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借檢查身體奸淫4少女 受害人均是其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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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報訊 (辛文)先後4次以檢查身體為由,奸淫4名少女(其中一次未遂)。“摧花毒手”李某日前被佛山市高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8歲的李某是高明區荷城街道人,個體戶。12年前,因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被李某奸淫的4名少女均是他的親戚,其中一人是他女友的妹妹。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於1999年12月18時許,駕駛一輛長安奧拓小轎車,假裝載芳芳(化名)到高要市看病,將芳芳騙至高要市活道鎮一公路旁。在車上,李某以幫忙檢查身體為由,強行與芳芳發生了性關係。   2001年8月初,18歲的少女君君(化名)與被告人李某的兒子到珠海市打暑期工,期間在中山市坦洲鎮某村被告人李某的住處住宿。李某以幫忙檢查身體為由,騙君君到其睡房,對其實施奸淫。   2003年5月3日,李某借口要到高明區更樓鎮一果園購買水果,騙24歲的女子小桂上其小車,後將小桂載到一山地。在車上,李某又以幫忙檢查身體為由,撫摩小桂的胸部和下身,並企圖實施奸淫。後由於小桂喊叫,李某遂將其送回家。   2004年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李某以增長見識為名,將女友的妹妹豔豔(化名)騙到珠海市海濱公園,以同樣的理由,在其小車上對豔豔實施了奸淫。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幫忙檢查身體為名,利用少女的無知和害怕的心理,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多名婦女發生性關係(其中一次未遂),其行為已經構成強奸罪,故作出上述判決。李某不服,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