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少年強奸4歲幼女 法院判決其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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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7日下午,家住榆中縣某村的14歲少年凡凡發現同村四歲小女孩小雨(化名)正在自家門前玩耍,遂起歹心。於是,凡凡將小雨叫到自家屋內並將小雨奸汙。事後,為防止事情敗露,凡凡反複勸小雨不要將當日下午發生的事告訴小雨母親。事發當日晚,年僅4歲的小雨最終還是將此事告訴了家人,其母聞聽小雨所言立即追問,待問明白事情的經過後。小雨的母親立即找到凡凡質問,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辯護人:不構成犯罪   據了解,被告人凡凡生於1990年1月2日,被捕前係榆中縣某中學初中在校學生。2004年9月9日被榆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此案開庭當日,站在被告席上的凡凡一臉稚氣,個頭比被告席略高,而其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的辯解則透出一個14歲少年對法律的無知。凡凡辯護人認為,凡凡未滿十六周歲,並且本案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因此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監護人:不再上訴   此案案發後,小雨在家人的帶領下來到榆中某醫院檢查,醫院處方證實,小雨陰道正常,處女膜完整,但尿道口周圍有輕微紅腫。而受害人小雨及相關證人的證言證實,凡凡的確在案發當日,對小雨進行了奸汙。因此,榆中縣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對凡凡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由於被告人凡凡的犯罪行為給小雨幼小的心靈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創傷,法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一審判決凡凡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榆中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之後,凡凡監護人表示服從判決,並不再上訴。   反思:本案點中教育軟肋   12月8日,一些法律工作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家庭教育缺失使青少年思想偏離正軌,社會不良文化侵襲孩子幼小的心靈。由於一直以來性教育渠道的缺乏,導致許多青春期的青少年對性缺乏正確的認識和了解,也不懂得如何適當的宣泄與排解,越是缺乏適當的性教育渠道,青少年對性知識就越是有一種不恰當的渴求。這容易導致青少年通過不正當的、不合法的手段和渠道來了解性知識,滿足性渴望,嚴重一些的青少年則走上了性的犯罪道路。(本報記者莊坤 王少丹)