動”隻是為逃命不得已而為之,可見其意誌已經被違背。   因此,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是否同意或者有無反抗來認定是否構成強奸罪,而應通觀全案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