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師黃靜裸死案:五次開刀將小案變成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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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靜生前的照片 黃靜死亡後身上的傷痕 本報記者 洪克非   “如果不是為了給女兒洗訴冤情,誰願意讓法醫在我孩子的身體上5次動刀;誰會像我們一樣借債10多萬元,從湘潭、長沙到廣州、北京、上海,四處奔波……”談及女兒案中的司法鑒定,黃靜的母親黃淑華憤怒之情難以抑製。   黃淑華說,女兒黃靜去年2月24日上午被人發現死於任教的小學宿舍後,她要求立案,但被告知是民事案件,如果要做鑒定,所有費用自付。“我說行,隻要能為女兒搞清楚死因,花多少錢不重要,借錢都行!”結論出來了,是“死於心髒病”,說屍體可以火化了。黃淑華和丈夫不信,但又不懂法醫學知識,隻好請教其他專家。“其他專家”說,“即使有這樣的病也不會死人!”這完全推翻了原先的鑒定,黃淑華夫婦又有了希望。   隨後,黃淑華在互聯網上發文為女兒黃靜鳴冤叫屈,引發了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關注。她說,湘潭不能鑒定就去省城,好不容易盼來了第2次鑒定,但法醫仍然認為黃靜“死於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與呼吸衰竭”。這意味著,女兒還是病死的。“我們全家、親友都說不可能,孩子從來沒有心肺係統疾病!證據都在那裏,傷痕也在,怎麽就沒人重視!”   黃稱,她們接著四處奔走。第三次鑒定,結論已有所轉變,已排除黃靜因疾病導致死亡的可能性。“我問專家,為什麽錯誤的證據和結論也能被采用。他們回答,這沒有辦法管,隻能依據蓋章有效的東西。”   南京醫科大學對湘潭市、湖南省公安廳的三份鑒定書做了書證審查,認為黃靜死於心髒病和肺梗死的理由不充分,提出黃靜屬非正常死亡。   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書,得出的結論與前3次鑒定截然不同。該鑒定認為,從現有材料觀察,未見風濕性心髒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髒病、肺梗死的病理改變。這就是說,黃靜因以上疾病致死缺乏證據。   因4次屍體檢驗結果存在分歧,黃靜的死因未能明朗。後來傳來司法部法醫鑒定中心的專家將來作鑒定的消息,卻因為黃靜的屍體器官標本被焚燒而終止。   2004年7月,受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邀請,來自北京、上海等地的7名法醫技術科研鑒定中心的專家趕赴湘潭,對黃靜進行屍檢,作第5次司法鑒定。最終結論是:黃靜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上,因薑俊武(黃靜案中有涉案嫌疑的男子)采用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這次鑒定結果是最詳實也最接近事實的。”黃靜母親黃淑華的代理律師吳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據他所知,該案離奇般的鑒定過程國內罕見。   五次屍檢,六次死亡鑒定,為何每次的鑒定結果都不盡相同?究其原因,“多頭鑒定”的管理體製實為禍首。   吳革認為,“當個人、或者個人的親友生命、健康遭受非法侵害時,需要公安機關及時公正偵破。但公安機關既主管案件、立案偵查,也主管司法鑒定。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明顯的錯判尚有審判監督的渠道,而對於一張司法鑒定,卻往往沒有糾正的辦法。”吳革說,這正是黃靜案之所以疑難重重的原因,也是黃靜案的一個重大意義,即促進司法機製的相關改革。   “更多的時候,法醫鑒定的結論對於一個人的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黃靜經曆了5次屍檢,每一次的結果都不相同。這事實上也不能完全說是某一個人的錯誤,而是體製的原因。”   他認為,以往,有的複雜案件的鑒定一旦開始,就如同走入一個司法怪圈,來回往複是常有的事。“自偵自鑒”、“多頭鑒定”的體製往往影響正確的定罪量刑,導致司法不公。缺乏獨立、公正的司法鑒定,不僅損害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和國家權威;也使得利用司法腐敗以牟利者的責任難以追究。因此,將司法鑒定機構剝離、獨立出來也就有著極其重要的理由,這也是民眾熱切關注黃靜案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